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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69-2020(代替GBZ 169-2006,GBZ 156-201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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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 C 60 GB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 1692020 代替 GBZ 1692006,GBZ 156201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Diagnostic 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 202004-03 发布 2020-10-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发 布 GBZ 169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1 4 诊断程序 . 2 5 档案管理 . 3 6 保密要求 . 3 7 疾病报告 . 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文件 . 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和要求 .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 . 10 参考文献 . 12 GBZ 169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的4.8.2、4.10和5.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69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和GBZ 1562013职业

3、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 与GBZ 1692006和GBZ 1562013相比, 除编辑性的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GBZ 1562013的第1章和GBZ 1692009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GBZ 1562013的第2章和GBZ 1692009的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病种(见GBZ 1562013的第3章); 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见GBZ 1692006的3.1); 删除了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具备的条件(见GBZ 1692006的3.2); 删除了疾病诊断原则

4、(见GBZ 1692006的3.4); 修改了诊断程序(见第4章,GBZ 1692006的3.3); 修改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见4.9,GBZ 1692006的第4章); 增加了诊断程序文件(见4.10); 修改了档案管理(见第5章,GBZ 1692006的3.5); 增加了疾病报告(见第7章); 修改了疾病报告时间和方式(见7.1,GBZ 1562013的第4章); 修改了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见7.2,GBZ 1562013的第5章)。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

5、省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肿瘤医院、台山核电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玲、孙全富、高艺莹、刘强、刘玉龙、杨宇华、张钊、赵风玲、乌丽亚、王捷、张雅奇。 本标准代替GBZ 1692006和GBZ 1562013。 GBZ 156201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2002000; GBZ/T 1562002。 GBZ 1692020 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

6、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GB/T 1798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

7、病诊断 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 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 GBZ 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27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 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

8、ess GBZ 1692020 2 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国家法规、 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 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4 诊断程序 4.1 接诊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履行职业病诊断告知义务,告知放射工作人员(简称“就诊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发放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4.

9、2 登记表填写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放并协助就诊者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4.3 材料收集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收集就诊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及表中要求的相关诊断材料。 4.4 材料审核 4.4.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对就诊者提供的诊断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就诊者退回其所提交的就诊材料,告知再次就诊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就诊者发出接诊通知书,并将接诊材料转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 4.4.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对转交的诊断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材料审查不齐全的就诊者,应提出补充材料的清单和/或开展放射性疾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和调查的建议书;对材料齐全的就诊者,应完

10、成诊断。 4.5 补充材料调查和检测 4.5.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按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提供的补充材料清单,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发函至就诊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和所属地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协助完成补充材料。 4.5.2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收回的公函和/或现场调查报告, 应在完成材料审核整理后将其移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 4.6 临床和实验室检查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依据就诊者所患疾病进行相关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4.7 剂量估算 GBZ 1692020 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据审查、 检测和调查后的材料估算就诊者个人受照剂量,估算方法应参照GB/T 16149、G

11、B/T 17982、GBZ 97、GBZ/T 244、GBZ/T 261、GBZ/T 270、GBZ/T 301。 4.8 诊断 4.8.1 依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GBZ 95、GBZ 96、GBZ 97、GBZ 99、GBZ 100、GBZ 101、GBZ 102、GBZ 103、GBZ 104、GBZ 105、GBZ 106、GBZ 107、GBZ 108、GBZ 112、GBZ 219),及就诊者的职业受照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作出诊断。 4.8.2 对病情复杂的就诊者,可组织专家会诊作出诊断: a) 根据诊断需要,可邀请从事放射防护、物理剂量估算、

12、生物剂量估算和其他相关专业专家参与会诊讨论; b) 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 可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 对不同意见如实记录。参加会诊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c) 诊断过程如实记载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 其表有参加会诊讨论的全体人员签名。 4.8.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应对诊断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 4.9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 4.9.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审核。 4.9.2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不同意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将其交回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诊断医师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修改和/或再

13、讨论,并移交职业病机构再次审核;对同意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统一编号、加盖职业病诊断机构公章并发出,记录送达方式,保存送达凭证。 4.10 诊断程序文件 4.10.1 诊断程序示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格式和要求参见附录 A 的 A.1A.4。 4.10.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及要求参见附录 B。 5 档案管理 5.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建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 5.2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永久保存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 5.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内容要求参见附录 A 的

14、 A.5。 6 保密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成员应对涉及就诊者的个人隐私、 用人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诊断讨论内容保密。 7 疾病报告 7.1 报告时间和方式 GBZ 1692020 4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作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应通过网络直报或文件方式分别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 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的格式和填报说明见附录C。 GBZ 1692020 5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文件 A.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见图A.1。 职业

15、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就诊指南指南 一、请认真阅读本指南,了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程序、要求和就诊者责任。 二、请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三、请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以便对方就诊者核对): (一)证明健康受到放射损伤的证据材料。例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 (二)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作证、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需要诊断的就诊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16、就诊者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既往史(有无血液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五官和皮肤等疾病); 2.职业史(包括非放射工作史、放射工作职业史和异常照射史); 3.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工作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危害因素名称、射线种类、射线装置名称和型号、放射源名称和活度、出厂时间、工作量、工作场所防护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4.历年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异常照射情况记录; 5.就诊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认可的放射工作量; 6.历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和相关疾病医疗记录;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 8.其他

17、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 四、用人单位对就诊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就诊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就诊者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五、就诊者对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六、就诊者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办;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后果自负。 七、就诊者没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或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就诊者提交

18、的材料请用 A4 纸进行书写和复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捺印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就诊者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 九、本单位职业病诊断窗口工作时间:xx-xx 咨询电话: xx 传真号码:xx 联系地址:xx; 邮政编码:xx。 图A.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GBZ 1692020 6 A.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见图A.2。 图A.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图 职业病诊断机构 告知和发放就诊指南、程序和登记表 接收和初审就诊登记表和材料 符合就诊

19、条件 发出接诊通知书、交费通知书 将就诊材料移交诊断医师 不符合就诊条件 诊断医师 技术审查移交的就诊材料 退回申请材料 告知再次就诊条件 材料齐全 依据标准完成剂量估算 按国家法规要求的工作日完成诊断 出具诊断证明书 材料不齐全 拟出补充材料清单和/或现场检测调查建议书 和/或临床和实验室检测建议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 发函用人单位和当地行政监督部门协助完成补充材料和现场检测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 完成临床和实验室检测 职业病诊断机构 完成职业病断证明书审核 职业病诊断机构 审核整理收回公函和/或现场调查报告和/或临床和实验室检测并移交诊断医师。 同意签发 对诊断证明书编号、 加盖公章、 发出,

20、记录送达方式、保存送达凭证。 不同意签发 将诊断证明书交回诊断医师,完成修改和/或 再讨论,将修改后的诊断证明书移交职业病诊断机构。 GBZ 1692020 7 A.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见图A.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编号: 就诊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济类型: 行业: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提请或申请诊断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 放射性皮肤疾病 放射性肿瘤 放

21、射性骨损伤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放射复合伤 放射性性腺疾病 放射性白内障 国家 GBZ 112 可以诊断的其他疾病: 就诊者既往病史: (有无血液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五官和皮肤等疾病) 非放射职业史:( 危害因素岗位、危害因素名称、危害因素接触时间、个人防护情况) 放射职业史: (放射工种、放射工龄、脱离射线接触时间、辐射源名称/型号/活度/出厂日期、个人防护情况、累积个人剂量) 异常受照史: (受照时间和地点、受照经过、受照部位、受照剂量、剂量测量或估算方法) 就诊者提供的材料(请在相应材料后打“” ) : (一)就诊者身份证复印件; ( ) (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协议

22、书等) ; ( ) (三)就诊者从事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工作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危害因素名称、射线种类、射线装置名称和型号、放射源名称和活度、出厂时间、工作量、工作场所防护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 ( ) (四)历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相关疾病医疗记录复印件; ( ) (五)工作场所历年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 ( ) (六)历年就诊者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异常照射情况记录; ( ) (七)就诊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认可的放射工作量; ( ) (八)与诊断有关的其他材料。 ( ) 本人认可所提供材料是客观的、真实的。同时,本人申明近期没有在其他

23、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就诊者: (签名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人姓名 与就诊者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就诊者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就诊者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2:就诊者应当在所提交的资料首页上签名,并注明页数; 注3: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注4:就诊者在职业病诊断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还,请自留备份; 注5:提起拟诊断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名称应在国家最新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 注6:本记录任何一项不够填

24、写,均可附页。 图A.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GBZ 1692020 8 A.4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见图A.4。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 编号: 第 页 共 页 申请诊断人姓名: 性别: 年龄:岁 工作单位: 诊断时间: 年 月日 诊断地点: 记录人: 参加会诊讨论的人员: 人数总计 名 会诊医师总计 名 姓 名 从事专业 技术职称 工作单位 姓 名 从事专业 技术职称 工作单位 讨论个人意见 一、综合分析 二、表决情况 三、依据的诊断标准 四、诊断结论 参加人员签名: 注 1:本记录任何一项不够填写,均

25、可附页; 注 2:本记录由职业性放射性诊断机构留存。 图A.4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 A.5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内容要求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内容要求包括: a) 用人单位、就诊者和相关部门提交的所有材料; b)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c)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 d)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 医学检查和住院观察治疗等临床资料; f) 剂量估算和病因概率估算过程记录和结果; g) 历次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资料; h) 相关处理意见文书; i) 有关流程记录、审核表格、送达回执等; j) 其他相关材料。 GBZ 1692020 9 B 附 录

26、 B (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和要求 B.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见图B.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诊断结论: 处理意见: 诊断医师: 诊断机构: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证明书 30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 图B.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 B.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包括: a)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内容应包括就诊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诊断结论、诊断时间; b)

27、诊断结论应写明就诊者是否患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应载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并注明复查期限; c)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执业医师共同签署,并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d)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就诊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职业病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GBZ 1692020 10 C B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 C.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见图C.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 编号: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住址: 省(自

28、治区、直辖市) 地(市) 县 乡(镇) 患者身份证号: 职业类别: 放射工龄: 年 开始从事放射工作时间: 年 月 (对急性照射) 受照日期: (对慢性照射) 累积受照时间: 年 受照原因: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 地址 :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经济类型: 行业: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不详 受照剂量: Gy 估算方法: 受照史: 疾病名称: 分期/分度: 主要诊断依据: 目前情况及处理: 情况:A.治愈 B.好转 C.致残 D.死亡 处理:A.继续从事放射性工作或半日工作 B.暂时调离放射性工作,定期复查 C.永久脱离放射性工作,积极治疗,定

29、期复查 D.住院治疗 诊断医师: 诊断机构 诊断日期: 报告填卡单位(盖章) : 单位负责人: 报告填卡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图C.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 GBZ 1692020 11 C.2 正确填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表的说明 正确填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表的说明见图C.2。 正确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表的说明正确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表的说明 一、编号 系统自动生成。 二、职业类别 按照以下放射工种的分类及代码 1.核燃料循环:铀矿开采(1A)、铀矿加工(1B)、铀富集和转化(1C)、核燃料制造(1D)、反应堆运行(1E)、核燃料后处理(1F)、核燃料循环系统的研究开

30、发(1G)、退役及废物管理(1H); 2.医学应用:诊断放射学(2A)X 射线诊断、X-CT、乳腺摄影、牙科放射学(2B)、核医学(2C)诊断、治疗、放射治疗(2D)籽粒植入、远距治疗、近距治疗、介入放射学(2E)、其他应用(2F);(方括号中为三级分类); 3.工业应用:工业辐照(3A)、工业探伤(3B)、发光涂料(3C)、放射性同位素生产(3D)、测井(3E)、加速器运行(3F)、其他应用(3G); 4.天然源:民用航空(4A)、煤矿开采(4B)、其他矿藏开采(4C)、石油和天然气工业(4D)、矿物和矿石处理(4E)、其他(4F); 5.国防活动:核舰艇及支持设备(5A)、其他防卫活动(5

31、B)。 6.其他:教育(6A)、兽医学(6B)、其他(6C); 三、放射工龄 从开始从事放射工作到目前的累计年数。期间从事过非放射工作的年数,则应扣除。 四、行业 以用人单位所属主管行业为准。按 GB/T4754 填写行业编码。 五、经济类型 被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所在单位的经济成分。按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类型编码。 六、企业规模 按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填写。 七、受照原因 造成患者接受职业性照射原因分类如下: 1.事故照射:1)责任事故:违反操作规程(1A)、安全观念薄弱(1B)、缺乏知识(1C)、操作失误(1D)、管理不善(1E

32、)、领导失误(1F);2)技术事故:设计不合理(2A)、设备意外故障(2B)、监测系统缺乏(2C;3) 其他事故:自然原因(3A)、原因不明(3B)。 2.应急照射 3.其他 4.不详 八、受照剂量率 指患者所接受照射的剂量率。对慢性照射,应填写平均年剂量率和最大剂量率。 九、诊断依据标准 见本标准第 2 章。 十、诊断医师 参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医师姓名。 十一、剂量测量或估算方法 确定患者受照剂量和受照剂量率所采用的测量或估算方法划分如下: 1.物理剂量学方法:1) 依据个人剂量监测档案;2)内照射活体测量估算;3)内照射离体测量估算;4)皮肤污染剂量估算;5)根据场所监测估算;6)模

33、拟剂量估算方法;7)工作负荷剂量估算;8)电子自旋共振(ESR);9)其他。 2.生物剂量学方法:1)双着丝粒检测方法;2)微核检测方法;3)稳定染色体畸变方法(PCC);4)其他。 3.依据临床表现估算。 图C.2 正确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说明 GBZ 1692020 12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A/OL.(1998-09-02)2019-05-11.http:/ 2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A/OL.(2011-09-30)2019-05-11.http:/ 3 国家卫生计生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A/OL.(2013-02-19)2019-05-11.http:/ 4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A/OL.(2013-12-23)2019-05-11.http:/ 5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6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7 GBZ 1282016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8 GBZ/T 2672015 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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