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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考勤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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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严肃上下班纪律,奖勤罚懒,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除特殊人员外,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前在党政办签到,未按规定时间正常上下班,在正常上班10分钟后到的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离岗的视为早退,30分钟后未来上班的视为缺岗,2小时后仍未签到视为旷工。如果查岗不在岗人员视为缺岗;迟到或早退一次由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指正,每缺岗一次扣发考勤费20元,离岗一次扣发考勤费30元,每旷工一次扣发考勤费50元。对代他人签到的,一经发现给予代签人和被代签人同时按缺岗进行处理。对缺岗、旷工的人员一经发现即予以通报;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将参照有关规定和公务员法进行处理。 (二)事假、病假和非公务学习的人员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必须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因事或因病需请假的,请假一天的扣发考勤15元,病假三天以上的需有病历,否则视为旷工。婚假、产假、丧事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22天以上的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三)实行累计处罚制度。凡半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2次,旷工累计达6次,除扣除考勤费外,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同时扣发年终绩效奖的20%。 (四)外出公务人员,需在党政办公室设立的外出登记薄中进行登记注明,且必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特殊情况可请示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对不履行手续或不登记外出的,一律视为旷工。 (五)机关实行党政领导带队不定期查岗(另行排班或临时通知)或抽查岗制度(含会议点到)。对抽查不在岗的工作人员或串岗的视为缺岗,对离岗的视为旷工。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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