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章。 第一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
2、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六)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五条生活垃圾需分类装入垃圾袋,放在指定地点或投入分袋式垃圾箱,勿乱倒乱抛。 第六条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协助城管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主动宣传、参与、配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如发现有违反本章规约或其他违章现象应主动制止,情节严重应及时报告镇主管部门并配合处理。 对于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各村、居委会立即实施代履行,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条如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我镇将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