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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贯彻落实尸检制度的几点认识
【关键词】尸检;医疗纠纷;认识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7—0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
实施4年余.对改善医院及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妥善
处理医疗事故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条例》就如何
落
实尸检。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医院和临床医务
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仍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引导。
笔者结合近年的医政工作实践和处理医疗诉讼案件
的体会,就我院如何落实尸检、完成举证责任谈几点
粗浅体会。
一
尸检是医院完成举证责任的重要环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8条第1款规定:“患
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
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
检,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
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同时第3款还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
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
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
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11由上述条例规定。
在现行法律处理医疗事故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
前提下,医院只有完善尸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才能
确保动员尸检程序顺利实施;在遇到确因患方的原
因导致尸检不能进行的情况时,一定要留取相关的
证据材料,才能在随后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或案件
审理中。实现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分担,或由医方转
移给患方。避免医方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关责任,从
而大大提高医院的抗辩能力。
[作者简介]张云宏(1970一),男,汉族,陕西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门诊部主任。te1:+86-991-49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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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院方应主动动员患者亲属进行尸检的情形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
对死因有异议的X8943;X8943;”《条例》如此规定须尸检的情
形,显得较为笼统。因在医疗实际操作过程中,想象
不到的事情往往是突如其来的,医院和医务人员除
应具有遇惊不变的能力外,笔者认为有以下情形之
一者,都应考虑动员尸检,且应履行是否尸检的相关
手续。
1.患者突然死亡,死亡原因依据当前手中的病
历资料无法判定或证实的。无论患方对死因有无异
议,都要将医院对死因分析性的结论如实告知患方,
并留取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2.医患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对死因持有异
议的。
3.患方对诊疗过程中某个环节有意见或对诊疗
效果不满意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虽
然院方有证据表明患者死亡属正常疾病转归,仍有
必要动员尸检.以澄清诊疗过失与疾病转归结果无
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4.死亡原因不明.需明确诊断的.不管是否涉及
刑事案件.还是交通肇事,都要动员死者家属或单位
进行尸检。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交通肇事,诊疗护
理无责任就可以不动员尸检,相反更应严格按程序,
认真履行告知患方是否同意尸检的书面意见,以免
遗留潜在的纠纷“隐患”。12]
三、实施尸检的程序,以及需要履行的相关手续
《条例》只规定了实施尸检的时限要求,以及拒
绝或者拖延要承担的责任,但对医患双方在尸检实
施前、中、后各自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具体操作,
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院方来讲,主要负有
举证证明尸检不能的原因是由患方责任所致。在具
体操作方面医院的做法是多方面的,主要应采取以
下步骤,且缺一不可。
1.主管医师填写《尸检申请单》,申请单应写明
尸检的目的.科室领导及主管医师共同做患者家属
或单位领导工作。强调尸检的要求和必要性;
2.尸检必须征得死者家属或单位领导的同意,
并签字,再经科室领导签署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对同意尸检的。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卫生行
政机关出具委托尸检的公函,患者家属书写并递交
尸检申请,再由上级卫生行政行机关出函委托有尸
检资质的机构执行。
(1)业务主管部门、经治医师(携带病历),与患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方家属或代表共同前往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尸检机
构。
(2)尸检机构主检人员调阅病历,听取经治医师
的病情介绍,患方陈述,并确定具体尸检日期,以及
尸检报告送达的方式和时限。
(3)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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