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落实医疗处置制度引发的医疗纠纷 【关键词】医疗处置;医疗制度;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0102 患者门(急)诊就诊医疗处置完毕并不意味着医 院医疗服务结束.医师医疗处置后后作出的随诊复查 医嘱.对于指导患者康复治疗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 用 .是医疗处置过程的延续.可以弥补医疗处置中的 缺陷,并可以根据病情、伤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如果 临床医师不注重在患者离院前告知其随诊复查.原有 医疗处置失败或不到位,使患者不得不住院治疗,给 患者及其亲属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甚至严重后 果。对此,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2、任。 案例简介 患者,女。16岁。在校学生。2002年8月2013凌 晨摔伤右腿。由同学陪同前往某医院急诊科就诊,诊 断。右内外前髁骨折。转住院部由骨科值班医师对其 实施专科手法复位和“短腿石膏固定”处置,但未在门 诊病历巾填写处置意见。仅口头嘱咐其第二天来院摄 片复查,以了解复位和固定情况,决定进一步治疗方 案。患者未按院方要求办理,直至同年10月713才来 院复查,摄片发现骨折处畸形愈合,拟行手术复位。为 此.该病员及其亲属否认有口头医嘱.并向医院提出 减免医疗费,院方只承诺安排专家手术,尽量减轻患 方经济负担。遂于2002年11月1813行“右髁关节骨 折切开复位矫形螺丝钉内固定术”.术
3、后复查摄片报 告骨折复位内固定良好,住院28天出院。出院医嘱。 两周后来院拆石膏摄片复查.术后1年来院取除内固 定螺丝钉。患方对手术效果和可能遗留的伤残后遗症 提出质疑,鉴于此情况医患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市医 学会(书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患方于2003年4 月3013将该医院直接诉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的 同时,于2003年l2月l1日在当地医科大学附院行 “内固定取出术”。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医院急诊医疗 处置不当.未交代摄片复查事项,错过了最佳治疗时 机,致使原告伤病不能完全治愈,延长治疗时间,增加 痛苦,耽误了学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 院伙食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补课
4、费、交通费 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18l2.06元。 鉴定 一 法医鉴定 (一)第一次鉴定 2002年12月1213患者出院后,并未按医患双方 协商,共同委托市医学会(书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而是于2003年3月1213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司法 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二)第二次鉴定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应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 构进行伤残复核鉴定,鉴定结论仍为儿级伤残。 二、医疗事故鉴定 医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 法院采纳了原告的司法鉴定申请,被告也于2003年7 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敝技术鉴 定办公室鉴定,鉴定专家组采信了患方的陈述,分析
5、 认为: 1.医院门诊病历未记载你院医嘱,未告知石膏固 定须知,违反医疗首诊负责制原则等,违法、违规事实 存在。 2.因果关系:由于未能及时治疗,而失去最佳治 疗时机。 3.责任程度:由于患者自身损伤严重,医院负有 次要责任。 4.事故等级。四级医疗事故。 5.医疗护理建议:积极功能锻炼,必要时可行关 节融合术或关节置换术。 判决 法院经审理及根据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意见认为:原告凶摔伤前往被告处就诊,被告应严 格按照操作程序和技术手段实施诊治,但被告对原告 手法复位并石膏固定后,未摄片复查,亦未告知石膏 固定须知.违反医疗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导致原告骨 作者简介】张五宏(1970一),男,汉族,陕两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医务部医疗科科长。tel:+86-991-4992023 2 折对位不佳,造成“右髁关节陈旧性骨折”的损害后 果.被告对这一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原告两次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均相同,法 院依法确认。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被告在此起 医疗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发 生,原告并无过错。故做出判决如下。(1)被告赔偿原 告法医学鉴定费142元(含放射费)、医疗费5090.16 元、住院伙食费720元、陪护费1614,9元、残疾生活 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