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我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郑新神力(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安全监察科等业务科室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每周对我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
2、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每周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科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 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队组由矿委会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矿所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队组自接到停产整顿
3、(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矿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矿主要负责人。 停产整顿期间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监察处组织验收合格,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第十五条每月5日前,将本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郑新神力煤业安全监察科。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安全监察科、调度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