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XX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建设局、XX市政园林局: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质监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省厅制订了XX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抓好工作落实,省厅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XX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XX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质监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
3、简称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督人员系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且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督证),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人员实行分级制,分为一级监督师、二级监督师、监督员三个级别。第二章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布考核结果。 省建设厅设立考核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人员考核、考试等日常事务工作。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五条考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 受理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申请;
4、 组织监督人员上岗培训、考试、考核; 发放监督人员监督证; 建立监督人员档案; 受理监督人员违规行为扣分备案工作; 其他与考核有关的日常工作。第三章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工程类相应学历,有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相应的年限及经验; 获得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省建设厅组织上岗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监督证。 监督人员监督级别按下列标准考核确定: 一级监督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7年以上,本科学
5、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0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3年以上;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或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或岩土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师等一项执业资格。 二级监督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2年以上,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8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3年以上(边远山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或岩土工程师等一项执业资格。 监督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学历、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3年以上,中专学
6、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边远山区); 2、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具有相关工程类相应学历的监督人员其工作年限介于第六条两个级别之间,但职称或执业资格达到高一个级别相应条件要求的监督人员,可申请高一级别的考试类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可取得相应级别的监督证。 第八条自本细则发布施行之日起,新进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边远山区(系指辖区内年监督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县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外,均必须具备相关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监督级别晋升按下列规定办理: 从事二级监督师工作满5年,并取得高级技术职称或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一级监督师任职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为一级监督师。 从事
7、监督员工作,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年,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或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二级监督师任职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为二级监督师。 新进监督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实践工作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监督员任职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为监督员。 以下人员可以破格晋升上一级监督级别: 被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的; 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监督员的。 符合晋升条件的监督人员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建设厅考核认定。第四章监督人员考核 第十条参加考核者,应由其所在监督机构向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监督人员岗位
8、考核申请表(详附件1); 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所在监督机构出具的无违反执业道德行为的证明。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 监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 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监督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包括:监督工作质量(含社会评价及站内部绩效考核)、监督程序、监督岗位责任制、监督档案、监督工程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履行情况; 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廉政建设情况; 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办法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分为岗位初次考核和验证性岗位考核。初次考核系指省建设厅对监督机构现有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和新进监
9、督机构拟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进行的第一次考核,验证性考核系指省建设厅每两年对初次考核合格后持有监督证的监督人员进行的考核。 岗位初次考核采取核查申报资料,听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质监站站长对监督人员的评价,抽查在监工程,抽查监督档案,抽查监督工作评价卡,抽查违规行为扣分记录情况,考核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监督工作质量、监督程序、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考核监督执法水平及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考核社会对监督人员的评价情况、廉政建设情况,通过综合评价,判定考核结果。 验证性岗位考核采取核查验证性岗位考核申请资料,核查违规行为扣分记录情况及良好绩效记分记录情况,综合判定验证性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岗位初次考
10、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核定: 考核表(详附件2,下同)中考核项目有60%以上子项目达到符合要求,其它子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且实得分达90分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且实得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以下情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考核表中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存在吃、拿、卡、要行为,违反廉政有关规定且被有关部门
11、处理的; 在履行职责时,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出现所监督工程因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滥用权力,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一次性违规扣分满十二分的。 第十四条省建设厅每两年对持有有效监督证的监督人员进行一次验证性岗位考核,验证性岗位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验证性岗位考核结论在监督证副页验证性岗位考核记录表上作记录。验证性岗位考核申报程序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验证性岗位考核申请表详附件3)。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较好完成工程质量监督任务,一个验证性岗位考核周期内良好绩效记分累计满12分,且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验证性岗位考核结果为优秀; 遵守有关法律
12、法规及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完成工程质量监督任务,一个验证性岗位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在6分以下,且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验证性岗位考核合格: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性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出现本细则十三条第款第2点情形之一的; 2、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出现越级监督工程的; 3、一个验证性岗位考核期内累计扣分满12分者。第五章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执行监督组现场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监督组按下列规定配备: 大型工程项目、建筑高度80米以上、涉及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大型园林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组组长,由一级监督师担任;
13、中小型工程项目监督组组长,由二级以上监督师担任; 监督组其他组员由取得监督证的监督人员组成。 工程规模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项目监督组长职责 1、确定工程项目监督组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组的管理; 2、审查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初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组织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项目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 4、根据受监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工程停工整改、通报批评、不良记录等建议; 5、组织对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整改的监督工作; 6、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7、监督检查监督组组员对监督计划的实施情况; 8、
14、组织监督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9、及时了解和掌握受监工程的质量情况,并向站长报告;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项目监督组各组员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及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 2、监督参建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重点监督参建责任主体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检查及验收行为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 4、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督查; 5、及时了解和掌握受监工程质量情况,发现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整改,及时向监督组组长报告,并做好记录; 6、对工程
15、质量问题和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整改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参与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做好记录; 7、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8、参与项目监督的监督人员应在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或有关处理通知书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上签字,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9、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监督人员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廉政纪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执行国家、行业、地方颁布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16、。第六章监督人员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对监督人员的动态管理,实行考核与违规行为扣分、良好绩效记分相结合的办法。违规行为扣分、良好绩效记分均执行十二分制。 监督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在监督证附页违规行为扣分记录表上做一次扣分纪录,扣分执行累计制,累计扣满十二分,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经处理后考核合格的,原扣分予以注销,重新进行扣分。 监督人员有良好绩效的,视情况在监督证附页良好绩效记分记录表上做一次记分记录,记分执行累计制,累计记分满十二分,视不同情况,可在评先评优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或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监督人员考核执行日常动态管理,在一个验证性岗位考核期内,日常监督工作中监督人员
17、出现违规行为的,视其情况,予以不同的违规行为扣分记录,具体扣分标准详附件5。 一个验证性岗位考核期(两年)内累计违规行为扣分达6分者,给予批评教育改进;累计违规行为扣分达7分以上11分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在岗培训;累计违规行为扣分两年内第一次扣满12分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须经离岗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进行考核;两年内第二次累计扣满12分者,必须调离监督工作岗位一年,经重新考核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监督人员良好绩效记分。良好绩效记分执行十二分制,凡有良好绩效的监督人员在监督证附页良好绩效记分表上做一次记录。 监督人员岗位初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12分的良好绩效记分记录; 所监督工程项
18、目被评为国家鲁班奖、XX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市级(设区市)优质工程奖的,按项目,分别给予该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督人员一次9分、6分、3分的良好绩效记分记录。若一个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分为良好绩效记分记录; 所监督工程项目获得省级、市级(设区市)文明工地的,每一个项目分别给予该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督人员一次3分、1分的良好绩效记分记录,若一个项目同时获得省级、市级文明工地,取高分为良好绩效记分记录。 一个验证性岗位考核期内,良好绩效记分累计满12分的,在评先评优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予以相应的监督人员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由各地自行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岗位初次考核优秀或合格的监督人员由省建设厅根据其专
19、业及其级别核发给相应的监督证。验证性岗位考核优秀或合格的监督人员,验证性考核予以通过。 第二十三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在岗培训、离岗培训、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取消监督资格等处理。 监督人员岗位初次考核不合格,情节较轻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一年后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存在本细则第十三条第款第2点情形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督资格。 验证性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按本条规定及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的监督人员,对监督机构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人员必须离岗接受教育,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
20、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对符合XX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拟取消监督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的,由监督机构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建设厅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督人员,不得参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人员违规行为的扣分,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在行政监督检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中发现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其所在监督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扣分标准作一次扣分记录。
21、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监督人员违规扣分情况应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监督人员违规扣分情况应上报省建设厅考核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良好绩效记分由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辖区内有良好绩效记分的监督人员及时报省建设厅考核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建设厅对监督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有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验证性岗位考核不合格或因违规行为扣分情况,被批评教育或在岗培训或离岗培训的,经教育或在岗培训或离岗培训后考核合格的,验证性考核予以通过。 第二十九条监督人员调离所在监督机构或被解聘的,其监督证自行失效。其所在的监督机构负责回收监督证,并上缴省建设厅考核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条监督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监督机构考核为不合格: 派出不具备相应监督资格人员从事监督工作;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明材料的; 未按本细则规定作扣分记录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