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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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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浙江众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公司的宗旨。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本制度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法细则修订。 第二章劳动关

2、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本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

3、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第二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约定工 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指定账户,由本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

4、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 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七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抄备查。 第八条、用工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

5、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第四章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 第一条、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二条、本公司确保在派遣劳动者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第三条、后果 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 第四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 除使用:

6、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

7、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委托本公司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 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人员,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人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委托本公司进行报销。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

8、级鉴定申请由本公司代为办理(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与本公司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向本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九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 人单位负责处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条、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十一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条、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十三条、本制度自起执行。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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