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对登记制度改革后基层后续监管的思考
XX县区公安局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精神,做好我市公安机关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工商登记注册“宽进”后市场的有效监管,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根据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根据三个“着力”,即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的目标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围绕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重点监管、责任明晰、协同监管、整合资源、依法有效的基本原则,明确商事登记改革后全市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的职能和事项,重点突出明确我市公安机关对改革后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因改革而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构建我市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监管原则。商事登记改革后,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市局有关职能部门、公安分局要立足职能,依法依规对公安机关主管的行业加强监管。对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按确定的分工实施监管。对前置改后置的事项,要加强巡查和督促,确保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尽快申领许可资格;对未取得许可就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加大查处力度,确保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纳入监管视野。对前置许可事项建立动态监管意识,对国家、省、市调整的前置审批许可事项,按行业管理原则及时实施监管。
二、监管职责确定
根据市的《分工方案》和我市公安机关职能,突出商事登记改革后取消前置审
批事项和需重点监管的行业、事项,对我市公安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责进行分工,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具体如下:
(一)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涉及营业性射击场审批,制造、销售弩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由治安巡警支队及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管。
(二)公章刻制业。由治安巡警支队及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管。
(三)旅馆业(涉及特种行业许可)。由治安巡警支队及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管。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由网警支队负责监管。
三、具体工作分工
(一)指挥中心
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统筹,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评估、督促和考核。
(二)各监管职能部门
治安巡警支队、网警支队等商事登记监管职能部门要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压缩时限,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全面公开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指南、办结时限和服务承诺。要按时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接收监管任务,制定具体事项监管工作细则,并做好审批信息、执法监管信息的整理、提交、公开工作;加强对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的培训和跟踪督促,指导公安分局业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三)科技信息化科
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中市局页面的相关设置,开发和完善与市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平台接口模块,全面实现提交数据、交换信息功能,切实做好与市政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维护工作。
(四)法制科
负责制定统一的告知、询问、督促办证及责令改正等市场后续监管工作系列文书,规范告知办证、督促办证及责令改正等监管流程,方便职能部门更好实施巡查监管;对各单位上报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统计,并按市有关要求公开;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相关执法培训工作。
(五)装备财务科
负责对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统筹工作,确保公用经费对后续监管工作的倾斜。
(六)公安分局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向商事登记主体询问了解情况,送达告知文书,并反馈监管记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许可经营违法行为。
四、监管机制及流程
(一)信息接收、分办。各审批、监管职能部门每日登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单位均有独立账号),及时提取涉及本单位职能事项的商事登记信息数据,并按行业、事项及所属镇街(园区)进行梳理分类,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数据转交具体承办部门(包括内设单位和公安分局)。
(二)登记管理。收到交办的信息数据后,具体承办部门需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巡检档案;同时应及时将信息涉及的商事主体纳入日常巡查的范围。
(三)巡检。各单位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涉审批商事主体进行审批申请的有关信息,对收到数据后1个月内仍未申办的商事主体,应进行首次巡查。巡
查时要告知其审批流程及所需资料,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首次巡查情况需记录在案,并让当事人签名确认,形成首次巡查监管记录后提交市局各监管职能部门,由各监管职能部门汇总后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电子平台。对首次巡查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申办的商事主体,应对其进行二次巡查,督促其尽快申请办理审批,并将巡查情况记录在案,形成二次监管记录,并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电子平台。二次巡查后,有关商事主体仍未申请办理审批的,审批及监管部门应建立重点巡查监管商事主体名单,并根据工作实际,至少每月一次对其进行巡查,并将其拖办许可的情况进行记录。有关拖办记录应及时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自告知其应办理审批方可经营半年后仍未开展申请审批工作的商事主体,可发函工商部门,要求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审批。对涉及审批的事项,各单位应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属我市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尽快完成审批;属经我市公安机关初审、转报的事项,应协助商事主体尽快完成审批。
(五)信息反馈。各单位进行审批及巡检情况应在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及时整理形成行政审批或巡检信息记录,并报送审批责任单位(即治安巡警支队、网警支队)。审批责任单位汇总整理相关数据信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导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六)行政处罚。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取得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或有证有照商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均由监管部门自行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形成查处记录,并在查处后2个工作日内将查处信息送法制科汇总,法制科定期将行政处罚信息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电子平台,全面推动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七)公开信息更新。对监管中提交上传的行政审批、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各单位应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完整、不涉密。除商事登记改革事项外,其他需公开的政务信息也要做到及时更新。各公开信息承办单位需安排专人每5日进行一次批量数据更新,数据更新情况每季度进行1次总结,并将情况总结送指挥中心秘书科汇总。
五、加强市直各部门协作
根据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统一部署,我市公安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
(一)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各单位对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及时做好核查和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二)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我局无权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镇街(园区)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镇街(园区)公安机关应加大清理力度,配合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并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无证无照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市局有关单位,由其形成记录信息,上传至市政府信息资源电子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和体制保障。成立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专责工作小组,由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泽林任组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沛雄和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张志强任副组长,专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指挥中
心)具体负责市场监管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专责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二)抓好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对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着重学习本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所依照的法律、法规;引导民警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熟练掌握监管业务,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重点加强对公安分局的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形成市镇两级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市局重点工作以及年度考核体系,市局定期组织对各公安分局、各部门的商事登记工作进行督查及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严格落实执法监管部门及人员对企业的监管责任。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单位要加强纵向、横向沟通,认真协调上级主管部门、联动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部门之间联系紧密、各环节衔接无间的联动机制,提高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措施和要求,引导商事主体自觉守法经营,加强自律,共同营造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无证无照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规范地公开各事项的办事程序、要求、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公布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提供方便群众获知办事信息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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