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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优惠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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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优惠制度 第一条为发展*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新技术,扩大出口创汇,加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对开发区内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之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六条对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单位应确保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气、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等,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七条对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后,应确保贷放,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应优先贷放。 第八条外商在开发区内可以按照统一规划,投资开发场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和房产经营。 从事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开发区内生产性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开发区内可以建立保税仓库,为开发区内外的企业提供服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建立转口型保税仓库。 第十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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