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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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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Jun.2023/No.3法学研究特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研究黄文忠(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南昌330 0 2 9)摘要: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与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一样,同属法律评价,应当进行法律分析。针对“骗取型”“代开型”“过票型”三种特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类型,由于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理解不同,在司法认定上存在分歧意见。对此应分别从“三流一致”“真实交易”“税负平衡”等方面对虚开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进行穿透审查,以准确作出司法认定。关键词:特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款损失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 0 96-8 54X(

2、2023)03-0041-07一、问题的提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规范评价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特定情形下的出罪条件已达成一致,即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相对而言,“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是一种法律评价,一般易于作出符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一种客观事实,容易陷入单纯经济计算的误区,以日常生活认识作为出发点,对损失采取自然的理解,使损失的认定成为一种“计算格式”,而忽视法律上的评价。此系以自然事实代替规范评价,没有顾及公平、正义的法律追求,难以做到准确认定犯罪。应当认识到,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自然的理解和单纯的经济计算,不能就所

3、有税款损失的情形提供正确的判断基础。税款不存在损失的“算法”是否正当?你认为没有损失,别人认为有损失,哪个正确?以何为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既然与刑事责任的追究密切相关,理应放在法律规范内,以法律上的评价为前提,不存在不受规范评价的所谓税款损失。必须指出的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与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一样,同属法律评价。应当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以法益保护作衡量,以法学的思考方法,统一进行法律分析。此种评价应就个案与案件类型加以认定,兹先行提出以下问题,以供思考,待下文再行论述。(一)行为人采用商业手段,欺骗开票企业将正常交易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自已,予以抵扣税款,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二)他人向

4、受票企业提供了应税劳务或服务,行为人以该真实交易为由向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予以抵扣税款,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收稿日期:2 0 2 3-0 3-2 8作者简介:黄文忠(197 5-),男,江西丰城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江西省检察业务专家,研究方向为刑法学。041(三)行为人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将税款额度虚开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利用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正常经营中的税款,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二、三种特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类型分析(一)“骗取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康顺公司、黄某某、徐某某、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康顺公司为医药公司,取

5、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告人黄某某为康顺公司实际负责人,2 0 11年3月黄某某伙同康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亮(另案处理)找到做糖类批发生意的顺发副食品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春太副食品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某(均为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徐某某、邓某某将销售方糖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康顺公司以抵扣其药品销售税额,康顺公司承诺按照票面金额的2%-2.5%给徐某某、邓某某返利,为此康顺公司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范围。具体操作流程为:徐某某、邓某某与糖企联系购进商品糖,确定购买的数量、价格,由康顺公司根据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与糖企签订购销合同,或不签订购销合同由徐某某以康顺公司的名义

6、与糖企约定数量、价格、收货地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件人等;货款由康顺公司垫付,或徐某某、邓某某将购糖款转至黄某亮个人账户,黄某亮再转至康顺公司基本账户汇付给糖企;糖企根据康顺公司出具的委托收货书或购销合同的约定将糖发至徐某某、邓某某;糖企开具受票人为康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康顺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销售药品的销项税额。徐某某、邓某某的获利方式:一为向康顺公司汇款前将好处费扣除,由康顺公司向糖企汇款时予以补足;二为交易完成后由黄某亮向两人返利。通过上述手段,至同年9月康顺公司共接受16 家糖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5份,价税合计近1.6 亿元,税额2 2 7 0 万元,抵

7、扣税款17 0 4万元?。该案2 0 15年4月经某市中级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省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 0 17 年4月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宣告无罪,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 0 2 0 年12 月省法院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这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作案手法是受票方利用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自已的名义向开票方购货,将货物发给小规模纳税人,自已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同时向小规模纳税人支付一定的好处费。应当说其实质就是受票方通过支付好处费的形式向其他应当受票的个体买票,只不过开票方对此不知情,是善意的开票。笔者将此称为“骗取型”虚开增值

8、税专用发票,即向开票方骗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二)“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程某、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被告人程某2 0 13年3月在某市高新区注册成立宏伟劳务有限公司,获取劳务派遣、工程建设施工等资质,2 0 19年3月在某县工业园区成立宏伟劳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两公司仅有程某本人及一名兼职会计被告人郑某某,未聘请其他任何劳务管理及劳务用工人员,也未实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程某利用当地税收财政优惠政策,在未开展相关劳务业务的情况下,为非法赚取管理费,通过其本人或郑某某介绍,向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10 0 0 余家受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9、(2 0 17)赣刑终10 8 号。042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操作流程为:受票企业将发票对应金额通过对公账户转至程某公司对公账户,程某向其开具发票,收取票面金额1%-1.5%的管理费(对税率3%的发票另扣除税费,差额征收的只收取管理费),将剩余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回流给受票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受票企业接收资金后将劳务费发放给劳务提供者。经税务机关稽查证实:2 0 16 年1月至2 0 2 0 年5月,宏伟劳务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 6 份,税额1998 万元,价税合计5.2 亿元,受票企业抵扣税额17 2 8 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 19份,发票金额

10、近2 2 亿元。2 0 19年9月至2 0 2 0 年6 月,宏伟劳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7 2 份,税额18 0 0 万元,价税合计3.7 亿元,受票企业抵扣税款16 7 6 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 2 2 份,发票金额近540 0 万元。被告人程某违法所得共计310 0 余万元。该案被告人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 5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 万元。这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作案手法是开票方利用劳务提供者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愿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空子,以劳务提供

11、者为受票方提供了真实的劳务为由,接受受票方的资金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后将资金回流给受票方,受票方自称向劳务提供者发放报酬,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实质就是开票方以他人提供的真实交易作为自已的交易,以代开人自居,赚取开票费的非法利益。笔者将此称为“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属为他人虚开,受票方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三)“过票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陆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等6 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 0 18 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胡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成立温州中茂能源有限公司,同年3-4月间,在被告人陆某某等人组织安排下,郭某某、胡某某等人共同以温州中茂公司名

12、义分别向上海越就贸易有限公司等11家上海公司,开具品名为“有色金属合金、合金电解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5份,税额9118 万元,价税合计6.2 亿元,相关发票已由上海相关公司申报实现抵扣。同期,涉案团伙从上家山西熙祥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恒润久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相近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温州中茂公司进项发票,而山西熙祥、恒润久等公司同样从上家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源头来自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真实交易,深圳粤通公司通过票货分离的方式,将购得的黄金销售给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商贩,将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山西熙祥、恒润久公司,山西熙祥、恒

13、润久公司又将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温州中茂公司,温州中茂公司虚构加工合金电解铜的事实,向上述上海11家公司变票开具合金电解铜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实施犯罪,由陆某某组织归集实际购金人的资金,按照开票方向逆向流转,制造开票的资金流。在温州中茂公司虚开环节,郭某某、胡某某等人获利4万至40 万元不等。该案各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罚金2万元至50 万元不等。这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作案手法是行为人利用黄金体积小、价值高的特点和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标准黄金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归集资金向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套参见江西省南昌市

14、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 0 2 2)赣0 1刑初11号。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 0 19)浙刑终37 4号。043取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将黄金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散户或中介以迅速回笼资金,同时虚构黄金交易假象向下游继续开出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被实际用票方抵扣。笔者将之称为“过票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票方既让他人为自己已虚开又为他人虚开,受票方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三、特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司法认定分歧(一)商业交易还是骗票行为“骗取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的理由认为:康

15、顺公司与糖企之间、康顺公司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存在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康顺公司接受糖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资金、货物、发票一致的要求,不属于虚开;糖企在销售环节已缴纳增值税款,康顺公司作为进项税抵扣,国家税款不存在损失;康顺公司向徐某某、邓某某售糖未开具发票,其本质上是逃避税收征管的逃税行为,徐某某、邓某某因此可以获得返利,实现低价买糖。司法实践中不乏类似案件作有罪判决的。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某、罗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案,罗某向国鲁公司购买豆油,其为了帮朱某的企仞公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企仞公司的名义支付货款,国鲁公司向企仞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豆油直接由罗某接

16、收,整个过程实质上是罗某向国鲁公司购买豆油,而让国鲁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企仞公司开具了不具有真实业务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无罪判决实值商榷,对于“骗取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当对开票方与受票方、受票方与实际交易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关系作实质性判断。不能局限于表面的资金、货物、发票流向一致而简单否认虚开的存在,更不能以商业操作为由阻却犯罪的成立,而要通过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核心判断来确认虚开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二)挂靠代开还是恶意虚开“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出无罪辩解,认为受票企业的劳务提供者与其系挂靠关系,双方虽没有挂靠协议

17、,但其开票属于存在实际交易的如实代开行为,且其收取的税费皆向税务机关缴纳,不具有故意骗取国家税款,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 0 15 58 号复函第二点“即使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要求,不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具有实质的挂靠事实自居,认为自已具有开票权,是如实开票,不属于虚开。司法办案人员如何进行辨析,揭开伪装的挂靠面纱,对本案的认定甚为重要。根据上述复函自身的解释,之所以将“第二点”不认定

18、为犯罪,其理由在于“有实际交易的代开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因此实际交易和税款损失是判断的关键。别人有实际交易是否等同于自已有实际交易,在所谓的“如实代开”中国家税款是否存在损失,值得我们认真考察。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 0 17)沪0 2 刑终32 2 号。044(三)虚进虚出还是非法抵扣“过票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嵌合了真实的黄金交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意见认为接受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源头是真实的,通过向上金所购买标准黄金获得成本低于一般产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这并不违法,只不过通过中间环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下去,

19、但各环节虚进虚出相近的额度,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此种情形不应刑事处理。而相反的意见则认为,仅就第一环节来看虽然并不违法,但过票方没有真实交易非法提供过票,其虚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不应抵扣,而由最终受票方予以抵扣,必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能认为其虚进又虚出相近数额就没有损失。笔者认为,判断的焦点不在于数额的相同或相近,而在于“虚”是否变成了“实”。这就需要对虚进又虚出这种形式上看起来的“税负平衡”,实质性的分析国家税款是否造成损失。如果一味追求表面的“税负平衡”,不能对犯罪事实作出准确的评价,有可能放纵犯罪。四、特殊虚开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穿透审查(一)“三流一致”不是否定虚开犯罪的绝对标准

20、“三流一致”虽然是判断虚开行为的有效方法,但它只是一个初步判断,并不是决定性结论。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方和受票方为了逃避税务检查和刑事责任,往往虚构交易事实,伪造购销合同、制造资金流水、形成物流记录,表面上看完全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金融创新的发展,交易形式多种多样,并不是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稍有错位,就一定是三流不一致,或是“货票分离”,从而作出虚开认定。因此“三流一致”不一定不是虚开,“三流不一致”不一定就是虚开。“骗取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难谓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不是一致的,但国家税款是否就没有损失呢?笔者认为,受票方伪造交易背景,用返利的形式

21、买票,实际交易人明知受票方的企图,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受票方骗票,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首先,要实质性判断真实交易的双方。真正向糖企买糖的是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意图由小规模纳税人向糖企提出,贸易洽谈由小规模纳税人与糖企确定,交易实施由小规模纳税人和糖企完成,显然小规模纳税人和糖企是商事行为中的相对方。虽然购销合同是以受票方的名义签订的,但仅凭购销合同并不能证明其与糖企的买卖关系,判决认为受票方与糖企、受票方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存在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这只是根据购销合同所作的一种形式上的主观判断,不符合已查明

22、的案件事实。其次,要实质性判断受票方的真实意图。受票方为医药公司,不经营糖类业务,纯属以购销合同表面的合法形式掩盖获取进项票用于抵扣的非法目的。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发票只能由收款方开给付款方,医药公司将自已嫁接进糖企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买卖链条中,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段,让自已以付款方的名义出现,从而关联上该真实的交易,使糖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发票开给自已,达到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最后,要实质性判断国家税款的损失。依法糖企应当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税负实际由小规模纳税人承担并且不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糖按简易计税法征收增值税,最终该简易计税法征收的增值税由消费者个人承担

23、。现在糖企向一般纳税人(医药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票被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必然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045有意见认为糖企在销售环节已如实缴纳增值税,医药公司再抵扣,国家税款没有损失,这显然是错误的。对此要从增值税的抵扣权来理解,行为人依法享有抵扣税款的权利,是申请抵扣的又一前提条件。行为人依法享有抵扣税款权利,是基于其实际缴纳了税款,即先承担税负,后依法抵扣,避免重复征收。因此,行为人不能将他人已经负担的税收而以自己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二)“真实交易”不是排除虚开犯罪的必然理由有真实交易,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当然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也不能必然得出基于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客观上就不可

24、能造成国家增值税款被骗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结论。换言之,行为人基于真实交易行为进行虚开的,也可能实现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如一般纳税人从非法渠道以不开票的低价购进货物,为平衡销项税额,从第三方买入进项票用于抵扣,必然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另一方面,没有真实交易,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就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就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同等数额的“对开”和“环开”就是例证。因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对于没有发生应税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是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将第三方的真实交易认定为自已的真实交易,根据受票方的需求开票,赚取开票费,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

25、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首先,剖析“代开”关系。开票方为空壳公司,无法也没有能力提供劳务派遣,其实质是利用税收财政优惠政策以虚开行为赚取开票费牟利。劳务提供者为受票方提供劳务属实,但其并未挂靠在开票方名下,而是以自已的名义提供劳务,直接与受票方结算报酬。虽然开票方与受票方签订了承揽协议等劳务合同,并实际发生了公对公账户的资金转移,但双方并不存在实质交易,仅是为开票制造劳务流和资金流。所谓“代开”的本质是开票方将他人的真实交易强辩为自已的真实交易,开票方并未提供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理清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6、的解读规定:如果挂靠方以自已的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之列(即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 0 16 36 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可见,即便存在挂靠关系,但交易不具有实质挂靠行为的,挂靠方也应自已作为纳税人,承担开票责任

27、。劳务提供者与开票方没有实质挂靠行为,也不存在形式挂靠关系,其向受票方提供劳务服务,应以其自已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由于个人劳务提供者无法开票,只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且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后,判断国家税款损失。受票方与劳务提供者发生了真实交易,其应当从对方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票无法抵扣。现在受票方从没有交易发生的开票方处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抵扣了多少,国家税款就损失了多少。如果受票方在资金回流时如实扣缴了税款,再凭票予以抵扣,相当于额外花钱(管理费)买了一张已交税的票,虽然没有真实交易,是虚开虚受行为,但对增值税款确实没有损失。此时损

28、失发生在开票方抵扣环节,开票方为平衡犯罪成本,通过非法获取进项票或利用税收财政优惠政策冲抵自已的销项税额,得出其实际缴纳的税款,这个金额并不是真正的应交税款,而是经过虚假抵扣之后的税款,虚假抵046扣了多少,国家税款就损失了多少。(三)“税负平衡”不是撇清虚开犯罪的充实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扮演着代收税款的角色,即代国家征收税款,再足额交还国家,代收的增值税税款为销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扮演着代垫税款的角色,即代最终消费者暂时垫付税款,代垫的增值税税款为进项税额。虚开专票行为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须从开票方、受票方双方的综合税负进行分析。这虽然有道理,但也不能过于绝对。不能说税负平衡了就

29、没有虚开的嫌疑,两者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割裂开来,考察某一环的税负持平,得出税款没有损失的结论,而应当全链条整体考察,才能揭穿犯罪手法,准确认定犯罪。“过票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环环看起来都是“税负平衡”,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据此认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但是表面的平衡并不意味着国家税款真的没有损失,就好比贪污、职务侵占犯罪分子虽然把账目做平了,但丝毫不能改变公款和单位财产被侵吞的事实。首先,对各环节票据流独立分析,找出损失。上金所存在真实的黄金买卖,其开出的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此环节不存在税款损失。过票方虚受进项票又虚开销项票,销项进行了申报,与进项相抵,该环节不产生纳税

30、义务,也没有税款损失。最终受票方为真正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其接受过票方虚开的销项票后作为进项票,抵扣了自已的销项税,看起来税款也没有损失。但是我们要注意到,此时受票方抵扣的是真实的销项税,而不是虚开的销项税。由于受票方在开票链条上没有真实交易,不是合法取得的进项票,依法不应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此断裂,本不应被抵扣的增值税款被非法抵扣。其次,对增值税全链条进行考察,分析原因。国家税款的损失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其根源在于各环节过票方的虚开行为。最初的过票方从源头上“制造”了一张可以抵扣税款的专票,并且故意将抵扣风险传导下去。中间过票方、变票方通过对虚假专票的不断流转,模糊假票出处,增加溯源难

31、度,甚至为便于抵扣,给其贴上“正宗厂家”的标签。将抵扣风险延续下去。假票最后传导到受票方,被受票方抵扣,变现为真金白银,而不再是虚假的纸面上的税额,国家税款由此造成损失。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环扣一环,环环传导的,链条上的每一环都是损害结果的制造者,都是国家税款损失的受益者。最后,对主观意图进行客观评价,确定责任。国家税款被虚开链条上的犯罪分子以“过票费”“开票费”的名义层层瓜分,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是过票方和受票方共同的责任,应当一体承担。过票方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知存在被抵扣的风险而过票,虽然其行为不尽相同,有的套取专票,有的单纯过票,有的实施变票,但都是在被告人统一组织下实施的

32、,既为他人虚开又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受票方并不是善意受票,其具有发起交易、流转资金、非法抵扣等情节,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其实质是一个买票的角色,显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参考文献:1姚龙兵.论“有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定性.刑事法判解研究,第39辑:158-16 1.2王嘉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一以山东省2 0 13-2 0 18 为样本的分析D.山东大学,2 0 2 0.3郭滨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及对税款的侵蚀研究.商业会计,2 0 19(17):2 5-2 8(责任编辑:宋庆梅)(下转第33页)047参考文献:1徐时仪.略

33、论朱子语类在近代汉语研究上的价值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 0 0 0(2):48.2沈叶露.朱子语类语言思想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 0 14:7 5.3杨康.汉语大词典中古汉语条目商补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 0 17(5):118.4罗竹风.汉语大词典:第10 卷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 6:553.5白维国.近代汉语词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 0 15:2 7 5-2 7 6.6徐时仪.朱子语类词汇研究: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 0 13:2 8 0.7龙文玲.朱子语类选注:下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6 8 6.(责任编辑:张祥

34、卉)Cases of Interpretation of Words in Zhuzi YuleiXie Yadi(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34,P.R.China)Abstract:Zhuzi Yulei is a transcript of questions and answers between Zhu Xi and his disciples and the characteristic words initare rathermeaningful.This paper interpretswords like“擦挫”“踏”“粗

35、漫”“大意气”“断续”“刮剔”“合炒”“栋荐”“落泊”“杀泊“撼撮 and explores their meanings and origins,which is helpful for readers to deeply understand Zhu Xis thought,as well ascontributing to the vocabulary research of Zhuzi Yulei and the compilation of modern Chinese dictionaries.Key words:Zhuzi Yulei(朱子语类);characteristic w

36、ords;interpretation(上接第47 页)Study on the National Tax Loss Caused by the Crime of FalselyWriting Issuance of VAT Special InvoiceHuang Wenzhong(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Jiangxi Province,Nanchang 330029,P.R.China)Abstract:the purpose of causing the national tax loss and defrauding the national tax is

37、the same,both of which are legalevaluation and should be analyzed legally.In view of the three types of special cases of false VAT invoices,“fraudulently,Invoicingon behalf of others and“guopiao(the business conduct of unlicensed business operators using the bills of licensed enterprises),there are

38、different opinions on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national tax losses.In this regard,it isnecessary to conduct a penetrating examination of the tax loss caused by the falsific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identical payee and thesupplier or labor service provider,real transaction and“tax burden tipping point,so as to make an accurate judicial determination.Key words:special;falsely writing issuance of VAT invoices;special invoice;loss of national tax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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