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级组织村委会规章制度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XX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2、(四)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抓好党支部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做好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本村的社会稳定。 “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根据我村制定的推广“168”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模式的实施方案,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公开内容 凡是村级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1、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集体
3、土地的承包、租赁情况; 3、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情况; 4、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等的建设情况; 5、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 6、村级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审报; 7、计划生育、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 8、重大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以及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 二、工作程序 进入决策程序的村级重大事项,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村党支部提议。村党支部对本村重大事项及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使提议符合中央和省、市、县、镇的要求,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
4、意愿。具体而言,提议前:广泛征求意见,确定议事事项;科学论证,规范政策审核;制定初步方案,报镇党委批准、备案。提议中:书记主持支委会并介绍情况;委员充分讨论,修改完善方案;支委表决提案,形成决议意见。提议后: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 2、村“两委”会商议。村党支部组织召开“两委”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就村党支部提议的初步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具体而言,商议前:书记、主任沟通提议内容;发放书面议题,两委成员酝酿。商议中:书记主持“两委”会,并通报提议意见;“两委”充分讨论,可邀请专业人士参加;修改补充完善
5、方案;“两委”表决方案,形成商议案。商议后:党支部主动做好未同意“两委”委员的工作,征得支持。 3、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应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具体而言,审议前:村“两委”传达议题,党员思考,并了解民意。审议中:召开党员会,书 记主持,村主任通报意见、方案;党员讨论,完善
6、实施方案;表决实施方案,形成审议意见。审议后:“两委”修改完善方案;党员深入群众中宣传、动员、解释。 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具体要求为,决议前:要告知决议事项的内容;召开预备会,告知决策动因、决策事项;征求党务村务公开监督人员意见。决议中:村委会主任主持会议通报决策事项和实施方案;接受代表咨询,做好详细记录;进行表决。决议后:通过的事项做好宣传和对不同意见的解释工作;未通过事项视情况或
7、终止或暂缓或重新完善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5、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要进行公告。公告的形式:公告采取文字、广播等形式实施。公告的位置:文字公告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村党务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告的时间: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过程中,要做好解释工作;对公告内容确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重新公布。公告期间,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中征求意见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公告期间,若发现决议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对决议进行全面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说明情况
8、,宣布决议无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6、组织实施决议。决议公开期满后应立即组织实施决议,在实施决议的过程中要按照以下四步进行。一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严格按照最终决议结果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实施。二是接受监督,定期向党员、村民代表通报决策的施行进度、账目、预算。三是在实施中出现问题后,村委会能解释的立即解决,不能解释的提交村党支部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解决。四是如遇突发问题需变更方案,应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通报。变化较大的应再次提交村党总支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解决。 7、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进程和结
9、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发挥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的作用,对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审查并由村委会及时进行公示。具体要求为:村务公开监督人员审核审查实施结果;公示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在公示时要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由村委会三日内给以答复;对村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提交党员大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配套制度 为适应实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需要,农村基层组织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健全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村党支部每名党员都要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联系一定数量的农户作
10、为党员联系户;村内所有农户都要有党员联系。党员要对联系户进行党的有关政策宣传,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联系户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健全村民代表推选制度。515户推选一名村民代表,每村代表总数不能少于30名。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要在村党支部的指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村民代表必须由群众选举产生,不经群众选举产生的,经调查审核,取消村民代表资格。村民代表任期三年,三年后重新由村民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村民代表可由群众提议罢免并补选。 3.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每个村民代表分别联系若干农户,联系户覆盖面要达到100。村民代表要及时了解和反映
11、村民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同时宣传、引导联系户自觉执行各项决议。 4.健全民主监督制度。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本村重大事项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进行决策实施,监督评议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的村级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群众公开。 5.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村
12、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凡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决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建立村民代表补选制度。村民代表因各种原因空缺达到或超过1/5时,应由村委会主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补选。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行政村必须建立村务决策档案,由专人集中统一管理。对“四议两公开”每个环节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决策结果、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都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整理,分类归档,保存备查,使“四议两
13、公开”工作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监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 2.监督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凡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四议两公开”决策实施过程,如发现村两委未严格遵守“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应督促其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监督行政村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
14、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村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重新公布,村两委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4.监督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有效的凭证,注明用途,由经手人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 5.监督村集体经济合同和项目招投标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配
15、合乡镇(街道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定期检查、审核村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6.监督村干部履职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报告监督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可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 7.监督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行政村村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过程。村
16、务监督委 员会主任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全体监委会成员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2.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可以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3.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村委会的决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提请村民代
17、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需要承担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 2.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联系村民,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 3.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
18、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4.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每年年中和年底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村委会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负责本村自治管理制度建设,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推广生产实用技术; (四)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 (五)尊重集
19、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支持其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实施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展社区服务,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公益组织开展活动; (七)组织村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村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和财产; (九)组织村民改善人居环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引
20、导村民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调解民间纠纷,参与综合治理,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各民族之间团结互助,家庭和睦; (十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实行 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事项。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水电费收缴情况; (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五)土地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 (六)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支情况; (七)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村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 (九)享受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 (十)扶持农业开发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十二)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十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