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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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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生产、维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四、相关规定 1、所有员工在作业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所有员工都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3、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当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当班班长、车间、调度室、安监室以及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领导报告,同时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必要时可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施紧急避险,但在行使这条权利时候,必须明确: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依据;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及时报告;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6、对没有什么危险,故意煽动造谣,造成管理混乱者将按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则执行。 7、在不具备紧避险的条件下,作业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或在紧急避险处置过程中,应处置得当,不能超过一定限度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不应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出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奖惩 1、对在安全生产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判断和处理突发事故有功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嘉奖。 2、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以紧急避险为由,故意逃离作业现场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罚,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矿井安全避险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矿井安全避险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各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各矿井必须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进行专人、专项管理,及时配足维护管理、监控值班人员,配齐各类设备,保证系统24h实时监控和联网共享监测信息,各矿调度室必须配备24h运行的监测信息显示终端,并配备报警音响,监控系统应配备在线式ups电源(t≥2h)的双回路供电系统,监控主、备机应双机热备份,并能在5min内自动互切,监控系统设备必须要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 第二章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按公司选用的kj101n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kj88海纳远程监控系统,来配备配足相应的传感器、断电器等关联设备,对已经过期的kj90和kj65所留下的各类传感器必须进行更换,严禁混用和代换。 第四条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各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做到监测准确、断电可靠,并做到记录齐全可查。第六条各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监控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七条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存于监控室。 第八条对监控系统测点进行安装变更时,必须由矿通风技术员填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安装(变更)申请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全监控维护员负责实施。实施完后安全监控维护员必须当班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更新kj101n主机、备机及kj88海纳联网设备软件的测点配置,严禁漏传和误传信息。 第九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其它通信、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1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一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二条井下分站的供电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三条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机电技术员负责。 第十四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六条各类传感器的安装、布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要求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七条各矿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专用检修室,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等仪器装备,负责本矿井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十九条运行中的瓦斯传感器必须每周定期调校一次并作好调校记录。为确保定期调校的精度及避免调校时误报瓦斯超限而上传,要求采用离网式调校,不允许对运行设备采用在线式调校。采用离网式调校时,为保证监测不长时中断,要求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不少于运行数量的20%)的完好传感器备用件,以便调校时置换用。 第二十条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并作好测试记录。断2电测试包括地面遥控远程断电及现场遥控器模拟瓦斯超限断电,在用遥控器进行现场断电试验前,应先与地面调度及监控中心取得联系,避免误报瓦斯超限上传,试验完后须立即恢复上传报警值设置。试验过程应主要检查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是否正确;断(复)电是否可靠,断电范围是否合乎要求;传感器本身的声光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条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控维护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监控室。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当班将两种仪器调准。 第二十四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瓦斯检查员发现甲烷传感器读数与所带的光学瓦斯检查仪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二十六条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不得损坏设备。 第二十七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电网停电后,井下分站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3第三十条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运行数量的20%。 第四章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瓦斯超限调度处置规定》、《白沙XX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煤矿瓦斯超限调度处置制度》及《xx矿业公司防治瓦斯超限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矿调度室必须建立监控联网中断故障调度处置台帐及瓦斯超限调度处置台账,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必须每天到调度室审阅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矿监控室必须实行24h值班制度(监控室与调度室同处一室的,可由调度员或监控维护员兼任值守)。 监控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控系统监测信息和联网上传的运行情况。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信息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发现监控系统通信中断无显示、联网上传中断等异常运行情况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相关监控人员汇报。 监控值班员应每班填写运行日志,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及信息处置情况;每天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送矿调度室。 第三十四条矿值班领导、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每天到调度室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并签署意见。审签后的安全监控日报表由矿调度室负责按月装订保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矿调度员必须实行24h值班制度,并经常监视本矿井的安全监控信息,当发现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后,必须立即向矿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汇报,矿值班领导和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调度员要作好瓦斯超限调度处置台帐及联网中断故障调度处置台帐的记录,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原因和处理情况,当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时间超过5分钟时,必须写出分析报告,报公司调度室或通风瓦斯部。 第三十六条公司调度员必须实行24h值班制度,并经常监视股份公司(或管理局)监控网站上的本公司各矿井安全监控信息,发现联网故障(即无数据显示或显示时间不对等),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并调度原因作好瓦斯超限调度处置台帐及联网中断故障调度处置台帐的记录。 当发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联网中断等信息时,必须立即主动通知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矿长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4案紧急采取措施,并立即指挥监控值班员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三十八条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时,各矿应及时查明超限的真正原因,反馈真实情况。不得以“探头调试”、“探头故障”及“断电试验”等为由进行搪塞。 第三十九条各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派驻安监站长,每天必须经常查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对本专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主动了解、跟踪处理、督促落实。 第五章管理制度和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各矿矿长负责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所需资金保障,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措施的制订,系统管理及故障处理等。 第四十一条各矿应制定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监控室值班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监视、报告和设备运行异常情况的报告;接受上级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室内设备及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安全维护员应由矿山电工中技专业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负责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及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并认真作好各种记录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安全监控维护员和监控值班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四十五条矿通风技术员负责填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安装(变更)申请单》,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付监控工实施,并监督其执行正确与否;矿通风技术员每周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原因和预防措施。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2)修理费一次超过现时新值的40%以上;(3)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4)国家或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七条各矿每年要编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或维护专项工程和资金计划,与安全生产专项工程计划同时上报。 第四十八条各矿应建立与安全监控系统相关的台帐、报表等技术资料,要求见附表。 第四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应每3个月进行一次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五十条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5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者,按股份公司和管理局以及xx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xx有限公司xx矿业公司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保证人员定位系统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井下各作业地点人员的信息,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各矿管理者有效指挥安全生产的重要系统,是便于在班中查找人员和放出班炮时清查人员的重要装备,各矿必须加强系统管理,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公司通风瓦斯部为系统管理业务部门,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系统的管理、维护,各矿通风队监测组为系统管理维修队组。 第三条系统是作为下井员工考勤的重要依据,主机必须安装在监测监控机房内,由监控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和维修。其他非工作人员不得对系统进行随意操作和更改参数,以免造成数据丢失而影响考勤。 第四条系统分站和读卡器的安装要根据工作面的情况,由通风技术员进行设计,监控维护人员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和更新。 第五条监控维护人员必须每天对系统进行检查,发现有分站和读卡器无信号上传到电脑,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维修,使其能准确地反应井下作业地点人员分布情况,方便各级管理人员更好地指挥井下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监测监控机房每天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值班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和使用方法,严禁玩游戏和上网聊天。 第七条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好井下所有地点的分站、读卡器和传输电缆,各连队要管理好本队范围内的所有设备,不得任意损坏和进行移动。对于故意破坏系统设备的员工,给予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按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定位系统的识别卡由监控维护员负责保管和发放,领卡人必须先交押金才发卡,押金交公司劳资部门管理,如若离开井下工作岗位后,先退卡,再退押金,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好,防止被水浸和打烂,对于不随身携带识别卡的下井人员不给予考勤,并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下井人员配带的识别卡有一个“紧呼”按钮,为井下人员遇到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呼叫装置,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任意按识别卡上的“紧呼”按钮,因为只要按一次“紧呼”按钮,那张卡就报废了,所以带卡人不能任意使用,违者按损坏识别卡进行处理,凡是丢失识别卡的,也将按其价格进行赔偿。 7第十条员工没有下井而识别卡由他人携带入井的,一旦发现给予携带者和该员工各罚款100元。且本班按旷工处理。 8矿井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为促进矿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特制定矿井井下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一、永久(临时)避难硐室及可移动式救生舱管理 1、矿井各永久(临时)避难硐室及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设计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协调避难硐室建设完善工作;避难硐室的设计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设计,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煤矿监管部门备案。硐室的井巷工程由矿负责;公司物资供应部负责设备、设施采购供应;矿机电队负责设备、设施安装;矿通风队监测监控组负责监测监控、压风自救和通讯系统的安装。避难硐室的使用及管理维护由矿通风队负责。 3、避难硐室内外标示指示牌,悬挂简明、易懂的使用及操作说明。 4、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矿监测监控组定期对紧急避险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和督促,并按规定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施。 5、定期对储存的食品、饮用水、应急药品等进行更换,确保其始终处在保质期内,并在上述物品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6、每班指定专人看管,并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设置巡检牌,做好巡检记录。安全监察部门或矿井负责人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氧气瓶进行一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低于额定值的95%时要及时更换。每三年对高压氧气瓶及压力表进行一次强制性检测。 8、每十天对设备电源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试;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一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装置,并记录台帐。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及时维护处理。 9、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10、矿井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二、自救器管理 11、每一入井人员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30分钟隔离式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9 12、自救器的配备由矿长负责,通风队负责管理,矿灯房负责维修保管和发放。自救器数量应根据井下实际人员数量确定,并应有20%的备用量。 13、严格执行化学氧自救器的有效期的规定。库存为5年,使用为3年,过期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自救器100%完好。 14、通风技术员要组织有关人员经常检查自救器的外观完好情况,并保持自救器的整洁卫生。维修工每季度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性检查。并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对于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对于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 15、自救器只允许在矿井一旦发生灾变时使用,非灾变情况,严禁随便打开使用。自救器是下井人员的应急安全仪器,佩带者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严禁敲打、碰撞、划伤和拉扯封条。对丢失、随意打开自救器造成自救器报废,当事人必须照价赔偿。 16、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工作,由矿通风技术员负责,新工人入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同时,每个季度要组织所有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演练,达到在30秒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三、矿井避灾路线 17、矿井应根据灾害类型在井下巷道显眼位置、巷道交岔口、轨道上山、各区段车场等地方设置路标和通往安全出口的避灾路线牌,并绘制避灾路线图。 18、在井下工作的人,都要熟悉本矿井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各条巷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路线。 19、避灾路线设置应指明安全出口的方向,并写明到安全出口(或永久、临时避难硐室)的距离。 20、井下路标、避灾路线牌是指导入井人员在灾害情况时能快捷撤离灾区的向导,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随意更改和损坏,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四、安全应急预案 21、为有效实施对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22、应急救援预案是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方案,预案一经启动,各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征调物资、队伍、车辆和专业救助力量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10 23、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 24、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应急救援的适用范围;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危险目标和事故类型;应急救援体系的组成;预案的培训、演练和修改;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工具;事故恢复程序;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单位、医疗单位、专家组等通讯录或联系方式等十项内容。 25、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熟悉掌握其内容。 五、安全培训 26、矿井加强入井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避灾路线、自救器的使用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27、矿井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保障系统安全可靠,提高矿井抗灾变能力,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XX县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调度中心应配备通信联络系统负责人1人、系统安装维修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系统管理机构责任制、管理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设计安装验收制度、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第四条矿井应编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第五条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下通信系统图。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第六条所有井下通信设备必须采用本质安全防爆型,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七条矿井井下调度通信系统应与行政通信系统分开,行政通信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络联网。 第八条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调度交换机应可以随时呼叫系统内的终端,可强拆、强插中继或用户线。 第九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通信线路入井处必须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十条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持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第十一条通信联络设备应有必要的备用,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故障设备。第十二条调度交换机必须安设耦合器等预防杂散电流入井的装置。第十三条调度交换机与井下基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 第十四条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矿井的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机、风两巷端头50m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 12第十六条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等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中心的电话。 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监察部(处)、救护队、医院、车队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中心的电话。 第三章管理与规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调度室进行申请。调度室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第十八条当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未经调度室同意私自改变通讯设备位置、一经发现将给予200元的罚款。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 第二十条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通讯缆线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单位负责对通讯线缆的管理,同时要严格对通讯线缆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缆线。凡丢失和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每次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100元每次的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安全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机电队负责管路的加工,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现场施工队负责安装。 2、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为≥φ100㎜;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50㎜;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25㎜。 3、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每组自救袋数量为5个,靠近工作面档头一组不少于15个,并保持距档头25~40m的距离;岩巷掘进工作面距档头100~130m安装一组(15个)压风自救装置,向外每隔100m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放炮撤人地点要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5个袋)。 4、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20个;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20个;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外放炮警戒位置设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 5、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2~1.3m,自救袋的安装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0.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每处(5个为一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安装压风自救袋时,压风自救袋的每条支管不少于一处固定,压风自救袋阀门扳手位置要处于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 6、管路敷设要求牢固平直,每隔3m吊挂固定。在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安装总阀门,中间每300m设置一个分阀门。 7、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有无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要及时检修和更换。 14 8、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出气量大小不一(检测标准为:手握自救袋下出气口,打开进气阀门,7~10秒钟内气袋充满为合格)等情况,要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9、掘进工作面贯通后,掘进队及时拆除多余的压风自救装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进行配置,巷道移交时,两巷压风自救系统交于巷道(或设备)接收单位进行管理。 10、机电队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队罚款500元/次。在井下管路较低位置处安装2-3个放水(油)器,并且每天放水一次,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现场检查,自救器袋内有水雾时,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11、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斯检查员是现场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责令整改,向通风调度汇报,并作好记录。压风自救系统存在问题,瓦斯检查员又没有采取措施(以记录为证),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12、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需要停风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度室、安监站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安全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各矿实际情况,为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特编制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以便在灾害急救时,能够供给足够的饮用水,达到抢险救灾,施救的目的。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井下供水正常,满足避难人员饮用需要,规范管理,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后勤队负责供应适宜的饮用水,保证足量的水源。并负责维护生活水池的管路。 2、机电队负责对供水管路的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通知所属队组进行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机电队必须指定专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管路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失效装置要及时进行更换。 4、机电队要对各个管辖范围内的供水管路进行挂牌管理并应指派专人负责。牌板应标明责任队组、责任人。 5、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管网、阀门及三通,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及所在队队长进行处罚。 6、责任区域划分。各采掘队组所管辖范围内的管路及装置由本队组负责管理。 7、供水系统管路铺设要平直、牢固,阀门安装要便于使用且开启灵活。供水点2米范围内无材料、杂物堆放,确保饮水方便。 8、供水管路中的水必须每10天进行一次排放水,保持饮水质量。 9、饮用水管路必须定期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避难硐室供水管路末端拆开检查,检查时间控制在2个小时以内,检查内容包括: ①检查管路有无杂物,有杂物应及时清理。②检查管路水质,有污染应及时排放。 二、处罚制度: 1、由机电队负责的主供水管路如有“跑、冒、滴、漏”现象未及时处理的,对机电队负责人按情节轻重处于100—300元罚款。 2、因主供水管路维护、检查不到位,造成井下不能正常供水的, 16罚机电队负责人50—100元。 3、井下各分支管路如有“跑、冒、滴、漏”现象未及时处理的,罚机电队负责人50—100元。 4、由各队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饮水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5、供水管路及供水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挂牌管理以及未安排专人负责的,对所属队每处以100元罚款。 6、各队组管辖范围内管路需要维修停水或更改管网的,应向调度室书面申请,对未申请及申请未批准而私自停水或私自更改管网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7、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各队组要认真落实,隐患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发现一次对所属队长处以100—300元罚款。 三、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对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 2、装置的水管、三通、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3、装置的水管、三通、阀门及仪表等设备必须进行严格选型,合理配套。 4、各种仪表指示准确、清晰可见,不准有油污、煤尘。 5、各处阀门、水嘴手把灵活可靠,零部件完好齐全。 6、各种备件完好,数量充足。 7、定期检查过滤装置,清洗过滤芯。 8、管路防锈漆应涂抹均匀,防止管路锈蚀。 9、设备安装前必须完好,不完好不安装。 17煤矿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示意图 1314122011生存室1015916198717618过渡室52314说明: 1、防护门; 2、打包坐便器; 3、排水管; 4、供水施救管; 5、压风自救管; 6、环境监测分站; 7、灭火器; 8、单向排气孔; 9、电话机; 10、座椅; 11、自救器及压风自救箱; 12、自备氧系统; 13、有害气体去除装置; 14、食品工具柜; 15、医用急救箱; 16、饮用水; 17、喷淋装置; 18、压缩空气幕; 19、防护密闭门; 20、环境监测传感器。 第三篇:煤矿_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铁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二0一三年 避难硐室响应组织流程 1.当灾害发生时,根据调度室的命令,采区及运输巷道内零散作业人员进入避难硐室。 2.最先进入避难硐室人员,按照进入避难硐室人员的级别承担指挥任务(由级别较高人员指挥,同级别人员按照采、掘、辅助区队先后排名顺序排定级别)。 3.承担指挥任务人员负责组织进入硐室内人员的秩序、操作流程、人员分工。 4.按照顺序启动避难硐室内部的设备、设施,保持避难硐室内部环境正常,人员情绪稳定。 5.利用避难硐室内部的通讯系统向地面指挥平台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灾害情况、人员状况及硐室内的现状。。 6.根据调度指挥部命令调整组织机构,开展应急救援指挥操作。 7.进入避难硐室后,按照《避难硐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8.优先采用矿井压风向硐室内通风、供氧。 9.在具备调度井下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的条件下,要及时掌握井下各避难点的情况,向地面指挥中心汇报,并对井下各避难点进行调度。 避难硐室操作规程 第一步。进入应急避难硐室缓冲区域,向左旋转外部防护门手轮,打开防护门。防护门两侧空气幕随即打开,阻隔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步。避难人员都进入后,首先旋转防护门单点锁紧手柄关闭防护门,随后向左旋转外部防护门手轮锁紧防护门,空气幕截止阀被压紧,空气幕关闭。 第三步。进入缓冲区人员打开缓冲区传感器,观察传感器,读数显示即为打开。 第四步。打开压风控制柜,打开压风管路阀门,观察压风管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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