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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程序适用参与分配规章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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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程序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情况 的调研报告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其对于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和多样化,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就执行阶段,出现了债务债权的多样化,不仅同一债务人涉及不同的债权人,而且债务性质也是不仅相同。如何化解这一冲突,在《执行规定》设臵了参与分配制度,在起初的执行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多样化,这一制度,亦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 一、我院辖区所涉及案件及处理情况 我院属于工矿企业内的专门法院,因所面对的环境,与外界交往较少,所涉及的案件相对比较单一。涉及到进入执行的案件,一般都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也都是一对一,一个债务人对多个债权人的也很少。况且涉及到的大多是该企业的员工,经济收入稳定,涉及执行标的都比较小,一般按照债权人启动执行程序的先后顺序, 1依次执行完毕。除非涉及有诉讼保全的,优先受偿。2007年以后,我院所在辖区的居民搬入XX市,经济交往活动频繁和多样化,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不仅执行标的大、执行为同一债务人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自2007年以来,我院涉及到同一债务人案件共有60件,其中债务人为单位的有3件,涉及债权人有56人。债务人为单位的均为涉及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这些案件从发生纠纷到执行一般在2-3年时间,因争议时间长,当事人情绪激动,不仅在争议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大多数农民工有上访的经历,给最后所处执行阶段的法院增加很多压力。况且这些债务人工程完工后不知去向。且与银行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为逃避债务该公司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并且在钱款到帐后立刻转财,致使法院多次查找财产,要么查不到钱,要么知道该公司账户有钱就是不知道其所开账户使得案件迟迟无法执行。其中有8件,涉及农民工200多人。自2004年拖欠工资以来,他们找过各种部门,并且经常性的到XX市政府进行信访,并多次到省政府、省高院上访,同时给国家信访局写信状告甘肃XX县区法院执行不力,致使他们拿不到血汗钱。2008年12月,我院以最高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为契机,执行人员借年终岁末各单位清帐之际,放弃假期,再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动各种因素,通过相关人员的线索,几经努力将被执行人十余个账户依法冻结、查封。 2使得该案履行,该案通过合并执行,统一进行了清偿。目前还有3件,因各种原因,仍处于终结阶段。我院已经通过省法院将该债务人及其负责人的银行账户列入重点清查对象。债务人为个人有10人,涉及债权人47人,涉案标的约69万,因被执行人为企业员工,目前正在扣划工资,对债权人以申请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在这些案件中,执行基础均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也无诉讼保全情形,在执行过程中,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对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亦无直接感观。 二、关于参与分配的时间及社会效果 通过对我院全部案件的梳理,我院现还不存在这样的情况,这类案件适用于债务人为单位的案件,就目前我院未执结的案件,财产正在调查期间,有无及有多少还不确定,所以对社会的评价还无法感受。但笔者认为,如果对于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在做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未必不是好事。 (一)参与分配的时间 为保证债权人及时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笔者建议债权债务必须通过确认后方可申请参与分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是执行依据产生了法律效力,且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所以参与分配前提是有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依据,即在执行程序启动后,截止分配方案实施前。 3对主张担保物权或工程款有先受偿权,因涉及到其他权利人,法院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确定下来以前,不易直接参与分配。不论是担保物权还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权利客体均为物,除非一种情形法院可以直接进行分配,即物就是债务人所有且无其他权利。除此之外,不能穷尽该物权利的唯一性的前提下,法院应谨慎启动该程序。 (二)平等、优先分配原则 对于平等分配原则的前提是债务人“资不抵债”,债务人是法人当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但对于债务人是个人,如何认定其“资不抵债”,况且我国现有法律并未设臵个人可以“破产”。其次,个人财富的有与无、多与少是不确定,不能通过这样的法律程序设臵使某些人规避自己的责任。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不给债务人任何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就《破产法》而言,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情况下,通过平等分配原则,使债权人债务部分实现,但不能就此将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应将该单位的开办者、股东予以追加,继续清偿该债务,实现债务履行单位与自然人的平等。 对于已经起诉但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允不允许参与分配,笔者认为,应当参与分配,理由是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权已经启动司法程序,况且债务人有可能此次程序后无资产清偿债务。为尽最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其参与分配。其次,有利于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真实情况,以减 4少债权人因债务人的原因而归责于法院。 优先原则,在目前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查找被执行人线索付出有效工作的; 2、进行保全的; 3、法律规定优先清偿的;除法律规定优先清偿的之外, 1、2中情形,都是当事人采取了积极保护债权措施,对于此两类,当然要优先清偿,但是在债务人有限财产的情况下,对这两类优先清偿应设臵一个比例,该比列不高于有限财产的20%为宜。对于剩余有限财产 1、2中的情形人平等参与分配。这样社会效果就会很明显。所以不能以单一运用优先原则或查封先后顺序原则,到底适合运用哪一种分配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分配方案,不宜采取大锅饭形式。 对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原则和债权人查找被执行人线索付出有效工作的,这两类优先权谁先谁后,笔者认为,应当对查找债务人线索付出有效工作的。这类债权人,相对于自己的债权保护态度积极,且实现的愿望强烈,其次,他们为查找线索付出了一定工作,该工作付出也产生一定的费用,当然应当优先清偿。不仅是对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肯定,更是对其他同类债权人的引导。不论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是积极的。 (三)分配制度与破产程序 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制度是比照破产程序清偿顺序而设臵的,其合理性、公正性、科学性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毕竟 5是不同法律规范,适用范围、调整目的、法律关系都是不同的。但在解决债权债务的任务是一致的,即债务归于消灭。若能将这两种法律规范能够有机衔接起来,对破解“执行难”将是一剂良药。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对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建议适用破产程序,以该程序的分配原则进行清偿。破产程序有很多制约机制,以防止法院利用执行程序中分配原则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为配合两程序的合并,建议将《破产法》的名称改为《债务危机法》或《资信缺失法》,可以将个人债务危机列入其中。所以,建议将《执行规定》第96条取消。 三、目前参与分配制度适用上存在的困难 参与分配制度很好的解决了一些建筑行业农民工案件,虽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使矛盾在权力“逼压”得到一定的解决。但从长远来看,与法治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没有确权就进行执行,显然是违背司法原则的。并且使一些隐藏在该程序后很多内幕因这一程序而无法启动,建筑行业的资金链条的断裂最后让付出辛勤汗水的农民工来承担,于情于理都是不人道的。表现在执行阶段,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对法院不满。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就结案,反之债务人认为,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有侵害其权力之嫌,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参与分配的前提是债务人有财产,但目前我国信息不联 6网,加之这一制度设计,使很多债权人不积极行使其债权。就以法院一家很难找到债务人财产。所以建议国家建立信息法院共享工程,并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部门加强法律责任约束,以积极应对债务人规避、逃避执行。 四、多头齐进,巧解执行难 申请人:王胜兵、王忠、程军平、安国平等被执行人:XX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王胜兵、王忠、程俊平、安国平等带领农民工200余人在XX省第四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中核四o四有限公司生活基地住宅小区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拖欠了百余名农民工的工资近30万余元,经甘肃XX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XX省第四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申请人王胜兵、王忠、程俊平、安国平等人劳务费近30万余元。在执行阶段,省四建管理不善,没有干完所承包的工程就一走了之,致使在生活基地指挥的工程保证金全部被扣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以致农民工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省人大、省高院上访,《兰州晨报》《嘉峪关雄关周报》对此事进行了专题报道,甚至还有部分农民工到XX市政府、信访局静坐,要求政府做主帮他们追回血汗钱,以上事件对甘肃XX县区法院造成极其不好的影响,也使得院领导和执行人员感到压力很大,执行人员多次到兰州执行省四建拖欠农民 7工工资的案件,省四建均称企业效益不好,连企业内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故这些案件均没有得到执行。执行人员此次到兰州后,一改过去主动找省四建公司负责人的做法,而是不动声色积极寻找案件线索,通过多种方式及渠道查找到执行人省四建的公司十余个账户,并在第一时间赶赴中国人民银行、兰州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将其账户全部冻结,切断了省四建与相关单位经济上的往来,由于此时正值年关,建筑单位的工程款一般均在年末春节前结算,迫使省四建的领导主动与法院执行人员联系,就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主动与秩序人员协调,省四建开始同意先付一半工资,剩余部分在半年内清结。因为被执行人省四建的财产冻结后,工程款等费用进不来,出不去,着急的是省四建,执行人员于是就耐心地与省四建负责人做工作,促使心存幻想和报侥幸心理的当事人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经过二十余天的辛勤工作,执行人员终于与省四建方面达成正式还款协议,省四建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一次性清结,法院将省四建执行期间的利息及延迟履行金予以免收。执行人员在嘉峪关法庭集中为农民工发放执行款,包工头激动地为甘肃XX县区法院赠送了锦旗,并发自内心的说:“现在再不用为钱东躲西藏了,可以放心的回家过年了”。事后,《兰州晨报》、《新华网》、《甘肃XX县区报》对此事进行了专门报道,使清积活动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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