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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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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文化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国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中央机关直属文化企业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评审办公室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组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文化部核定,由文化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 第十七条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文化部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文化产业司汇报上一年的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消: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的;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6.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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