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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财务规章制度》《高校会计规章制度》《新旧高校会计规章制度有关衔接规定》中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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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高校财务制度》《高校会计制度》《新旧高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规定》中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规定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五)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注:本制度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本制度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不同于本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本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是指高等学校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三、收入支出表(年度)编制说明 (四)对于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度的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及年末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分配情况,应当纳入本表的相应项目反映。将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纳入本表的方法如下: 1.对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注。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一般指校医院、食堂、水电暖中心、物业管理中心、宿舍管理中心等。】 ,应将其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支出(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支出)相抵后的净额计入本表中“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如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全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于“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 2.对于不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其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将其收入、支出并入本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高等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对本表的影响。 《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五、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即经过本规定“二”至“四”项新旧结转及调整后形成的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该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还需按新制度规定对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进行合并。 第二篇。高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建议论文一、高校新旧会计制度的比较分析(1)会计核算基础转变为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新制度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这种核算体系可更真实地记录和反映高校的资产、负债、偿债能力、债务风险等财务状况,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方便客观评价高校管理层的管理责任。 (2)进一步完善了会计科目设置和相关会计核算。其一,新增了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新制度增设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对于收入、费用等科目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功能和经济支出逐级设置明细科目,以适应政府收支改革的需要;增加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以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各类人员费用,包含应付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以适应工资津贴规范改革的需要;新增长期投资科目,并按投资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以适应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其二,明确将基建数据定期并入高校会计大账。其三,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折旧和摊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制度新增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资产损溢等科目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更加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除此之外,对折旧和摊销进行虚提,即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这也是与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不同之处,为高校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了会计数据支持。其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校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新制度在收入类科目增加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包含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经费拨款;支出类科目在核算时区分出财政补助支出;净资产类科目中增设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个科目,这样便于精细化管理高校财政补助项目的结转结余资金。其五,全面梳理和完善会计科目体系和账务处理规定。为更好地指导高校进行实务操作,新制度梳理和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账务处理规定。比如: 为满足高校会计核算的需要,更为清晰地反映高校的支出结构,新制度在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科目的基础上,新增行政事业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三个支出科目;新制度对借入款项区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并对借款利息分别作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使得高校会计科目的设置更有逻辑性和合理性。 二、对做好高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建议 (1)在领导重视的同时,做好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为提高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执行和实施效率,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不管是配套财务制度的制定,财务系统软件的升级还是学校资产的清查,单个财务部门都无法独立完成,需要学校各个部门的配合和支持,领导的高度重视则会使不同部门间工作的协调更顺畅,从而提高新旧制度的衔接效率;新旧制度有效执行的另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便是财会人员的执行能力,为此可加强财会人员培训,提高其执行新制度的能力,确保新会计制度能够持续稳定地发挥作用。 (2)制定和完善与新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为解决因新制度实施可能与现行财务管理方式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对国家文件中会计核算中一些未明确之处通过配套制度予以明确,如:固定资产净值及折旧年限的确定,可借鉴企业折旧的处理办法,同时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估值标准和方法,提高会计核算的科学性。 (3)做好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基础工作。新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鉴于大多数高校固定资产数量大、金额多,种类繁多,而且新旧程度不一,为顺利实现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高校需先完成所有固定资产的整理和汇总工作,对于各个高校来讲,这都将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我们可使用如下固定资产清查表进行整理。固定资产清查完毕后,分情况、型进行初步整理,如: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固定资产,将其余额转入存货科目,领用出库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对于达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固定资产,按新制度固定资产标准进行重新,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制定统一的估值标准和方法,确定已有固定资产净值和尚可使用年限,从而为新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做好相应的衔接准备。 (4)顺利进行新旧账务处理切换,重点处理好会计科目转换。为确保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实施,财政部也制定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因此高校要以此作为行动指导,吃透新制度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首先完成新旧科目转换工作,即根据各科目及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性质,将原科目、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科目,然后按照新制度进行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等,确保新旧会计制度能够很好地衔接。 第三篇: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明确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明确2013-2-616:52中国会计视野【大中小】 【打印】 【我要纠错】 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 [2013]2号),明确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 文件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并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二)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 (三)将2012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四)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文件还对将原账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 第四篇: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衔接问题的处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衔接问题的处理 一、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4.“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 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5.“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应当自2013年1月1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以“无形资产”科目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事业2 单位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转账时,应当对“应付账款”科目进行分析,将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小,不包括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其中属于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3 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转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5.“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业结余”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新制度未设置“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因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自2013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四)收入支出类。 1.“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2.“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二、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为新设科目。事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将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篇: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怎样衔接《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资产类 1.旧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就是将“现金”变为“库存现金”,这与企业一致,其他科目不变,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2.旧制度设置了“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新制度取消了“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存货的核算方法与企业几乎一致。 3.旧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科目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借入款 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即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旧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旧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旧账在“其他应付款”核算)等,这与企业、医院等单位相一致。事业单位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新 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转账时,应当对“应付账款”科目进行分析,将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小,不包括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取消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转账时,应将原账中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也就是说新制度下“事业基金”科目要扣减“非流动资产基金-----投资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这四项。 2.“固定基金”科目。新制度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 第19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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