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民事制度现状及完善2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目录 中文摘要.2英文摘要.2二、民事诉讼调解的优越性.3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更能有效的解决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矛盾.3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执行.3 (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有利在人民群众中加强法制教育.4 (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也符合中国社会的特殊国情.4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4 (一)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主要缺陷.4 1、将调解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缺乏科学性、合理性.42、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了事实、分清是非,与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相悖,此条规定也违背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
2、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53、调解协议生效时间规定不合理,影响了民事诉讼调解效率的实现规定.5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弊端.6四、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设想.6 (一)从立法上将调解确立为一项诉讼制度,而非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7 (二)合理运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7 (三)合理规定调解生效的时间,取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权,保障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强制性.7 (四)坚持自愿的调解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 (五)规范调解的阶段或时机,从理论上讲,虽然调解可以贯穿于诉讼的任何阶段,但并不是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若调解的阶段选择不恰当,往往会事倍功半.8
3、(六)健全对法官调解行为的监督机制对法官调解行为的监督,一方面包括对调解行为本身的监督,另一方面包括对违法调解行为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措施.8五、结语.10参考文献:.11 -1-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摘要 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源自于东方智慧对民事诉讼制度的伟大创新,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是社会主义先进性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体现。它能及时有效的从根本上解决民事争议性问题,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在我国长期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不断呈现出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包括在立
4、法上的不正当性和在实践应用中的不合理性,这些问题都越来越困惑着这一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对民事调解制度的深思和改革迫在眉睫。我们必须从实践上暴露的问题中总结经验,将这一制度和法治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对现行法院的调解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使其更具有中国特色,更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使其发挥解决矛盾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现状;积极作用;弊端;改革和完善 abstract civilmediationsystemisacivillawsystem,animportantpart,isderivedfromtheeasternwisdomofthegreatinn
5、ovationsofthecivillitigationsystem,withastrongchinesecharacteristics,isasocialistlegalsystemintheadvancedinanimportantembodiment.timelyandeffectiveitcanfundamentallysolvetheproblemofcivildisputes,improvetheefficiencyofhandlingcasestoreducelitigationcosts,thelong-termcivilproceedingsinchinaplayanimpo
6、rtantrole. butaschinassocialistmarketeconomyand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societyandconstantlyimprovethesocialistlegalsystem,civilmediationsystemisconstantlyshowingsomeoftheinevitabledrawbacks,includinginthelegislationandinpracticeofimproperapplicationofirrationality,theseissuesareincreasinglypuzzled
7、existenceanddevelopmentofthesystemofcivilmediationsystemandreformisurgentlyneededfoodforthought.wemustpracticetheproblemsexposedinthelessonslearned,thesystemandtheruleoflawwillbecloselylinkedtotheexistingcourtmediationsystemandimprovementofthenecessaryreformstomakeitmore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bu
8、talsotoadapttomarketeconomy,sothatthepositiveroletoplaytoresolvetheconflicts,andearnestlysafeguardthelegitimateinterestsoftheparties. keywords:civilmediation;system;status;activerole;abuse;reformand improve -2-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1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 民事诉讼调解,又叫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进行协商,以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等方式
9、,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制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和法院均产生拘束力。 调解的理念在我国可称的上源远流长,符合我国追求调息纷争的古老哲学理念,是我国千古以来的传统,民事调解制度的应用符合我国的传统理念,更能有效的解决中国社会中出现的种种纠纷和矛盾。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极强的司法救济价值。第一,它在处理案件上的有效性,有利于切实的为诉讼的矛盾双方解决问题,及时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的解决民事争议问题,能够将矛盾双方的利益放在一个平衡点上,实现真正的和谐;第二,它在处理案件上的及时性,上大大的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10、减轻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最佳的性价比;第三,它在处理案件上的教育性,有利于推进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法治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当人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能积极主动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综上,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成为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结案方式,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推进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民事审判制度的不断改革,民事调解不断呈现出其在新时期下的不足之处,严重阻碍了其本身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应当对民事调解制度加以改革,
11、使其更加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不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民事诉讼调解的优越性 2.1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更能有效的解决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矛盾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现,各种利益冲突也日趋激烈,各种矛盾纠纷一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法院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民事诉讼中经常有案件虽然已经了结但是却不能真正的解决民事争议的情况,不利于有效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同时,由于以和解方式结案,不存在上诉问题,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可以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
12、。而且,双方的和解达到了共同利益的平衡点,真正的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问题,化解矛盾。 2.2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执行 -3-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执行难”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再好判决的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就 难以真正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矛盾得不到化解往往更加激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然而,调解协议却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般都能主动履行,而无需人民法院强制执。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的案件最终都能得到落实,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是我国诉讼制度的有利创新。 2.3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有利在人民群众中加强法制教育 民事调解是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
13、行的,在调解中,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可以促使当事人提高思想认识,消除隔阂,从而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调解的过程就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制和政策的过程,这样一来,既解决了纠纷,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有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 2.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也符合中国社会的特殊国情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提倡以人为本,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也是充满“人情”色彩的,以人为本也应当是我们诉讼制度的一大标准。在基层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尤以离婚纠纷,小额债权债务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居多。而这些纠纷也往往发生在“熟人社会”之中,这类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调解
14、,在法官的居中调解之下达成协议,化干戈为玉帛,更加有利于解决问题并同时稳定人际关系,从而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其次,法官的判决难免会损害到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在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努力达成结果,更能为双方所接受。从而使法官也不必因其判决收到一方的责难,在和谐中共同解决问题。 3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时代的发展,一些旧有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人民更注重诉讼过程中程序公正及司法效率,人们对诉讼目的的追求已不再仅仅满足于纠纷的解决,而越来越多地追求公正和效率。再加之,由于法官个人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本身的原因及
15、违背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而进行调解等方面的原因,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呈现出诸多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这一制度作用的发挥。 3.1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主要缺陷 3.1.1将调解规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按照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在处理民事案件 -4-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或者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对民事诉讼具有引领性和概括性的原则。而调解原则并不能反映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和规律,也不能体现其精神实质。实质上,调解只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法官)
16、主持下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具体的诉讼活动,其适用具有极限性。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只不过是一项诉讼制度,放在基本原则的位置上是不科学、不恰当的。调解不具备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引领性和概括力。从学理上分析,调解是诉讼民主原则的体现,是处分原则的具体运用。所以,调解没有单列为基本原则的必要,其应有的位置只能是一项诉讼制度。可见将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够科学、合理的。 3.1.2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了事实、分清是非,与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相悖,此条规定也违背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 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身合法权
17、益的权力。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该条的规定。则是即使双方达成了协议在案件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任然无法结案。而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有效的解决民事争议,如果一味的追求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就会造成当事人不断的求证和法院不断的问证,质证有违于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初衷。 而且此条规定也违背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的原则,不符合现代契约自由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其自己自由支配。调
18、解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坐下来协商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亦可选择不予深究,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也是处分原则的具体运用我们没有理由影星要求当事人比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才可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严重干扰。 3.1.3调解协议生效时间规定不合理,影响了民事诉讼调解效率的实现规定 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享有反悔权,不符合现代契约的性质,也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效率性功能相违背。根据我国民诉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
19、达成一项调解协议后,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可以 张卫平.民事处分原则重述j.现代法学,2001, 6. 何文燕.调解和支持起诉两项民诉法基本原则应否定j.法学,1997, 4.-5-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拒签调解书而使已成立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该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赋予了当事人反悔的权力,让其有机会对过失的问题进行自我究极,补充了民事调解制度中无上诉权的情况,但实则是对处分的过分纵容和滥用,不符合现代契约精神的严谨性和约束性。“调解协议这种不符合契约的性质,滋生了被一方当事人用来拖延诉讼的毛病,同时也助长了随意毁约的风气”客观上损害了诚信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民事诉讼调
20、解效率的实现。 3.2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弊端 1、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经常存在着“以调代审”,强制调解的情况,违背了自愿调解的基本原则。某些法官出于对自身切身利益考虑,表现出一种强烈而明显的调解偏好,不论当事人是否出于真实自愿,经常利用职权强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强制性调解。使调解中的自愿原则不易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难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2、调解无具体期限,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所采取的是调审合一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
21、序。较之判决,调解可以使法官在相对的时间内提高办案数量、回避对法律的适用,减少上诉案件,法官的风险最大化地降低,这无疑促使法官更多地适用调解。形成了一种恶性的习惯,滥用的调解难以真正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成为了法官的一种方便工具,民事争议未能得到有效而及时的解决,有悖于我们民事调解制度的精神。 3、法院调解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影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正义性法院调解的过程没有必要的监督,容易产生司法不正之风,影响调解的公平正义。法院调解贯穿于诉讼始终,法官可随时随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而调解的时间、地点、次数均不确定,当事人、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无法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实践
22、中的调解很可能出现法官徇私枉法,偏向一方当事人等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这就违背法院调解的制度目的,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也给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影响民事诉诉调解制度正义性的实现。 4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设想 我国民法界对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的认知存在着两种观点。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长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有利于解决我国的大多数民事争端,有效地提高了我国人民法院 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167.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j,法学研究,1996, 4.-6-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
23、业论文(设计) 的办案效率,减少了诉讼负担,有力的推进了在民众中的法治教育。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当保留和进一步发展。 而更多的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种种情况,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暴露出其种种问题,有违于其设置的初衷,难以真正的解决现代社会中的各种新型问题。以调待审,调解协议难以履行的情况屡见不鲜,民事调解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造成了很多待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继续存在必将造成更多的矛盾,应当将民事调解制度予以废除 我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长期以来,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以其
24、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虽然民事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弊端,但它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我认为,首先应对我国现行调解制度基本持肯定态度,调解实践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主要是审判人员的素质低下以及未严格执法等因素所致,因此对调解制度的改革应在现有的框架内,通过具体制度的完善来克服、消除其缺陷、不适应性,这样,既可以继续发挥民事诉讼调解的优点,又不致因改革辐度过大而引起震荡。 4.1从立法上将调解确立为一项诉讼制度,而非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调解同判决一样,都是法院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法院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它难以反映民事诉讼法内在的
25、精神准则,也没有流露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或判例的字里行间,不具备民诉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把调解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来确立,其适用的范围相应就会受到限制,还调解制度本来的面目和位置,做到调审并重,充分发挥调解和判决各自的功能。 4.2合理运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关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而不能笼统地予以肯定或否定 法院在庭审前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无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而当事人也不要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案件,只要在坚持平等、自愿与合法的原则下,可不必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而在其他当事人要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或不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就无法
26、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的案件中,则必须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否则就是违背当事人意思或者“和稀泥”式的调解,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违背司法正义目的的行为。 4.3合理规定调解生效的时间,取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权,保障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强制性。民事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谨的审判行为,是在法院居中协调下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和解的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吃粉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7-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在最终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即使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有效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27、,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不仅使调解协议有了明确的生效时间,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利用现有的有限司法资源,加强法院对当事人调解的约束力,使当事人注重调解,明白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和责任,有效避免当事人滥用调解权和反悔权。 4.4坚持自愿的调解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的本质是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民事诉讼调解,通过相互理解而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自愿原则是调解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调解制度合法性的基础所在。坚持自愿原则应当做到:1,只有当事人才具有程序选择权,案件审理的方式是调解还是判决,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官充其量享有建议权;2,在当
28、事人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及达成何种内容的调解协议,都应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3,法官可以帮助、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也可以向双方提供一个解决争议的建议性方案,但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变相强迫双方当事人接受其所提出的调解方案。4.5规范调解的阶段或时机,从理论上讲,虽然调解可以贯穿于诉讼的任何阶段,但并不是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若调解的阶段选择不恰当,往往会事倍功半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前准备工作得到了加强,一些法院已开始实行审前会议或预备庭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整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确定争点和固定证据,这一阶段进行调解最容易成功,而且调解价
29、值能得到充分发挥,也便于当事人接受,还便于法官实际操作。因此可将调解程序主要置于庭前准备程序之中,作为其并非必然的一部分。当然法庭调查结束后,若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转入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防止法官在审判的各个阶段中滥用调解制度,违背了调解制度的基本精神。 4.6健全对法官调解行为的监督机制对法官调解行为的监督,一方面包括对调解行为本身的监督,另一方面包括对违法调解行为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对前一个方面,主要是加强立法,细化调解的时间、程序方式等,规范调解过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整个调解过程更公开公正,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调解的结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对后一方面,
30、现在我国对调解协议错误的救济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违反自愿原则,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但是实际上,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原因,对当事人来说太过严格,因为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举证比较困难,而且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规定太过笼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363364.-8-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统,难于操作,需要予以细化。因而,立法机关应健全完善调解制度立法,使调解制度成为具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并且可以救济的法律制度,真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柄利剑,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9-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结语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与判
31、决同样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有着其本身的价值和社会功能,实践呼唤民事诉讼调解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对于一项具有优良传统的经验制度,只有依法赋予其富有时代特色的新内容,才能够促使其与时代同步,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焕发出耀眼的法治光芒,在推动实现依法治国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0-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参考文献 1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j.法学研究,1996, 4. 2蔡云。民事诉讼中的问题,中国法院网2005年4月24日。 3路德坤王东的关于创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太原新闻网,2006年9月15日。 4周岳保著改革与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的思
32、考,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3日b1版。5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章武生、张其山著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载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7陈旭诉讼理论与审判方式改革之互动,载毕玉谦主编中国司法审判论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何文燕.调解和支持起诉两项民诉法基本原则应否定j.法学,1997, 4.9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0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 -11-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致谢 四年的大学生活转瞬即逝。犹记新生入学那年,还带着一份稚嫩和疲劳来到
33、这里,现如今,再没有了当初的稚嫩和那身心的疲劳,好像是在这里获得了重生。四年中有收获也有失落,不管是那一种经历都给了自己一份成长的礼物,使自己在学习和生活中得到了历练,让自己在这四年里不断的成长,使自己的个人素质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四年来,我得到了内江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的老师们的真诚帮助和悉心的指导,他们严谨的治学态度、待人处事的真诚热情为我在将来的工作中树立了典范。感谢我的班主任吴志晓老师、胡静老师、邓小明老师和胡月霞老师对我们的悉心照顾。 特别感谢敬爱的导师陈理宣院长春风化雨般地点拨与关怀。身为院长的他,诸多事务缠身的他,仍然抽出时间一次次的给我们粗糙的论文给予指正和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在
34、他丰厚的学识和智慧的眼光下,我们的论文最终成型了。我们的每一分收获每一点成长,都浸透着他的心血和智慧,浓浓师恩,将涌泉相报。 感谢我的同学、舍友、师姐、师弟、师兄妹在生活和学习上给予我的帮助,完成毕业论文期间与她们的朝夕相处,让我深切体会到与他人交流、共同学习、互相帮助的魅力,与他们的相识、相处,将成为我生活中永远值得回忆的一页。 感谢我的家人和朋友,为我的求学默默付出,深深期待,希望今天学业上的一点收获能够令你们牵挂的心舒展,能够令自己这颗负疚已久的心微微释怀。感谢我的论文答辩老师:曾琴老师、杨良群老师、卓进老师、段晓芳老师对我论文的点评和对我论文提出的宝贵意见。 感谢内江师院,记录我青春足迹,赋予我学术生命,愿在今后增添她桃李的芬芳。 李林澈 2011年5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