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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讀甲骨文附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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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釋讀甲骨文附字劉桓(黑龍江省地方志辦公室)摘要甲骨文是表示要對人用大刑的一個字,是會意兼形聲字。字从戌、从勹(即俯字),勹亦聲,即周禮“附于刑”之“附”。通過與周禮 禮記互證,知此字是以斬刑代表五刑,本義以五刑定罪施刑。“附于刑”,意附着或附麗(五刑刑法),上古刑罰用語。周禮的“其附于刑者,歸于士”,用現代語言表述即犯了五刑罪者,要移送到用五刑定罪施刑的官員那裏,由他們定罪施刑。信陽楚簡、包山楚簡的“”即“附”字,亦用此義。此字卜辭常常通假浮,義漂浮或盛,或雨雪貌。關鍵詞甲骨文五刑附浮殷墟甲骨文中有的疑難字詞,長期得不到解决,可以説情况複雜,原因很多。除了字形演變有缺環外,我認爲其中還有一個主

2、觀原因,就是我們面對字形,每每習慣於望文生義,未能深究該字符到底是什麽意思,也没有深入地進行文獻對照,反復推敲是否可以通讀,便依照自己的理解解讀了某字。也就是説,造成這種情况,可能與没有深鑽細研古文獻中所反映的上古社會的某些情狀,輒以今人的現代思维取而代之加以解讀有關。因之,有的甲骨文疑難字甚至上百年無確解,良有以也。甲骨文、,舊無確釋。關於此字的隸定,過去多从戌、从人,唯新甲骨文編改爲从戌、从勹的,這是對的。常見的一種説法是此字表示用斧钺劉釗、洪颺、張新俊編纂:新甲骨文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年版,頁 。來殺人,也是伐字,這種説法受到姚孝遂先生的否定。還有一種説法,是王子楊提出的,大體仍循

3、此思路,將此字分爲兩形,認爲字形从戌、从倒書人字(倒人是顛),從顛是根據此字唯一的一個倒書字形,釋讀爲殄;形从戌、从人(人作俯伏形),會以斧鉞殄殺罪人(或人牲,或外族俘虜)之形,謂是殄的會意字。形倒書人字,只出現一次,釋讀爲殄,單文孤證,且倒書書寫也容易變形,恐難推翻多數从勹(即俯),作爲聲符爲得其原意。特别是用在形容雲雨方面,殄讀爲震,於文獻無徵,無法講通。我認爲,釋讀甲骨文用王國維的“二重證據法”,仍然十分重要。“二重證據法”不僅是一種考證方法,同時也可以用來驗證考釋結果,所釋讀的甲骨文與古書的字詞意藴吻合無間,説明釋讀結果無誤。倘若考釋甲骨文,在得不到古書書證的情况下仍强爲之説,以此構成

4、一説,恐怕無法得到古文獻的驗證,本身就難以成立。對這一疑難字,我也曾冥思苦索,很長時間不得其解,近年乃深入思考,重新分析字符,對讀文獻,忽然略有所悟,謹書之於下。如有錯誤,希望得到方家指正爲幸。甲骨文是表示對人用大刑的一個字,字的一端从戌,即斧鉞的象形字,書顧命:“一人冕,執鉞。”鄭注:“鉞,大斧也。”廣雅釋器:“戉、戚,斧也。”王念孫廣雅疏證:“戉,今作鉞。説文:戉,大斧也。引司馬法:夏執元(按即玄)戉,殷執白戉,周左杖黄鉞,右把白旄。”字的另一端均象人形,不過可以看出人形即勹(即俯)字,實際上,金文匍字所从的勹即象人俯首形。廣韻:“勹,包也,象曲身皃。”勹除讀爲包之外,戰國文字有(夏官鼎)

5、,何琳儀解讀爲:“从付,勹爲叠加音加音符。”已看出勹、付古同音,説明勹就是俯的象形字。説文伏字,段注以“俯伏”爲其引申義。其實,俯與伏涵義微有不同,不可混同,俯是俯首、低頭,伏是上身放得更低,面朝下,禮記曲禮上:“寢毋伏”,鄭注:“伏,覆也。”史記屈原賈生列傳“福兮禍所伏。”索隱:“伏,下身也。”可證“伏”的本義。俯的反義是仰,故蘭亭序有“俯仰一世”之語。那麽爲什麽説這個甲骨文字是表示對人用大刑的一個字呢?因爲字符戌象斧鉞形,表示武器這點並不錯,斧鉞作爲武器當然可以用來殺人,可是殺人不一定都在戰場,有時是在刑場,故斧鉞有時又是刑具。國語魯語上:“刑五而已,無有隠者,隠乃諱也。大刑用甲兵(韋昭注

6、:“诸侯逆命,征討之。”),其次用斧鉞(韋注:甲骨文與殷商史(新十二輯)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北京:中華書局 年版,頁 。王子楊:釋甲骨文中的“殄”字,古文字研究第 輯,北京:中華書局 年版。以下簡稱“王文”。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 年版,頁 。“謂犯斬罪者。”),中刑用刀具,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無隠也。”(按“大刑用甲兵”至“小者致之市朝”這段話,後來爲漢書刑法志所襲用)國語晋語:“虢公夢在廟,有神人面白毛,虎爪執鉞,立於西阿覺,召史嚚占之,對曰:如君所言,則蓐收也,天之刑神也,天事官成。”是説天之刑神蓐收(少皥該)“

7、執鉞”。這些古文獻記載説明斧鉞是用刑的刑具。既然是刑具,它所對着的人,顯然是受刑者。周禮秋官司刑:“掌五刑之灋,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鄭注:“殺,死刑也。”斧鉞作爲刑具,所斬殺的對像是被判處死刑的人。當然,此種刑罰也用在軍禮中,如司馬法:“周左執黄鉞,右執白旄,所以示不進者審察斬殺之威也。有司皆執殳戈,示諸鞭朴之辱。”(太平御覽卷三五三引)值得注意的是甲骨文這個受刑者的姿勢,大都作俯身狀,可隸定爲勹,應即俯字。説文:“頫,低頭也。”禮記樂記:“進俯退俯。”釋文:“俯,本作府。”史記孔子世家集解引服虔曰“傴僂俯,皆恭敬之貌也。”那麽這個甲骨文應該如何釋

8、讀呢?毫無疑問,斧鉞是五刑中大刑的刑具,故應求之上古刑罰用語。周禮秋官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于刑,用情訊之。至于旬,乃弊之,讀書則用灋。”鄭注:“附猶著也。故書附作付。”周禮正義卷六十六孫疏云:“注云附猶著也者,後注及輪人注義並同。説文土部云:坿,益也。引申爲坿著。經典皆借附爲之。毛詩小雅角弓:如塗塗附,傳云:附,著也。王制云:附從輕,注云:附,施也。著與施義亦相近。云故書附作付者,後注同,詳司市疏。”周禮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其附于刑者,歸于士。”鄭注:“附,麗也。士,司寇、士師之屬。”賈疏云:“若有小罪,則司徒決之。其附於五刑,則歸於士,使秋

9、官士師之等斷之。”所以,周禮正義卷十九孫疏云:“附於刑,猶言麗著於刑法也。”周禮秋官司市“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扑罰,其附于刑者,歸于士。”賈疏云:“附于刑者,歸于士者,此刑各有所對言之,市刑雖輕,亦名爲刑(桓按,市刑的“小刑”“中刑”“大刑”與五刑所指不同),若對五刑,則五種者爲刑,故云附于刑者,歸于士,士謂秋官士師、郷士、遂士之屬,其人屬彼者,各歸之,使刑官斷之也。”司市對於市場内犯小刑、中刑、大刑罪者,有處置權;而對犯五刑罪者,是要移送刑官定罪的。上古附著刑法用五刑定罪,稱爲“附於刑”。直到戰國時期,仍有此語。信陽楚簡一二:“而於型者。”過去有的學者讀作“扑於刑。”其實不確。現在

10、看來,還是應該依周禮讀作“附於刑”爲 釋讀甲骨文附字分别見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頁 。王輝:古文字通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 年版,頁 。是。其反義是“弗附”。包山楚簡 、簡均有“”字,釋文未能凖確釋出。簡文記述發生在楚國的一場命案,殺人者爲“雇女返”等三人,當時負責破案的官員名孔,孔分别謂這三人,“既走於前,孔弗(附)”。“走”是一個多義詞,説文:“走,趨也。”走有趨向、歸向之義。左傳昭公十八年:“鄭有他竟,望走在晋,既事晋矣,其敢有二心?”杜注:“言鄭雖與他國爲竟,每瞻望晋歸赴之。”簡文記孔説,雇女返等三人分别都歸赴(應指自首、悔過或交贖金等行爲)於前,因此孔不把他們交付司法機關判刑,而抓了

11、其他幾個人結案。雇女返等三人“皆既盟”。故注釋説“盟”是“盟詛。周禮秋官司盟: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可見“”(附)字作爲法律用語,此義戰國時期仍在流傳。上面甲骨文會意字讀“附”。那麽,周禮中這個“附”字究竟是用的甲骨文會意字的本義,還是“附”字的意思呢?關於“附”字本義,説文:“附,附婁,小土山也。”段注認爲是“其本義也。”諸家訓“附”爲“著”、爲“益”,並非本義。禮記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有旨無簡不聽(注:“簡,誠也。有其意無其誠者,不論以爲罪。”)附從輕(注云:“附,施刑也。求出之使從輕。”),赦從重(注云:“雖是罪可重猶赦之。”)。”這段話,孔叢子刑政作:“大司寇正刑明

12、辟,以察獄,獄必三訊焉,有旨無簡,則不聽也。附從輕,赦從重。”(孔子語)二者材料應同出一源,可以互校。唯有這條材料,明確無疑,“附,施刑也”,跟“附”的本義及引申義無關,只能是甲骨文表示施刑這個會意字的本義,應是古義僅存者。循此以求,這個附字,就是用斬刑表示五刑,引申義爲附著或附麗五刑,即將要用五刑定罪施刑。在此我們不禁要問,這個用斬刑表示要用五刑定罪施刑的甲骨文,是何時出現的呢?尚書吕刑:“王曰:若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賊,鸱義奸宄,奪攘矯虔。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爲劓刵椓黥。”可見五刑的産生可以追溯到“蚩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之時,據史記

13、殷本紀引湯誥,其中有“蚩尤與其大夫作亂百姓,帝乃弗予,有狀”,索隠:“謂蚩尤作亂,上天乃不佑之,是爲弗予。有狀,言其罪大而有形狀,故黄帝滅之。”是黄帝時期,蚩尤針對平民,制定五虐之刑。是爲五刑的源頭。世本説“臯陶作刑。”書舜典説,到了帝舜接受禪讓,即位後,“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這時使用五刑十分慎重,所謂“象以典刑”,據吴榮曾先生研究,“象刑是指用畫衣冠,甲骨文與殷商史(新十二輯)湖北荆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北京:文物出版社 年版,頁。王輝:古文字通假字典,頁 ,已釋讀出第 、簡“”字。湖北荆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注見頁。異章服的辦法懲罰罪犯”。儘管如此,五刑

14、還是當時使用的刑罰,夏商周沿襲下來,此字來源必甚古。關於甲骨文“附”字的用法,卜辭未見用本義者,然其對於後代的影響,仍依稀可見。如漢代法律有附益之法。漢書諸侯王表:“武帝有衡山、淮南之謀,作左官之律,設附益之法。”目前卜辭所見“附”字均表示雲或雨的某種狀態。解讀有關卜辭,通假方面必須充分考慮這點。我認爲字當讀爲浮,因爲付、附與孚通,書高宗肜日:“天既孚命正厥德。”漢石經孚作付。史記殷本紀孚作附。符亦通浮,禮記投壺:“若是者浮。”鄭注:“浮或作符。”廣雅釋言:“浮,漂也。”禮記表記:“耻名之浮於行也。”鄭注:“在上曰浮。”浮用來形容雲的某種狀態,便應指飄在空中。浮指飄在空中,如論語述而:“不義而

15、富且貴,於我如浮雲。”楚辭九章悲回風:“眇遠志之所及兮,憐浮雲之相羊。”魏文帝诗:“西北有浮雲,亭亭似車蓋。”(太平御覽卷八引)浮或用作動詞,如中候:“成王觀於洛河,沈璧,禮畢,退俟日昧,榮光並出幕河,青雲浮洛。”(玉海卷一九五引)禮斗威儀:“周成王治平,觀於河,青雲浮。”(太平御覽卷八七二引)晋劉琨重贈盧諶:“時哉不我與,去乎若雲浮。”有時或讀覆,指覆蓋在空中,如帝王世紀曰:“堯母慶都生而神異,有黄雲覆上。”意思亦相近。浮有行義,書盤庚中:“后胥慼,鮮以不浮于天時。”孔傳:“浮,行也。”廣雅釋訓:“浮浮,行也。”易乾:“雲行雨施,品物流形。”亦有盛義,可以形容雨雪。詩小雅角弓:“雨雪浮浮,見

16、晛曰流。”毛傳:“浮浮,猶瀌瀌也。”鄭箋:“雨雪之盛瀌瀌然。”字又通作,玉篇雨部:“,雪皃。”廣韻尤韻:“,雨雪皃。”劉樂賢馬王堆天文書考釋中有 日月风雨雲氣占甲篇考釋,其中“春甲子,夏丙子,秋庚子,秋夏間戊子,冬壬子,以此雨僕,當下有戰”,校注:“僕字原缺,據乙篇補。僕,似可讀爲赴。小爾雅廣詁:赴,疾也。”按“雨僕”,僕,可讀爲赴,義爲疾,也可讀爲“浮”,形容雨盛,意思相近。有關卜辭王文已經用功搜集過了,可供釋讀討論:貞:兹云其附。貞:兹云不附。合集 貞:兹(云)其附。合集 釋讀甲骨文附字吴榮曾:試論先秦刑罰規範中所保留的氏族制殘餘,中國社會科學 年第期,頁 。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

17、會典,濟南:齊鲁書社 年版,頁 、。劉樂賢:馬王堆天文書考釋,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年版,頁 。卜,争,貞:翌庚辰其雨,允雨,有附。合集 丁酉卜:辛丑至癸卯雨,允雨,又(有)附。合集 壬戌卜:雨,今日小采允大雨,延附,彌日隹啓。合集 癸酉卜貞:旬亡憂。有,七日變,己卯大采日大驟風,雨,就附。拼續 以上“附”均應讀爲“浮”。、辭“兹云其附”,附讀浮,義爲漂。是貞問這片雲彩是否漂浮過來。千字文説“雲騰致雨”,易乾:“雲行雨施”,顯然是看到浮雲,因爲擔心下雨才如此貞問。、辭貞問雨“有附”,附讀浮,或,義爲行,或雨雪貌,是説雨已經下起來。辭的“延附”,是説延續下雨。是説今日小采(暮時)果然下大雨,延續

18、下得很大,一整天才晴。辭説占卜的第天出現變化,己卯日大采(朝時)突然刮起大驟風,隨之下雨。下雨的情况如何呢?卜辭云“就附”,王文已釋讀就爲即,隨即之義,意爲隨即雨下了起來。至於王文所舉出的,也是“附”字。書舜典説“五刑有服,五服三就”。此語又見史記五帝本紀,集解引馬融曰:“既服五刑,當就三處。”而國語魯語上作“五刑三次”,可知“五刑三就(次)”,“就”“次”皆指行刑處而言。甲骨文(合集 )字上端从兩耳,下端表示行刑之處(應爲、下端所从的“几”相似),應即刵字的異構。甲骨文還有,象人伏質待斬形。戰國策秦策三:“今臣之胸不足以當椹質,要(腰)不足以待斧钺,豈敢以疑事嘗試于王乎?”集韻:“椹,斫木鑕

19、,鐵椹。質、鑕同。”史記張丞相列傳:“蒼坐法當斬,解衣伏質。”漢書王訢傳記王訢臨刑,“解衣伏質”。漢書梅福傳:“雖伏質横分,臣之願也。”質通櫍、鑕。玉篇:“櫍,椹也。”廣雅釋器:“杬、櫍,椹也。”王念孫廣雅疏證卷八上説:“几椹櫍或用以斫木,爾雅:椹謂之榩。孫炎注云:斫木質。是也。或用以莝芻,周官圉師注云:椹質,圉人所習。或用以斬人,漢書項籍傳注云:質,鍖也。古者斬人加於鍖上而斫之。昭二十五年公羊傳:君不忍加之以鈇鑕。何休注云:鈇鑕,要(桓按,同腰)斬之罪。秦策(桓按,見秦策三)云:今臣之,不足以當椹質,要不足以待斧鉞,是也。”所謂質(櫍、鑕),後世是指砧板,漢代以前當指墊的硬物,凡斫木、芻草斬

20、人皆用之。約略可知殷商時期,不是在大石頭上,就是在堅硬的土臺上,來行刑殺人。五刑三就(次),斬刑在質(櫍、鑕)即墊的硬物上進行,甲骨文 甲骨文與殷商史(新十二輯)關於甲骨文“變”字的釋讀,参看劉桓:加拿大安省皇家博物館所藏的一片大胛骨之新釋,文史 年第期。應即表示將要在椹質上施斬刑之義,所以也是“附于刑”的“附”字。卜辭:丙午卜,今日其雨。大采雨自北,延(附),小雨。合集 此辭是説丙午日貞卜,問今天是否下雨。到大采(朝時)時雨從北方來,延續下雨,下的是小雨。關於第辭大風之後下大雨,這種氣象並不多見,上古對此亦缺少記載,但漢代有之。漢書王莽傳記載王莽地皇四年六月昆陽之戰,“昆陽中兵出並戰,邑走,

21、軍亂。(天)大風蜚瓦,雨如注水,大衆崩壊號謼,虎豹股栗,士卒犇走,各還歸其郡。”戰鬥場面,風特别大,雨也下得大,因而很嚇人。又,太平御覽卷八七引後漢書:“獻帝末,司徒王允殺董卓,卓將李傕、郭汜攻陷長安,殺戮甚衆,乃收卓尸,葬於郿。葬日,大風雨,雨水從藏溢漂卓棺出於穴,俄而傕、汜皆被殺。”(人名已用後漢書董卓列傳校正過)最後順便提一下,通過與周禮互相印證釋讀甲骨文,我早年學治甲骨文時就嘗試過。世紀 年代,張政烺先生發表釋甲骨文俄、隸、藴三字一文,在衆説紛紜中,即通過解讀周禮正確地釋讀出甲骨文“隸”字。年,我在此文釋隸的基礎上,對照周禮就甲骨文隸字的象形内涵,及卜辭中隸的身份問題有所補充,成説殷代的隸一文。可惜,近年這一釋讀似乎被忽略。釋讀甲骨文附字中國語文 年第期。劉桓:殷契新釋,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 年版,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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