资源描述
6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制度
足额发放“加班”工资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现阶段,有的企业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不足额发放加班工资,或拒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应得的工资也可算是加班工资)。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下面我就这些劳动争议形成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谈点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形成原因
(一)“有恃无恐”
有的企业认为现在就业形势严峻,失业率居高不下,劳动岗位成为“稀缺资源”,量定职工因担心被安排下岗,不敢拿“饭碗”去搏加班工资。
(二)心存侥幸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企业认为只要不主动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2.认为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13.对职工没有主动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及要求计发加班工资的,就认为是职工主动放弃该权利,而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有的企业还认为职工若依法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应由职工承担举证责任,若职工举证不能,则法院不会支持其诉求,从而可以节约工资支出。
(三)不按规定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2上述规定很明确的表述了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及计算方法,可有的企业计算日工资收入时,不以职工的月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而以基础工资计算;还有的企业根本不计算日工资收入,只是象征性的发一点所谓的加班工资。
二、造成的影响
(一)声誉的损害
本来,按规定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有的企业却因“蝇头小利”而不发加班工资或少计发加班工资,结果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陷入公关危机,最终演变成企业的声誉风险,从而影响企业整体战略的实施。
(二)支付赔偿金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若企业拒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若真到了这种地步,企业肯定就得不偿失了。
(三)支付经济补偿及核心职工流失
本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
3定,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若因企业拒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应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职工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导致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说是活该,可企业的灾难并未结束。正常情况下,有勇气解除劳动合同,敢于主动跳槽的职工大多是企业的核心职工。也许他们早就想另觅高枝了,可又知道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将不会从原单位得到经济补偿而心有不甘。而恰恰企业拒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不智行为为他们主动跳槽又能获得经济补偿创造了积极条件。于是,企业的核心职工们就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却不得不按规定一分不少的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对企业来说,简直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防范措施
(一)提高认识
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依照《实施办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及足额发放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劳动者未申请而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因此,企业应提高认识,及时足额发放加班
4工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支付
1.对以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及时补发。
2.对今后产生的加班工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计发。
3.在诉讼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因而要求企业在计发加班工资时,应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
(三)项“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的规定,及时收集和妥善保管相关支付依据,有效避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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