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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原工资计发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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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学管理制度汇编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原工资计发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原工资”之界定见第十二条) (二)、教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在三至六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三)、教职工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病假在六个月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书报费发给50%。 (四)、确定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 (五)、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病假待遇按一、二条规定办理。 (六)、病假者按规定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病未愈而故意要求医疗机构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上班几天后又请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七)、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原工资照发。 (八)、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 (九)、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十)、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六十天,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十一)、旷工者扣发本人基本工资(按天计算),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可解除其聘用合同。 (十二)、原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八类地区津贴、地方生活津贴、医保贴之和。 (十三)、长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计算工龄和教龄年限。 (十四)、本规定若与国家、市府有关部门法规有违,以后者为准。 (十五)、本规定解释权属本单位校务委员会。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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