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审计基本制度 同济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XX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基本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在基本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的方式。 第三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通过招投标,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审计机构实施跟踪审计工作。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
2、入建设成本,审计费用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审计处代表学校与中标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内容、职责、权限等条款。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学校的委托要求制定跟踪审计方案,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审计人员组成项目小组,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内容: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其他文件的审核; 2.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审核; 3.隐蔽工程的现场查看和验收; 4.主要材料及大型设备采购价格的审核与确定; 5.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的审核与确认; 6.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 7.工程索赔费用的
3、审核; 8.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学校审计处在基建工程跟踪审计中的职责: 1.负责选拔实施跟踪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 2.负责组织协调整个审计过程,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审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的方式和内容; 4.确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5.评价和监督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八条学校基建处在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中除了履行其正常的管理职责外,还应当: 1.协调监理和施工单位,支持和配合跟踪审计工作; 2.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3.根据审计审核后的金额签订有关文件; 4.协同审计部门解决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履行以下的职责
4、: 1.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2.检查隐藏工程的施工情况,参与工程验收,并做必要的记录; 3.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核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确保其合理、经济; 4.对是否需要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变更提出建议,并审核确认变更费用; 5.审查和确认工程进度款,保证其支付合理、合规; 6.对施工方提出的索赔费用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效、合理; 7.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程序和要求: (一)工程洽商、变更的审核程序为: 1.相关单位提出变更和洽商的要求,与审计协商一致后执行; 2.施工单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资料,并附组价
5、分析计算书; 3.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费用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提交书面报告; 4.社会审计机构对监理的初核报告进行再次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5.社会审计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经学校审计处认可后,交给基建处; 6.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方签定正式的洽商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二)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程序为: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核意见; 3.社会审计机构对初核意见进行最终审核; 4.基建处根据审计审核结果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材料设备采购的审核程序为: 1.建设工程所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提前向审计部门提供
6、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评估,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社会审计机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种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基建处或施工单位参照审计意见,按不高于审计建议价格,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索赔、合同等事项的审核程序为 1.施工单位或基建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2.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3.基建处参照审计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对每个审计事项完成审核后,都应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按审核时间、专业统一编号,一式四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后,发送给基建、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对未经审计的事项,不能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