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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细则.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133725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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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养殖合作社管理制度 合作社消毒管理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

2、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羊后大消毒1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羊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合作社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乡镇兽医站报告。 三、动物疫情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上

3、报乡镇兽医站。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兽医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四、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疫情记录。 合作社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

4、、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免疫记录。 合作社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

5、申报。 二、出栏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3天向当地乡镇兽医站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检疫申报记录。 合作社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应坚持“五不准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

6、,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

7、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合作社用药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医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用药记录 合作社免疫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羔羊,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羊左耳中部加施免疫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免疫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号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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