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责任承诺书 第一条依照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做好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保证在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质量安全,如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将自愿接受责任惩戒。 第二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日常检查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认真落实索证索票、进货台账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第三条在市场内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
2、分区销售,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依法及时更新。 第四条制作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在市场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第六条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食品安全知
3、识等信息。 第七条与市场内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义务。不允许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的销售者进入市场销售。 第八条定期检查市场内贮存、销售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情况,发现有食用农产品潜在风险的,立即通知暂停销售,记录相关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工作。 1第九条市场内固定摊位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要在摊位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 第十条督促市场内销售者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设备或设施清洁、安全、无害。 第十一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做好市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定期检查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安全防范的工作,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