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
2、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档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 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2、监督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
3、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贴牌”食品; 3、为入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 4、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及时报告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5、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书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协议; 6、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质量承诺; 7、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定期检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督促其对即将到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9、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对所销售的大宗食品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对应签订协议而不签订,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10、组织开展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教育,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