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制度 一、为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效用,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根据本人的业务经验、知识水平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 三、应当事人询问或案件需要,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如下风险: 1、诉讼请求不当负担诉讼费用和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依法被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4、超期提供证据有可能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将承担无证据效力的败诉风险; 6、不按规定申请评估鉴定、调查收集证据败诉风险 7、证人不能依法出庭接受质询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 8、不依法参加庭审将承担被按撤诉或缺席审理风险; 9、一方下落不明将会承担中止诉讼,无法执行风险; 10、一方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11、不做诉讼保全,胜诉后可能导致无财产执行风险; 12、逾期上诉、逾期申请执行导致合法权益丧失风险; 13、其他情形可能导致案件发展变化的败诉风险。 四、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一般案件,律师有权决定不予受理; 五、执行案件属于风险较大案件,必须经本所专业部门讨论受案; 六、诉讼风险明显,但当事人仍然要委托的,律师应当接受委托; 七、本所不实行风险代理制度,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名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