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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统计、鉴定和销毁规章制度[合集五篇]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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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档案统计、鉴定和销毁制度[合集五篇]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材料必须根据其保管期限进行鉴定,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予以销毁。 2、建立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档案室牵头,有关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组成,共同对所鉴定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和监销。 3、档案达到开放期,由鉴定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 4、档案保密期满,由鉴定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5、对在整理的归档材料,要以全面的、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鉴定其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权限,有异议时由鉴定领导小组裁定。 6、通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编制清册,并由鉴定领导组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7、鉴定工作完成后,由档案室和鉴定领导小组对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写出鉴定小结和销毁报告,报请所在地区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8、准备销毁的档案在经过主要领导批准后,还应再放一段时间再进行销毁。 9、要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销毁,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理或任意分散。销毁档案时,须由二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 10、销毁后,必须在原目录上注销,并说明鉴定和销毁日期。 11、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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