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一条每班瓦斯员检查的次数: 按规定,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不生产的工作面至少检查一次,个别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必 须有专人负责巡回检查。 第二条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制度: 1、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1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不 得漏过一个地点。 2、检查的内容是负责检查责任区内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通风系统、洒水系统、局扇、通风设施、检查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 火工品的管理、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瓦斯队或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条瓦斯检
2、查结果,填写在巡回图表上 瓦斯员把每次的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报表、检查地点记牌、检查手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代班长签字,并必须做到“ 三对口”,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四条规定瓦斯员在现场交接班的地点: 1、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员在工作面进行现场交接班,真正做到“他不来,我不去”,“交不清,我不去”,并且双方都签字 ,严禁脱岗、漏岗、逃岗。 2、上一班发现或遗留的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由下一班人员着手处理,接班人员接班后必须对自已所管辖区域内的瓦 斯、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等逐一检查,各班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留于
3、形式,违反制度者严肃处理。 第五条瓦斯图表、牌板、日报表要三对口: 瓦斯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报表、工作手册上,并且内容和时间必须一致,做到三对口。 第六条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沼气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第七条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扇停止运行或通风系统受到破坏以后,严禁工人下井作业,送风后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检人员检 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八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严禁在 瓦斯浓度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设备回收等工作。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中二
4、氧化碳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进行处 理。 第十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严禁 放炮。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 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 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
5、,技术矿长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凡通风系统干部下井遇到瓦斯员必须审查图表,看是否三对口,并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问题的内容,审查 人要在所查图表上签名,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斯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科后,才准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瓦斯报表必须有带班长签字,且当日交回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认真填写于汇总表上并于次日将瓦斯汇总表交回调 度会上,矿长、副矿长、技术矿长及各有关领导审查签字。 第十六条瓦斯队长必须当日检查瓦斯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通风科长、技术矿长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汇总表,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示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
6、负责督促、协调问题 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盲巷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制度、巷道贯通制度,按要求适时搬开回采工作面回风和尾巷贯眼,以及其它安全 措施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于易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对于局部积聚的瓦斯,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各级领导、安监、机电、调度室等部门会审,方可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