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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制度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涉及三违及生产奖罚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涉及三违及生产奖
第一篇:安全奖惩制度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涉及三违及生产奖罚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涉及三违及生产奖XX县区广源煤矿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
XX县区广源煤矿
2011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井下严重“三违”处罚..............................................................4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4第一部分掘进......................................................................................4第二部分采煤........................................................................................6第三部分机电、运输.............................................................................8第四部分一通三防..............................................................................12第四章地面“三违”处罚....................................................................15第五章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17第六章奖励..........................................................................................19第七章附则..........................................................................................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预防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惩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三条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第四条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安全生产器材、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者。
第五条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安通科制定。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下生产辅助单位和各岗位职工。
第二章井下严重“三违”处罚
第一条井下严重“三违”的(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降薪的处分;
(三)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
第一条井下一般“三违”安全罚款执行上级部门和本矿有关规定,统一由安通科执行,对违章人员下达“三违”罚款通知单。第二条井下一般“三违”按照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制定具体条款。
第一部分掘进
第一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由生产技术科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200元:
(一)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
(二)工作面条件变化未编制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就进行施工;
(四)在开工前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考试上岗。
第二条掘进作业人员下井时,安全帽保险绳不系者,罚责任人50—500元。
第三条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五条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300元。
第六条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有关责任者100—300元: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二)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四)挂网必须按规定搭接和联接;
(五)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六)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七)锚喷巷道不得“赤脚”“穿裙”。
第七条空顶作业或超空顶距作业严重,罚责任人300—500元。第八条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罚责任人100—300元。第九条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十条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一)放炮员必须按照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爆破钥匙;
(三)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四)放炮员严禁放明炮、糊炮、烟炮。
(五)放炮员在充填炮眼时,采用可燃材料的。
第十二条爆破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200元,没设警戒爆破罚爆破员20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300元。
第十三条爆破必须采用规定爆破线进行爆破,爆破线长度必须按规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十四条爆破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0元。第十五条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母线要及时回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十六条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100元。
采掘工程面必须装设瓦斯报警仪,并挂在合适的位置。工作面无瓦斯报警仪罚款100元,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二部分采煤
第一条
片帮或伞檐大的危险区域内无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罚款
200元。
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罚款500元。第三条
回收巷道支架无安全措施,罚款200元。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端头支护,每少一根梁罚款100元。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用铁丝捆绑与支架连接,一处罚款100元。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实施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款100元。
第七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无安全防护装置,罚款100元。
第八条
无安全措施,盲目从下向上爬入溜煤眼内处理卡眼,罚款500元。
第九条
巷放工作面必须保证工作面有二个联络巷相通并保证通风断面,否则罚款500元。
第十条
煤仓、溜煤眼和小眼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的安全箅子,无法安装箅子的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护栏,否则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检查和处理溜煤眼堵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需爆破处理时,必须使用被筒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电雷管,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堵塞部位下部空间的瓦斯。不按上述要求处理罚款100-300元。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
第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一)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二)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三)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有完好的紧链器。
(四)刮板输送机必须使用开停声光信号。
(五)刮板输送机机机头机尾必须采用可靠方式进行固定。
第二条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有封闭式金属档绳栏;
(四)耙装机开始作业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六)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符8
合作业规程规定;
(八)耙斗机钢丝绳严禁打结使用,磨损严重,断丝、断股超过规定时必须更换。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
(一)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
(二)综合保护装置不用或失灵;
(三)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时,仍继续使用;
(四)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不可靠;
(五)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全者;
(六)常闭挡车栏没有按规定使用;
(七)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第四条井下严禁拆卸修理矿灯,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条严禁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七条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八条变电所、主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记录,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九条钢丝绳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0—500元:
(一)钢丝绳必须按规定检查;
(二)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钢丝绳;
(三)钢丝绳要按规定进行插绳,严禁挽疙瘩。
第十条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机械切割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设备带病运行,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十三条轨道上山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一)轨道上山运输严禁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二)轨道上山严禁断电放车或放飞车;
(三)轨道上山严禁溜滑轨道的;
(四)轨道上山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十四条小绞车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
(一)小绞车必须固定牢固;
(二)小绞车的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三)小绞车司机、挂钩工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规定挂车。
第十五条“一坡三档”不齐全或不完好,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六条井下电工作业必须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等规定,否则罚责任者300—500元。
第十七条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
第十八条井下有计划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十九条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的,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二十条井下所有变电硐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一条井下变电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二十二条机电设备不完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井下各硐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的巷道中应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十四条风机切换装置必须做到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300—500元。
第二十六条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七条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动火报告,否则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二十八条矿车在运行中扒、蹬、跳车,坐皮带和蹬溜子的,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二十九条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三十条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
第三十一条严禁跨越运行的皮带、溜子,违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二条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三十三条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四部分一通三防
第一条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1/3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者,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二条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三条损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栏、密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者,罚款500—1000元。
第四条对盲巷不及时设警标,给予通风单位200元罚款。
第五条瓦斯探头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200元。
第六条瓦斯探头数字不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200元。
第七条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500元。
第八条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300元。
第九条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十条不携带瓦斯报警仪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十一七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十二条使用风钻打眼时,必须湿式凿眼,违者罚款200元。
第十三条不执行井下火区管理规定,罚责任者200—500元。
第十四条井口20m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十五条风门必须连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六条领用爆破材料人员严禁混合背运,严禁乘坐任何车辆或用矿车推运,违者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十七条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100—300元:
(一)警卫员和保管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二)保管员必须凭证发放,严禁无证发放;
(三)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爆破材料库。
第十八条爆破材料必须执行清退库制度,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十九条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不许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十条炸药、雷管箱要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必须大于15m,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十一条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插入雷管前,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十二条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如特殊情况下,需要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十三条严禁装药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二十四条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当班处理,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十五条使用失效的自救器,对通风科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及填写要符合规定,否则罚监控负责人100—300元。
第二十七条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八条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才能开工,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十九条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三十条风门、风桥、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
第三十一条“一通三防”仪器、仪表不完好入井使用,罚责任者200元。
第三十二条对井巷必须定期冲洗降尘,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三十三条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四条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五条井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时,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三十六条井下发现一次干打眼,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七条工作面风筒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八条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损坏不及时修补,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十九条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四十条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布设电器设备,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
第四十一条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提出警告后,不听劝阻,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四十二条损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的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四章地面“三违”处罚
第一条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地面爆破材料库警卫员和保管员不得脱岗、离岗;
(三)地面爆破材料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四)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五)地面爆破材料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六)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七)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必须收回、清理、登记造册;
(八)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必须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条在工地从事大型设备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三条避雷设施必须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四条电业高压操作无各种绝缘用具、无防护栏(罩),罚责任者500元。
第五条XX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须设防护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七条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八条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5m,距明火不得小于l0m,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九条上岗期间脱岗、睡觉、窜岗、戏闹或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罚责任者50—100元。
第十条大中型设备人为甩掉、弃用各种保护,127v以上电压不按规定停送电,停电检修不执行电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者300—500元。
第十一条各类司机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十二条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不按规定检修的,罚责任者500元。
第十三条高空作业无安全保护设施,高空投掷物料无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十四条携带烟火进入各类禁火区的,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十五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风不良区域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十六条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不得上岗,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安全不按规定检查,安全设施不按规定检查试验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章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
第一条对安全检查人员及其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二条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罚款100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爆破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第三条未持上岗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条各类检查人员检查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罚责任者300—500元。
第五条管理人员值班记录要认真填写,并说明当班检查情况及处理措施,否则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对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指标,各部门必须保证参加人员,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及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七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参检人员无故不参加,罚款100元。第八条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工人行使权力,对打击报复工人行使权力者,视情节轻重,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九条检身工不按规定检身,罚款100元。
第十条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的作业人员且事后又未补学即下井作业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十一条阻挠、刁难安监人员检查,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二)严禁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
(三)严禁穿化纤衣服;
(四)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十三条有冒顶、透水预兆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者开除;
第十四条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的罚责任者500元;
第十五条安全员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十六条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十七条破坏或盗窃井下安全生产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或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借故进行报复,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或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实解决者,罚单位领导100—300元。第二十条对重复出现“三违”的人员,按50%累加罚款。
第六章奖励
第一条发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100—300元。
第二条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100—300元。
第三条抢救事故、急救伤员中表现突出者,奖励500元。
第四条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季度或年度进行评比给予奖励。
第五条根据举报内容,经追查核实后,矿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300—500元的奖励。
第六条,对现场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100-500元的奖励或记功。
第七条反“三违”的人员按照本条例下发罚款的,给予罚款30%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未列入本条例规定的“三违”将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根据相似条款进行处罚或由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条款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条安全奖惩由安通科负责执行;安全奖罚款通过当月工资兑现。第四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矿所属各部门。第五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奖惩原则
第六条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安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九条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并将奖惩方案报安全部。
第三章奖励
第十条奖励范围、对象
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奖励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有效控制各类死亡事故,减少人身伤害,轻、重伤事故不突破矿下达的控制指标,实现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消除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
4、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5、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6、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7、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或晋级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50元奖金。
2、记功。每次加发100元奖金。
3、记大功。每次加发200元奖金。
4、奖金或晋级。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或晋升一级,由矿长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制止、举报“三违”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足为我矿荣誉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难受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足为楷模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节约原燃料或废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臵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办防止损害为嘉许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我矿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我矿安全生产确有贡献,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矿井安全目标实现者。
2.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足为我矿职工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六、凡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从被举报人员的罚金中分离50%作为其奖励金额,并现惩现奖,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奖励程序及审批权限
1.因安全生产及工作业绩或表现达到奖励规定者,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安全部会同技术部考评,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2.对各类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论功行赏、奖不虚设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证明并上报事迹材料,安全部调查核实报安全副矿长审批后给予奖励。
3.对在安全技术上以及在防范重特事故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由安全部考评,安全副矿长审核,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处罚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以错定罚、惩不滥施的原则,以违章的事实、事故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影响大小为依据,统一标准,按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部门)违反“三大规程”和我矿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1、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员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2、由于设备超过抢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而造成事故的。
3、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或隐患整改不彻底造成事故的。
4、轻、重伤事故突破行业标准或矿下达的指标的。
5、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十六条违反“三大规程”和矿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岗位职责造成事故的。
3、发现事故征兆或危急情形,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4、制止违章或排查隐患不力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拖延报告以及对肇事者进行包庇的。
6、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以及对揭发、检举隐瞒事故隐患真相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拒绝安全监察(检查)人员的检查或询问,以及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或借故进行打击报复的。
7、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第十七条处罚程序和审批权限
1、对部室或区队的罚款,由安全副矿长率安全部查证考核后,报矿长批准执行。
2、对纳入奖惩的对象,其处罚须安全副矿长提出,矿长审批,安全部执行。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违反我矿安全管理规则和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准则的个人和事故责任者,由安全部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我矿《安全管理处罚细则》执行罚款。
4、瓦检员对现场发现的违章人员,有建议处罚权,可建议矿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5、对员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开除(辞退)处分的,按我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安全奖励基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奖励基金来源。一是我矿给予的安全奖励基金;二是安全罚款(包括安全指标与工资总额挂钩所规定的罚款)。
第十九条安全奖励基金,在财务上单列帐户,由专人负责。第二十条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财务科分别从集体工资总额中和个人工资中支付,不准进入成本。井下安全罚款由各部室出据《罚款通知单》,并盖部门章确定,财务代扣,其罚额按《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确定。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xxxx煤业有限公司
第三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严明奖惩、勉励和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全公司职工必须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指示、决定,并相互督促检查,制止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保证生产的安全。各单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功、过,均按本制度规定,给予奖惩。
1.奖励
1.1全公司各单位或个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根据功绩和贡献大小,给予适当的奖励。
1.1.1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经全公司安全大检查,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
1.1.2在安全活动竞赛和其他安全评比中的优胜单位。
1.1.3工作一贯积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对公司有相当贡献者。
1.1.4工作中认真负责,细心巡回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和缺陷能及时排除,避免了事故,成绩突出者。
1.1.5对恶性事故能积极进行抢救,从而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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