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审计基本制度 工程结算审计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工程结算审计监督,保障公司工程结算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结算,必须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三、本制度所称工程结算审计包含区审计局的工程结算审计和委托外审的工程结算审计两类。 四、工程结算审计的前提是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 五、工程结算审计的参考报送资料: 1、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 2、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资料、工程签证、协议、会议纪要、施工日志、施工记录、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图片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3、全套竣工图; 4、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2、甲供材清单等; 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必须由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项目管理方(若有)、业主方工程部及财务审计部等相关人员在变更签证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发生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方、监理方、项目管理方(若有)、业主方工程部及财务审计部等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并在签证单上签字,确保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 七、签证事项产生原因描述要清楚、涉及造价部分计算依据要明确、工程量计算要科学、原始数据要完整,必要时附上示意图,标明各种尺寸,确保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及时
3、向财务审计部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 九、财务审计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对报送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由财务审计部签字认可;资料不符合要求,退回承包人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报。 十、对于工程复杂、签证多、造价高的工程或报送工程结算价超出合同价15%的工程,先委托外审,外审审核主要包括资料有效性及价款合理性两个方面的内容。发包方以委托外审单位初审报告为依据,要求施工方重新计算工程结算价。 十一、工程结算资料审查通过后,财务审计部及时报送上级审计主管部门或委托外审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负责督办工程审计项目的后续处理情况。十 二、财务审计部及时完成审计档案的整理、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