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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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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山西某某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行政审批、许可、确认、裁决、违法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四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下列监督: (一)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某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监督; (三)行政监察部门的

2、监督; (四)司法机关的监督; (五)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六)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范围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事项,必须及时、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主要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 (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补充、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事项; (三)用地预审、城某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供地价格确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划拨; (五)企业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六)土地登记、变更登记; (七)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及使用; (九)土地、

3、矿产权属纠纷的调处; (十)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和违法测绘案件的查处; (十一)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负有管理、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的责任。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标准。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

4、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在岗人员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使用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违反规定委托行政执法; (五)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中发

5、生的过错或错案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凡规定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或者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现场勘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

6、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勘查现场、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时,被勘查人(被没收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勘查人(被没收人)或其成年家属、代理人到场;被勘查人(被没收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批、许

7、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执法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

8、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行政执法考评 第二十三条局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考评内容: (一)国土资源部、某某国土资源厅、某政府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本制度有关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许可情况(受理、审批件数、对错率、结案率); (三)收费情况; (四)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受理、结案率、对错率)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及对错率。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作为先进评比和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对执法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晋升和评定先进部门、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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