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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规定也适用于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质量环安部对各级单位安全教育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一章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公司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条上述人员由公司办理参加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经理、厂长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公司安全主管、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班组长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安全培训教育由公司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八条所有新入公司人员(泛指新员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人员等,以下同),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公司的新入厂人员,由公司的安全员负责实施一级安全教育。
2、车间级教育(二级)。分别由车间负责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3、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九条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1、
一、
二、三级教育均需进行考核,成绩分别登记入安全教育考核登册,接受教育者必须签名。
2、安全教育考核登册分别由教育负责人存档管理。
3、公司基层单位之间人员调动,要进行二级、三级教育。
第十条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经体检并领取劳防用品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十一条厂级安全教育(一级)内容、方法:
1、教育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安全须知,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知识,消防化救知识和特殊危
险部位危险特性及防范措施介绍。
2、教育方法
制定“入厂安全教育教材”,统一教育内容,印发给每名新入厂员工;
利用安全教育室,举办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方面的展览;组织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片;
有重点地参观生产装置或检修现场;
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考核。
第十二条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内容、方法:
1、教育内容:
车间概况,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
车间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
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了解车间生产设备和维护检修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介绍车间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2、教育方法:
车间领导介绍车间概况、生产特点、重要作用;
车间工艺员介绍生产工艺、流程及安全要求;
车间设备员介绍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
车间安全员介绍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工伤和职业病主要措施、典型事故事例、经验与教训;
进行二级安全教育考核;
第十三条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内容、方法:
1、教育内容:
岗位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结构原理;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及个体防护用品、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班组安全生产经验,典型事故教训,事故紧急处理方案。
2、教育方法:
由班组长介绍岗位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及过去发生的事故教训;
班组安全员介绍岗位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岗位师傅介绍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
贯彻《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其中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按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教育:
1、各级领导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2、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刊杂志、电化教育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片,开展对员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3、在大修或重点检修项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前,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4、外来施工单位的人员,由施工管理部门按照签订的“安全协议书”,组织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交代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5、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主管部门和车间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6、进入装置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入厂安全须知教育,并指派专人陪同参观学习。
7、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8、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部门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十五条复工、调岗教育:
1、厂内调动(含车间内调动、岗位调动、工种调动),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员工复工前,必须再对其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成绩记入《安全教育、考核登记卡》后,方可上岗作业。
2、厂间调动,应由接受单位主管部门对调入人员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再下次修订或有新法律、法规颁发,促使本制度更替的,在修订版或新制度发布时同时宣布废止。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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