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废 浅论现阶段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摘要。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在国内外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死刑在适用了几千年后,人类对死刑的正当性及其作用产生了怀疑,自从废除死刑的主张提出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逐渐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主要在三个方面,即是否公正、是否能预防犯罪和是否符合人道主义。但若谈论中国死刑存废问题,就不能仅仅从三个争议来看待,更主要的是立足中国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从问题争议、中国历史文化和中国国情出发,综合分析后认为中国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 关键词:死刑废除争议国情历史文化 一、中国死刑来源及国内外死刑废除概况 (一)中国死刑的历史沿革 中国
2、的死刑历史一般认为是从夏朝开始。商朝的刑法规定已经比较完备了,这就是所谓的“刑名从商”,刑法还不光是针对个人,比如株连“三族”、“九族”等。直到三国魏晋时期,中国的死刑执行方法才从繁杂规范为“绞刑”和“斩刑”两种,这在当时的世界上是最文明的。秦汉时期,地方官就可以判决死刑并执行了,但后来中国出现了死刑的付奏制度,死刑必须向中央上报,并得到皇帝的正式认可之后方可执行。清朝把死刑分为“立决”和“缓决”两种,相当于现在的缓刑制度,由于中国人传统的氏族观念认为血缘承继非常重要,因此法典上规定,一个家族的唯一成年男性犯罪后是可以法外开恩、免除死刑的。进入近代,受时代影响,我国的死刑也从重刑主义走向轻刑主
3、义,死刑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党确定了我国“决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二)国内外死刑废除概况 自从1764年,意大利人贝卡里亚明确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运动从未停止过,到了21世纪,更是方兴未艾。截止到2000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达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达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10个。与之相比,目前仅中东、北非和亚洲的71个国家仍保留死刑。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死刑不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它为人们提出了残忍的榜样。”我国对死刑在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
4、错杀,是我国的基本态度。我国 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是在对1979年刑法修改的基础完成的,虽然1997年刑法作了许多改进,但直到现在中国每年被判死刑的人数为世界之最,占据世界每年被判死刑总人数的大部分,这与人口同中国差不多的印度形成鲜明对比。 关于死刑的存废的谈论一直是热点问题,随着世界的发展,废除死刑成为一种潮流,国内外也就此展开了许多讨论,目前争论的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即是否公正、是否能预防犯罪和是否符合人道主义。但死刑的存废对于中国而言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还得联系的中国的具体国情。本文认为死刑在中国还不能够废除。 二、中国不宜废除死刑的原因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死刑也有着很长的历史
5、,对于中国死刑的存废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三个方面来讨论为什么中国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 (一)从问题争议的三个方面来说 死刑与废除死刑的公正性比较。 公正关系到价值判断,首先,坚持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刑罚的公正体现在与罪刑相适应,而没有规定什么样的犯罪要求判处死刑。他们认为,即使不存在死刑,比死刑轻的刑罚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就是公平的。对于这样的观点我不是完全赞同的,因为死刑废除者也不否认遇到最严重的犯罪时死刑是最公正的,而没有证据能证明比死刑轻的刑罚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是不是就是公平的。其次,废除死刑后,在面对最严重的犯罪时,制定什么样的刑法采取什么样强有力的措施来代替死刑就成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
6、为要权衡各种利益,如何对各种犯罪进行性质上和惩罚程度上的区别并不可能做到完全公正。这样相对死刑而言,在制定刑法方面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再次,在实施刑法方面,也会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当犯人在定刑阶段,会不会出现执法人员受贿等现象而影响公正性判断呢。答案很明显,没哪个国家能完全杜绝这种现象的产生。而死刑较废除死刑而言就显得更公正,因为有明确的,社会公认的,符合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律条文监督,如果执法人员犯错会受到社会的监督甚至指责,因此死刑会显得更公正。另外,在犯人服刑期间,如果没有死刑的存在,那么服刑人员表现好的话,监狱工作人员在奖励或减刑的标准实施上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公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废
7、除死刑的公正性,而如果有死刑的存在,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后就可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综上所述,死刑较废除死刑更具公正性。 死刑与废除死刑的预防犯罪效果比较。 死刑与废除死刑能否预防犯罪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重的一种, 因而又称极性。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罚手段,是人类历史中应用最久的刑罚。死刑不仅在肉体上消灭犯罪,还从精神上对其他人造成惧怕,从而不敢实施犯罪。“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应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的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当然赞同废除死刑的人不这样认为,他
8、们觉得死刑的存在不可能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并举证当今社会有死刑,但暴力犯罪仍然没有显著下降,因此死刑不具有预防犯罪的效果。其实从历史发展来看,死刑的威慑力是很大的。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死刑是非常残酷的,比如凌迟、腰斩、宫刑、车裂等。而像诸连九族、连坐等刑法更是将刑罚的威慑力发挥到极点。到了现代,死刑进行了进化和改进,中国有些地方已经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死刑的巨大威慑力是短时间内无法替代的。而废除死刑后的国家,其威慑力能否预防犯罪也是不可而知的。因此本文认为死刑较废除死刑有更大威慑力,在预防犯罪方面有这积极作用。 死刑与废除死刑在人道主义方面比较 坚持废除死刑的人往往把人道主义当
9、做武器。的确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在人的权利系统中,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正由于生命是人所以成其为人的唯一标志,生命的丧失意味着对人自身的否定,因此,对生命权的剥夺构成对人本身的基本权利的剥夺与对人自身的否定。由此,他们必然得出死刑不符合刑罚的人道性的规定的结论,另外他们也赞同死刑剥夺了人生命以外的其他权利。这种观点有很大的正确性,但如果从罪犯和受害人两个方面来看,又具有一点不合理性。人并不是单独存在的,都是处在与他人的密切联系中。而人的生命存在的意义也是在与他人的联系中形成的各种价值,当离开了联系,人的价值便没有意义。如果一个人为了自己的价值而损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犯下极其严重的罪
10、行的时候,对他们谈人道主义是不是对受害者太残忍了么。其实关于死刑的存废不应该将人道主义作为考虑的主要因素,因为有关价值等主观因素无法用统一度量来衡量。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废除死刑才是不人道的,因为这样做恰恰贬低了犯罪所侵害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 虽然以上三个方面的谈论对死刑存废有着重要参考价值,并不是中国死刑存废的根本原因。 二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看 首先,传统的正义是非观念在我国仍占主流地位,尤其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杀人者死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这一观念目前仍深入人心,保
11、留死刑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对于一些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危害重大的罪犯,群众会认为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民意虽然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但法律更不能完全无视民意的存在,否则法律便 不能得到民众的尊重和认同,从而有丧失公正性的危险。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峻罚,以达到治国平天下、遏制犯罪的目的。在统治者长期的强化下,也使民众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强烈的“杀人偿命”的报应复仇的意识,甚至“杀人偿命”是至今还流行的观念。前面说过死刑出现在奴隶社会时期,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在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对于这个经历过几个不同社会形态的事物要想把它从历史上抹去
12、不是一帆风顺,一朝一夕的的事情。 其次,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使得中国有着强烈的家庭观念。谈死刑的存废,为什么要联系到中国传统的家庭家族观念呢。中国古代有一种刑罚叫“株连九族”,就是一个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与其相似的还有一种刑罚叫“连坐”,即一人犯法,家庭邻居等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都要连带受罚。中国是一个家庭、家族和邻里观念比较强的国家,在古代如果一个人的亲戚邻里有人犯罪,那是一件很可耻的事情。到了现代,中国的家庭观念得到延续,如果一个家庭中的成员犯了罪,不仅他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家庭成员也会被其他人瞧不起,而如果一个人犯了死罪,那么对于一个家庭而言,不仅仅是失去一个
13、亲人,在精神上的威慑力是巨大的。因此死刑才能更有效预防犯罪。而在欧美国家,家庭观念相对较弱,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的效果不是很好,用其他罪行来代替死刑也是情理中的事。 综上所述,中国杀人偿命思想根深蒂固,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决定,中国废除死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死刑在中国有着极强的威慑力。在预防犯罪方面,是其他刑罚暂时无法代替的。 (三)从中国现阶段国情出发 中国还不具有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 首先,中国的经济条件和物质文明还不允许立即废除死刑。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几年在改革开放的积极激励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
14、的差距,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多,这对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在中国死刑中,经济类案件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因因此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刑罚制度来保障中国经济运行。从目前中国现实来说,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所应具备的物质文明,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条件还很落后。在这种物质条件还很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而物质文明提高后,抗制犯罪的物质条件大为改善,社会可以采取刑罚以外的条件措施有效地防范犯罪,但是中国目前物质水平低,人口众多,死刑在这一前提下是最具效率的刑罚。其次,一项刑罚的执行需要很多执法人员和监管人员,如果废除死刑后,中国需
15、要大力加大对监狱的看管,对服刑人员的监督,这就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而废除死刑后服刑人员创造的价值远 远小于投入。中国经济不发达,虽然财政收入多但人均少,而且中国的教育、社会福利等也需要发展,如果废除死刑后在这方面投入过大势必会影响其他方面的投入,不利于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在现阶段经济条件不具备,物质文明不允许和社会稳定不允许的情况下,中国废除死刑是不明智的。 中国还不具有废除死刑的法制环境条件。 我国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是在对1979年刑法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虽然1997年刑法作了许多改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律已经滞后,不能与社会相适应。我国现
16、在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我国刑法在42个条文中规定了69个死刑罪名,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最多的国家。并且也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每年被执行死刑人数是全球其他国家执行人数之和。任何事情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立即在全社会废止死刑,全国范围内的各层人民和司法机关必定会有所不适应,容易造成社会动乱,并且从人民网的民众投票来看,有90以上的人不支持立即全面废除。所以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法制环境。 中国还不具有废除死刑的文化环境条件。 虽然中国在改革开放后发展非常迅速,但是教育程度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很落后,尤其是在偏僻的地方,人们的素质和法制意识不强,加之国家在法律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
17、导致许多人无意识犯了死刑,因此几千年传承下来的死刑威慑力就更能预防犯罪。其次,民主建设的落后也决定了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我国曾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史且未经过近代民主思潮洗礼的国家,封建意识的影响广泛存在,不仅渗入普通公民的思想意识与生活之中,而且渗入到政治体制之中,从而出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在政治生活中国家权力至上、个人权威第一等现象,导致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虽然,我国正在建设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这种情况正在逐步改善,但不可否认,特权现象、人治现象依然存在。所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落后现状决定了中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 三、文章总结
18、对于中国死刑的存废讨论,不能过多的借鉴外国的做法,必须联系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其实不管死刑存废,只要一个刑罚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利于国家稳定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那么就是好的刑罚。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死刑制度也要进行改革,跟上时代的发展,比如从司法程序上进行严格控制、建立死刑的正当程序、增设死刑赦免制度、加大死缓的应用等。废除死刑是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是民主法治的追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参考文献: 理想与现实:中国死刑制度报告康均心编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2005 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胡云腾著.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04死刑制度之现实考察与完善建言赵秉志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2006 刑法学主编高铭暄,马克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死刑立法改革专题研究赵秉志,(加)威廉夏巴斯主编.北京: 出版社,2009 死刑限制论钊作俊著.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死刑的文化史(德)赖德尔著.北京:三联书店,1992.12中国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