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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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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实行诫勉谈话是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应坚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干部。 三、纪检监察和人事教育股在干部考查、年终考核、民主评议以及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并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1)、事业心不强,缺乏责任感,工作不求上进,得过且过,自身要求不严,群众反映大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有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党的干部形象的。 (4)、在廉政状况民主测评中,职工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6)、在领导班子考核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为涉嫌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8)、有其他应予诫勉谈话内容的。 四、诫勉谈话由纪检组向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纪检组组织实施。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王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下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查受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得拒绝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 《通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及时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在指定时限内指导申诉人补充齐备,并将申诉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视为收到申诉书之日。在审查立案时,对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收到申诉书的日期和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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