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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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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05〕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政府办公厅)和督查室(设省监察厅)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及设区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县(市、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室分别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其省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时间。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时间,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考核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等。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五)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实行了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建立了政府及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是否实现了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 (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是否实现了“两个集中”,是否实现了网上审批。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依次为: 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出对重点部门、单位的考核,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第九条政务公开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本级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部门、单位政绩考核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本级政府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室。 第十一条对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不能限期整改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干扰政务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以及政务公开中其他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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