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的有关要求
各屠宰户、生猪定点屠宰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根据农业部制定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有关精神,就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现状,提出以下五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检疫合格标准
1、生猪入场(厂、点)时,应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耳标)符合国家规定。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符合以上三点,判定为检疫结果合格,方可入场(厂、点)。
二、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结果处理。(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处理。
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三、检疫申报
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四、宰前检查
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结果处理。(1)合格的,准予屠宰。(2)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第3页 共3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