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制度和措施
一、总则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网络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寄安全保障制度
(一)原则
1.公司在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2.公司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客户已出具安全证明的,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并保存至少1年。(二﹚、货物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1.货物安全的内容
(1)防止损毁。即防止快件受潮、污染、虫咬、鼠咬、火烧等造成损毁(2)防止被盗。防止快件整件或部分内件在收派过程中被盗。(3)防止泄密。保守快件信息秘密,确保快件的安全。
(4)防止丢失。在外部收派件过程中防止因夹带快件,外包装破损等造成的快件丢失。
2.保障快件信息安全的要求
(1)在快件处理的任何一个环节,除指定的工作人员外,不准任何人翻阅快件信息。
(2)员工不得私自抄录或向他人泄露收,寄件人的相关信息。(3)在货物处理场所,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4)严禁将货物私自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5)禁止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货物包装。
(6)及时上报包装破损并有可能包暴露内件信息的货物。
三、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公司中转仓应加强对中转快件的安全检查,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的快件,应立即停止操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公司所承担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1)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2)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3)及时报告的义务
(4)如实提供情况和协助的义务(5)保守秘密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四、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公司及分公司应加强对运输快件的安全检查,对可能损害人员安全的物件,应立即停止派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保证人员安全。
五、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公司及分公司除为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还应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保密。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及分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认真学习总公司各项安全性文件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安全性文件,并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加强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
六、操作场地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操作场地场内物件、物料码放时远离热源。
2、出口、通道处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3、场地内严禁乱拉电线。
4、经常性地检查电器设备。
5、禁止使用明火。
6、定点放置消防器材。
7、每个工作日结束,必须关闭所有电源。
安全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4、装载时,司机严禁离开现场。
二、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三、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5、卸载时,司机严禁离开现场。
四、其他事宜:
1、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4、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5、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确保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品的不安全状态,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安全设施。
2、检查形式。
(1)联合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仓库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各级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2)日常检查。由仓库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
(3)季节性检查。针对季节性易发事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4)专业性检查。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的技术性检查。(5)自检。班前班后进行的自我安全检查。(6)互检。员工之间进行的安全检查。(7)交接检查。交接班进行的安全检查。
3、检查方式。公司采取季(月)检查与不定期的巡回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各部门、各车间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检查整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第二篇: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
1.安全工作行为1.1目的
实验室建立详尽而完善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行为准则,辅之以必要的监督和记录措施,保证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1.2范围
适用于进入实验室的任何人员。
1.3职责
1.3.1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安全工作行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1.3.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工作行为准则的要求工作,并负有相互监督的责任。
1.4着装
洗手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要时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1.5洗手
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免遭病原生物的感染以及危险化学品的毒害和腐蚀、防止泄露和实验室污染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样品前后用消毒肥皂洗手。
1.6接触传染性材料和高危险气溶胶的安全工作行为。
1.6.1处理、处置和检测生物源性材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良好的微生物安全操作技术。
1.6.2实验室的每一项操作严格按实验室制定的作业程序进行。
1.6.3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穿戴完整的个人防护装备,预防个人暴露。
1.6.4接触传染性材料和高危险性气溶胶,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操作传染性材料以后所有的设备表面和工作表面必须用有效的消毒剂进行常规消毒。
1.6.5在实验室内,严禁用口吸移液体。
1.6.6禁止直接用手对任何利器实施折断、弯曲和对注射器针头套戴和移除。
1.6.7对使用过的针头、剪刀、一次性手术刀片等利器,使用耐扎容器密闭存放,外加贴利器标识。容器中的利器不能超过其容量的三分之二。
1.6.8样品及废弃物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所有废弃物(包括动物尸体、组织、污染的垫料、剩下的饲料、锐利物和其它垃圾)应放入密闭的容器内,高压蒸汽灭菌、或其它消毒方法处理后,然后运往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1.7不符合生物安全工作的控制
1.7.1实验负责人发现有不符合生物安全工作行为时,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立即责停实验工作,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通知检验科科长和生物安全负责人,取消其工作资格。
1.7.2对不符合情况进行评价,当评价表明不符合情况可能再度发生,或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针对措施,予以纠正。
a.原因分析
实验室实验负责人进行的原因分析可包括。方法和程序、员工的技能、实验易耗品、仪器设备/防护设备等。选择和实施最能消除问题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b.附加审核
当在实施了纠正措施以后,如果对不符合的鉴别导致了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产生怀疑时,实验室管理(生物安全)负责人应尽快进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以确定纠正措施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c.预防措施
从实施设备和生物安全体系方面,分析潜在的不符合因素,采取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实验负责人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应经常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符合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实施计划。
2.化学品安全
2.1目的
消除化学品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和人员健康的威胁,以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2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2.3职责
2.3.1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审定和发布各类化学品的材料安全数据单。
2.3.2检验科负责各类化学品的领取、标识和使用等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工作人员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各种化学药品的性质和用途,安全使用。
2.4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2.4.1按化学品的性质或名称分类保存,定点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
2.4.2应按照相关要求在每个化学品储存容器上标明其危害性质和风险性,同时在其使用的各个环节中也应清楚标明。
2.4.3实验室制定切实可行的化学品操作,并按照要求对涉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之落实到化学品的存放、处理、使用及处置的各个环节。
2.4.4实验室制定切实可行的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措施,以应对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意外事件的发生。
2.4.5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使用化学品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要求或规程规范操作,即使是在被认为安全的装备或装置中进行,也应按章操作,工作结束后立即洗手。
2.4.6对实验室内所用的每种化学品的废弃和安全处置程序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要求严格进行。
3.消防安全
3.1目的
切实将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实验室防火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3.2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3.3职责
办公室制定年度消防计划、对实验室防火工作负责,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防火管理规定。
3.4消防安全管理3.4.1设施要求
3.4.1.1实验室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供电系统要有较大容量且布局合理。
3.4.1.2房间、走廊以及过道中应设置显著的火警标志、说明以及紧急疏散标志。
3.4.1.3实验室应定期检测消防系统,确保其正常状态。
3.4.1.4走廊、流通区域必须足够整洁畅通,且不影响人员流动和灭火设备的移动。
3.4.1.5在有潜在火灾危险的实验室区域都备有应急使用的灭火器。
3.4.2对易燃易爆品、化学品的要求
a.实验室尽量减少可燃气体和液体的存放量。将可燃气体和液体放置在远离热源或打火源之处,避免阳光直射、通风。须冷藏的可燃液体应存放在防爆的冰箱内。
b.应在适用的排风罩或排风柜中操作可燃气体和液体,严禁附近有产生火花的设备。
c.不相容化学品应隔离存放。
1.4.3对电的要求
a.严禁供电系统负载运行,一旦供电系统负载时,应立即关闭一些不必要的设施设备电源,防止电路超负荷而引发火灾。
b.对供电系统和仪器设备电路系统定期检查、保养,防止电路老化破损,短路引起火灾。
3.4.4定期检查
3.4.4.1定期检查实验室火灾警报系统是否正常。
3.4.4.2定期检查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3.4.4.3所有的防火设备都有固定的颜色便于识别。
3.4.4.4定期检查便携式灭火器是否在检定合格期内,以及是否在指定位置。
3.4.5消防安全培训
3.4.5.1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消防指导和培训。
3.4.5.2制定减少和避免火情风险的计划。
3.4.5.3定期进行失火消防演练及火灾自救演练。
第三篇: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
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考核按《XX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收寄安全保障制度
为加强快件收寄安全管理,保障邮路寄递安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遵守交通法规,将安全行驶放在首位,出发前戴好头盔,严禁在行驶中超速、逆向、
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二条
公司所有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在当班期间,严禁饮酒,否则严肃处罚。第三条认真检查出发前的安全准备工作。检查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油、电、气,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到出车无故障,病车不上路。仔细检查头盔、防雨布、快件装载箱是否牢固,检查装备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第四条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对揽收快件应逐件与寄件人当面验视。
第五条收寄人员在收寄快件是,应仔细检查用户交寄的快件是否包装完善,检查封装的安全性,如包装不符合运输条件,应及时提醒客户加固包装或带回公司重新包装,防止快件因变形、破裂而伤害顾客、快递服务人员或其他人,污染或损毁其他快件。
第六条业务员揽收的快件应尽量做到不离身,无法放在包内的胯间要放在装载箱内锁牢。对于上楼取件摩托车要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如无此条件要放在自己视线能看到的区域。
第七条雨雪天气需用准备好防水防潮物品(如雨衣、防雨布等)裹严快件,防止快件被淋湿,如在收寄是无法保证快件不被雨雪淋湿,应及时通知公司调度请求请求派出车辆转运所揽快件。
第八条揽件过多或过重是应及时送到公司相应的片区点部,与片区点部工作人员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规范从事快件运输员工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认真学习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行车。
第二条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驾驶员要做到不饮酒,不带病驾车,并要在休息时间内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行车时要保持充沛的体力,确保车辆行驶安全。第三条驾驶员在出车前要对车辆的相关证件以及油、电、水、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核对灭火器、三解假等必备安全工具的配备情况。
第四条装载快件应保证车辆载重的均衡。在非载满情况下,注意均匀分配车辆的前后两端和左右两侧的堆码高度和重量,应避免倒落和偏重的现象发生。快件的码放中间不可留有缝隙,每层间应交错码放,防止车辆转弯或刹车时散堆。第五条运输快件应选择封闭箱式车辆,并驾车车辆封闭性,防止雨雪淋湿快件。第六条快件装车完毕封锁车厢门,并由专人负责给车辆封志,在随车记录本上做好封车条码的登记工作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夜间还需要交换远、近光灯,确保前后均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后,再变更车道超越,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第八条机动车行驶中禁止无故停车,擅自停车带人。发生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路肩上检修。
第九条机动车修复重返车道时,应先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路肩上加速,并开启左转向灯,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禁止在行车道时修车。
第十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时,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防止警告标志,其中高速公路150米外,普通公路100米外;夜间还需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押车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十一条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作出相应处理,驾驶员和押车员应在现场保护好车辆及快件安全。发生事故还应及时报警和报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运输途中不允许擅自打开车厢门,因火灾等必须打开车箱门的,应先报告后打开。
第十三条因道路堵塞、阻断等原因,必须更改行车路线的,应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更改的线路行车。
第十四条车辆到达目的地后,按规定进入卸货区,押车员应配合做好封志解封工作,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随车封志记录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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