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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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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厂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构我厂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未经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驾驶。 3、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瞭望、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4、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如照明、刹车等) 5、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15千米/小时。 6、非专职司机严禁动用车辆,违者一律开除。造成事故、事件的按照化工厂其他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档复位,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8、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行走时必须鸣笛,车辆每次倒车都必须鸣笛,并了解背后情况。 9、叉车、铲车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入,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11、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也不得高于500毫米。 1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越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13、严禁空档溜车和超速开车。 14、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5、如违反以上条款一律考核司机、车间主任,考核金额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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