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节选)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
文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
1.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条件及休假天数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
(1)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省人社厅解释口径:可在工作年限满的当年按照变动后的年休假天数享受,对当年度12月份工作年限满的,由于次月跨了一个年度,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
7.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病假制度:
文件依据。《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78号)、《市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资后若干问题的处理》(甬人社发[2013]22号。
1.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的计发: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2.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的计发:
病假期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减半发放(每月工作日为21.75天)。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1956国人字第0055号)。
三、事假制度
1.事假期间,生活补贴照发,旷工可或无故不在岗期间,扣发生活补贴。
2.事假、旷工可或无故不在岗期间,岗位津贴按当月在岗位情况发放,其中当月旷工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4.事假的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后才能再请事假。
(2)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3)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四、职工探亲假制度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或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5)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①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
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②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③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④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⑤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6)探亲假其他有关规定
①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②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但如果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分两期回家探亲。但探亲往返的路费,每年只能报销一次。③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④职工的配偶是实行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该由配偶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职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产假、哺乳假制度
文件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XX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XX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
1、产假假期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0-30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2、哺乳假假期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独生子女保健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1)哺乳假期间待遇: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补贴照发,岗位津贴减半发放。(2)有关规定:
①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②女职工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③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教人〔1992〕8号)。
六、婚假假期
(1)法定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婚假有关规定
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②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七、丧假制度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1—3天的假期料理丧事。有关规定:
(1)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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