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XX县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的报告: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群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安全法规科、出租办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三条安全事故统计: 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按照有关规定,公司技术安全科在每月30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报表,报送交通局安全法规科。 第四条安全事故档案管理: 公司应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档案,并落实到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责任认定书、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和公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当月事故统计报表等等。 第五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