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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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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各校区及相关人员在校园安全中应负的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集团总校长对所有校区的安全负总责;各校区校长对本校区的安全负全责,各部门对自己分管的部门负责,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条严防下列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三)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四)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五)学生在校意外死亡事故; (六)学生出走、失踪; (七)学校财物被盗; (八)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校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XX县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规程》。 第四条各校区要依照“防范为主”的方针,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经常督促,对重点部位、场所要重点防范,一经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排除。 第五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严格执行《XX县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学生集体外出制度》,带队老师要全程跟踪,严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立即报告,不得谎报、隐报、漏报或延报,并应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隐报、谎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责任向学校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综治有关规定,事故、事件不断发生的校区、部门,集团将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损失较大金额财物,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罢课、罢教、罢餐行为的部门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 第十条经检查发现违反学校安全综治规定,提出整改仍迟迟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案件的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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