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源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防止射线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制定本公司的放射源防护管理措施,并使其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一致。 二、安装使用前按规定程序申报、领取放射源使用许可证,并向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所使用的放射产品必须经过防护检测单位检测,并取得防护质量合格证书的产品。 三、装有放射源的铅罐必须在本单位安全部门登记备案。并指定责任心强的人负责管理。放射源无论开、关都必须上锁,如果发现放射源丢失,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并迅速找回。 四、放射源安装后,必须经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五、放射源不用时,应把放射源关闭锁好,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其储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放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部门要定期检查。 六、对安装放射源的场所要进行定期放射防护检测,确保放射防护设施完好及放射源性能的稳定。 七、定期对接触放射源的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 1法规教育,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放射源的重大维修和重要部件的更换,必须按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并经卫生防护机构确认,符合规定指标后方可继续使用。 九、如果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市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十、放射源的订购合同、产品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维修、检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该装置报废后5年。 十一、经过长时间使用,由于放射源衰减,强度已不符合工作需要,绝对不允许随意丢弃,也不允许就地深埋,应与环保部门联系,可以移作其他用途,或作为放射废物长期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