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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重要情况报告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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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村级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和掌握全县农村村级组织发生的重要情况,不断增强乡镇党委抓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全县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确保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发挥应有的战斗堡垒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党支部、村委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党委必须在3日内报告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根据上报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跟踪督查。 一、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空缺的; 二、村两委班子因集体或班子主要成员发生重大问题,造成班子瘫痪,出现无人管事的; 三、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由于其它非正当理由造成一个月以上没有履行职责的; 四、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班子主要成员因各类问题受到立案查处的; 五、因支部工作不力,造成干群矛盾激化,可能出现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三条村级组织出现以上重要情况之一的,乡镇党委要立即组建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迅速进村开展工作,确保出现的问题及时得以解决,并将结果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四条对于情况复杂、矛盾突出、涉及面大、乡镇无力解决的,可向县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帮助解决。 第五条乡镇党委在村党支部书记调整后要及时向县委组织部上报并备案。县委组织部要逐步建立农村基层组织资料库,对村级组织实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乡镇党委要定期召开党委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乡镇党委要加强对村级干部的培养教育,积极帮助村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防止和克服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 第七条对农村基层组织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凡发生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对于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从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由各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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