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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警政治工作规章
特警政治工作规范
第一章党委工作
第一条为健全和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提高党委会整体决策水平和议事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党委工作规范。
第二条党委会议和决策要建立党委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会议,遇有急需党委集体研究的临时重要事项,由党委书记提议召开。
第三条凡需党委会讨论的问题或需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应由党委成员向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由书记审定。
第四条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经党委书记批准后。政治处要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及有关会议材料(研究干部的材料除外)和通知送达到各党委成员及列席的人员,党委成员应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第五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政治处分管组织和宣传工作的副主任可列席。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决定,并确定扩大范围。
第六条党委成员因故缺席,应提前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并对会议确定的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及时提出。会后由政治处负责人将会议精神传达到缺席人员。
第七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事项,由分管的党委成员或有关负责人向会议做出说明。
第九条会上研究讨论时,党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议事原则,集体做出决定,一旦形成决议,党委委员就要认真执行。如在决议形成前,意见有较大分歧,可反复讨论酝酿,如意见确实不能达成一致,应暂缓决定,待下次会议在议。
第十条党委每年定期召开党的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检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一条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的记录由政治处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和督办。
第二章党支部工作
第十二条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各支部的工作,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支队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党支部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党支部要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支持和协调行政负责人完成好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第十四条各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会议,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讨论决定对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搞好支部班子建设。
第十六条处理好支部日常工作,按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支部成员每月要深入基层一次,了解群众困难,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第十八条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开展丰富多彩活动,活跃民警的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协助上级党委做好其他工作。
第三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为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民警思想政治觉悟,现将支队思想政治工作规范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学习教育制度及考勤制度,保障政治学习教育井然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二条制定系统、周密的学习计划安排,保证每周一至二次的政治学习时间。学习讨论记录要规范整洁。
第二十三条思想政治工作要把系统性教育和日常性教育结合起来,确保民警掌握和了解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民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民警的思想动态特警政治工作规章第2页
和队伍状况,对民警产生的思想波动及不良情绪要有针对性的进行说服教育工作。
第四章监督制约
第二十五条为加强对支队各级领导及广大民警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督制约机制作用,做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二十七条支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第二十八条支队党委及各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全局性的大事,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队党委及支部集体讨论作处决定。
第二十九条支队各级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关心支队各项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三十条加强对支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多数人不拥护的干部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委推荐的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干部考察要全面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等个方面的情况;任用干部必须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最后在党委会上表决通过;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十一条支队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支队党委应当加强对各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支队党委书记或纪检委书记应当不定期与各大队、科室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谈话,主要了解本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支队党委或纪检部门要对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部门留存。
第五章奖励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支队奖励工作,促进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以实事求是,按绩施奖的原则;以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为原则;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四)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成绩突出的;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成绩突出的;
(六)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七)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有发明创造、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八)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参加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行政,文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
(三)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警务技能,成绩突出的;
(五)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六)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八)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九条奖励工作严格按照公安部奖励公示办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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