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及产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及产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5、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叉车等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保管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产品不合格或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6、叉车载物时,物品高度不得遮挡架驶员的视线。叉车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7、叉车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8、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以免碾压货物伤人。
9、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10、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11、叉车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叉车上。
12、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13、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14、禁止使用单叉作业。
15、禁止超载作业。
第二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环节。
3.职责:
3.1供应部、销售部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3.2相关单位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3.3安全部负责对装卸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1供应部、销售部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4.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4.2.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2.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2.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4.2.5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2.6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4.2.7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4.2.8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2.9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4.2.10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4.2.11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4.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4.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4.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4.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4.3.7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4.3.8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4.3.9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4.3.10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护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4.3.11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4.3.12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4.3.13在装卸点作业的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5.装卸作业要求
5.1包装件装卸作业要求
5.1.1保管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5.1.2装卸操作人员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郑。同时,必须做到:
a.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b.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c.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d.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e.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5.1.3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5.1.4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运。
5.1.5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靠。
5.1.6装卸操作人员堆放各种固体原料及桶装物料时,不可倾斜,高度要适当,不准将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5.2液体物料的装卸作业要求
5.2.1装卸液体物料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
5.2.2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车辆需爬坡卸料时,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5.2.3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在阴凉通风处进行,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装卸。
5.2.4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操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静电接地线良好接触,充装软管、阀门对接良好,槽车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5.2.5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静止2分钟后取样卸料。
5.2.6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5.2.7充装过程中时刻注意槽车液位、压力,坚守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
5.2.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相关文件
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氯气使用、储存安全规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三篇:火药装卸运输制度火药装卸运输制度
第一条供应站人员将炸药、雷管运到指定地点卸药,药库人员负责验收(库管人员要持证上岗),验收合格,填写火工产品领料单。装运火药必须轻搬轻放,每人一次只准搬一箱,不准扛运。
第二条往井下运送火药,必须保证车辆优先通行,不准在井口停留,并填写到药时间及下药时间。炸药、雷管装车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下去。
第三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用专用车,炸药、雷管在矿车内,不得超过矿车边沿并加锁,禁止在交接班时间内运送炸药。
第四条炸药、雷管在平巷运输时,不得在同一列车运送,应用空车隔开,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第五条禁止用顶车法运送炸药。在井底车场需用顶车时,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送炸药的列车必须由爆破员押送,押送人员必须坐在列车后部,车尾要挂红灯,列车不准在井底车场或运输巷停留。
第六条装炸药、雷管的列车运行时,不准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资材料。
火药储存保管制度
第一条炸药储存保管必须符合保安规程规定,火药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炸药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容量,并码放整齐。第三条入库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不准随便存放。第四条火药库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不得随意脱岗,做好现场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第五条除火药库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检查人员必须持登记后,由库管人员陪同进行检查。不得带矿灯入库,否则拒绝入库检查。
第六条入库存放的炸药、雷管,必须有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药箱要用双绳捆好摆放整齐。
第七条炸药入库必须建账建卡,手续齐全,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发放完后,及时报送收支库存的班报表。第八条入库的炸药、雷管储存,必须保持干燥,防止受潮、变质和失效。炸药和雷管下边要加木垫,上盖防潮布存放。第九条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账建卡,在交接班时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第十条储存的报废电雷管总量不得超过500发,做到及时处理,保证安全。处理雷管要手续齐全,经领导批准。
火药发放清退制度
第一条使用火药的单位,要依据当班的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管的需用量,持放炮员证,写好领料单,方可领取。第二条放炮员持批准的领料单(火药领退记录本),领取炸药、雷管,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入炸药、雷管领退记录本。第三条放炮员领取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由放炮员亲自运送,不准托他人带运,否则库管员停止发放。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破器材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炸药、雷管运送时必须分装在药包和雷管盒内,背送乳化炸药必须使用玻璃钢药箱。领到爆破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合格的炸药箱、雷管盒内并上锁。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在交接班集中时间沿井筒上下。
第四条当班的火药实际使用量,由放炮员核实,并填入火药领退记录本,由当班的班组长审查签字,余数由放炮员当班全部退回药库,不得带到井下或井上其他地方存放。库管人员要当面验收入库,确认领取量和余量退回相符后,在火药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如果数量不符,不予签字,让放炮员找出原因当面处理好。第五条发放的雷管必须经过电阻检查合格和编号,无电阻检查及不合格和无编号的不准发放使用,否则严肃处理。第六条发放雷管时,发放水炮泥袋按10:12的比例发放,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库管人员发放水炮泥袋,做好使用水炮泥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填入退回栏内,填入备注栏内,单独存放处理,失效的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第八条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发放炸药和雷管应采取先进先发的原则,保质保量,防止受潮变质,不合格的炸药、雷管不得发放使用。
电雷管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第一条雷管电阻检查及编号必须分别在各自的硐室内进行,电阻检查和编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方可上岗工作。第二条电阻检查和编号必须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设施上必须铺有防静电的橡胶皮,方能进行电阻检查和编号。第三条电阻检查和编号的硐室,要有定员定量标志牌,定员不超过3人,定量不超过200发,特别是打号,必须打在指定的安全部位。
第四条开启雷管箱不准用铁器,雷管的拆捆抽把,不能用力过猛,电阻检查仪的输出电流不得超过30毫安。
第五条全电阻检查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1)生产厂家;(2)出厂日期;(3)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员等。
第六条检查不合格的雷管要单独存放,检查结束后报交给库管人员,做到先编号、打号,再进行电阻检查,编号实行局、矿、放炮员三级编号。
火药库防火警卫制度
第一条井下火药库,必须采用防爆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不可燃电缆,电源不得超过127伏,火药的壁槽内不得安装照明灯。
第二条任何人不准带矿灯进入火药库,管理人员要正确理解、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持有要害证的检查人员,或是有保卫科信件证明的人,登记后,在库管人员的陪同下进库检查,其他人员不准入内。第四条火药库设2个沙箱,4个灭火器,2把防火锨,并定期补充沙子和每季度检查一次灭火器情况,失效及时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库管人员工作时,发现火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灭火,同时进行灭火报警,汇报调度室、保卫科和矿领导或值班人员。
第六条经常检查火药库消防器材设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其保持良好的战斗状态
炸药、雷管销毁处理制度
第一条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定期销毁,销毁后必须记录清楚报废原因和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写报告经矿长批准,并由领导组织安监处、供应站、保卫科有关人员,组织放炮小组进行销毁。
第二条销毁电雷管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携带,其他人员撤离后,方准连线销毁。
第三条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入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埋在土中或废井内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外装的电雷管,销毁的炸药、雷管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规定,有组织、有措施、有记录签字。
第四条销毁炸药、雷管后,必须清理现场,搜集崩散的炸药、雷管,集中起来销毁处理。
第五条销毁炸药用溶解法进行,将炸药放入水中,全部溶化后,将不溶化的捞出来进行处理,绝对杜绝私人使用。第六条销毁处理完后,处理小组写出处理情况报告,在场人员全部签字盖章,存入销毁火药档案中存档备查。
火药、雷管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条提运火药、雷管必须按保安规程要求坚决执行,要专人提运,当场点清,当面验收入库保管。
第二条运送火药人员严格按运输制度运送火药,专人看管,定量装车,要专人看管到火药库,当面点清,验收入库,丢失一个雷管罚款10元,丢失一块炸药罚款10元,并根据情况和后果追究责任。
第三条严格发放清退制度和雷管打号编号制度,发放完毕后,及时清点统账,报好报表,库管人员账物不符,发现一次罚值班人员10元,不持证领取,领退回手续不签字者一次罚款10元。雷管不打号、不进行电阻检查,发现一个雷管罚5元,火药库内卫生不好检查扣分一次,罚药库管理人员每人5元。各项制度落实好,安全无事故每人奖10元。
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井下火药储量不得超过供应范围,坚决按规定量运送炸药和雷管。
第二条火药库内要有足够的灭火设施和可靠的通风设施,防鼠灭鼠设施,库内设防火沙箱2个,干粉灭火器4个,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的战斗状态。
第三条药库内设防爆照明设施,电压不得超过127伏,照明线路采用不可燃的电缆,不准有明线接头,照明灯不准接在壁槽内,不准带矿灯进入火药库工作。
第四条药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工作,上岗时禁止穿化纤衣服,防止产生静电使火药、雷管发生爆炸,同时不能带电子表。
第五条雷管必须打编号和进行电阻检查,否则不能发放使用,打号必须打在指定位置。
第六条库管员发放火药前必须检查放炮员的合格证及领料单是否齐全,方可发放,手续不齐全或借用他人的合格证代领者一律拒绝发放。
第七条发放完毕,及时记录账目,账、卡、物相符,要严格交接班制度,账目不清者不予接班,查出原因,解决好,方可接班,否则追查当班人的责任。
第八条库管员应做到。(1)库内物品摆放整齐,卫生好,值班室内账目整齐一致。(2)炸药不缺,好箱放在下边,摆放整齐。第九条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单独存放,炸药报废数量不得超过100千克,雷管不超过100发,要及时汇报和处理好。第十条发放地点存放的炸药不能超过3箱,库内存放的炸药不缺捆绳,雷管开箱时不准用铁器和猛开。
第十一条退回的雷管箱统一保管,每班一个壁槽,单独存放,退回的雷管由放炮员和库管员当面点清签字。
第十二条发放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严禁发放失效和变质的炸药及电阻检测不合格的雷管。
第十三条库房内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悬挂库内并严格执行。第十四条储存炸药和雷管量不超过库房最大容量。
其他管理规定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标准火药硐室,火药硐室内配备炸药箱,雷管盒、专用炮头箱、炮泥箱、水炮泥箱、放炮器、放炮母线、炮棍、竹签、炮眼布置图、放炮、制度等。
第二条定炮前爆破工必须对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爆破工负责对炮眼内的煤、岩粉进行清除;班组长负责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灭尘。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否则不准定炮。第三条定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第四条区队长、班组长、爆破工必须熟记爆破说明书、图表及有关爆破管理规定,明确各自的职责。爆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保险”制度。
第五条爆破工实行时控卡片制度。从放炮器具、爆破物品领取到装配引药、定炮、放炮。清查退库实行监督联责,并填写时控卡片,上井后交库房,库管员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条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做网路导通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网路导通。
第七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炮情况,如有危险,必须按规程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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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危化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公司界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公司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3.2负责签订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者装卸的合同的单位,同时负责审查确认运输或者装卸企业的资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者装卸企业档案。
3.3出具提货、送货单的单位负责危化品入厂车辆(不包括公司自有和委托)、人员资质审查。
3.4运输部负责公司自有危化品运输车辆、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委托危化品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审查和现场安全管理。
3.5武保部负责公司区域内危化品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审验提货、送货单后,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手续。
3.6物资管理部负责审核提、送货单内容与实际提送货车辆是否相符。
3.7危化品装卸单位在作业前进行相关安全确认,然后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并指定专人对现场作业安全进行监督。4制度内容4.1资质审查
4.1.1合同签订时审查运输或者装卸企业资质。
4.1.2出具提货、送货单的单位应审查车辆运输资质、司机和押运员资格证书。
4.1.3现场装卸前安全确认内容。审查车辆许可运输危化品的类别是否对应,容器是否定期进行检验,车辆(容器)外观、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器材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1.4负责审查运输或装卸企业资质的单位建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装卸企业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车号、准运危化品类别、核载重量等,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司有关单位。
4.1.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运输企业不得从事我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公司有关单位不得予以装卸车。
4.2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内的管理要求
4.2.1车辆在公司区域内运行应遵守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4.2.2机动车辆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防火器材,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进入生产区域,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手续。
4.2.3在生产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以备检查。
4.3装卸操作的安全管理
4.3.1危化品装卸作业均由我公司相关单位(包括劳务承包商)负责,运输单位司机、押运人员仅负责本车辆(罐)设施操作,不得操作我公司相关设备或从事装卸作业。
4.3.2装卸作业现场必须指定专门的装卸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装卸,按照有关危化品仓储和装卸作业规范及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和落实现场车辆检查、消除静电、现场监控、隔离防护、规范操作、检测检验、个人防护等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4.3.3装卸作业完毕,必须与运输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3.4装卸车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1)对装卸岗位人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对岗位人员进行工艺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包括消防的“四懂、四会”等知识的定期培训。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专业扳手。
3)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
5)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6)厂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7)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8)装卸、搬运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10)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11)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和各种氧化剂不得在地面滚动。12)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13)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14)在装卸点作业的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要按照现场人员要求进入指定区域,不得进入其他的区域。
4.3.5包装件装卸作业要求
1)接收人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和中文安全标签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2)装卸操作人员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同时,必须做到:a.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b.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c.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d.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e.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3)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4)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运。
5)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靠。6)装卸操作人员堆放各种固体原料及桶装物料时,不可倾斜,高度要适当,不准将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4.3.6液体物料的装卸作业要求
1)各装卸现场应在装卸区域外划出固定区域,在运输车辆进入装卸区域前,由现场管理人员(或装卸操作人员)在此区域内对运输方的车辆及人员提前按照《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表》内项目进行严格、细致检查,并将确认项目和发现问题填入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装卸登记及安全检查表》(ac/bt100-633),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达到入厂安全消防要求的方可准其进入装卸区域。检查项目包括:
1、车辆运输类别、车辆油水电系统、年检日期。
2、运输车辆“三证”情况。
3、运输车辆车身及驾驶室内有无杂物;车况及危险运输车辆标志是否完好;是否有导静电设施;是否有防火帽;是否有车载防爆操作工具及车载灭火器等安全附属设施。
4、运输方司机及押运员的工作服穿戴是否符合防静电要求、是否携带火种、是否服从指挥、有无异常表现。
5、现场管理操作人员须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对车辆所有的静密封点进行检查确认(包括罐口密封圈等所有连接处);槽罐内外部防腐及清洁检查;呼吸阀、放料阀是否良好;罐上是否有静电接地片。
6、现场管理操作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确认的其他事项。
2)运输车辆进入装卸区域后,各单位现场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危险品运输车辆装卸过程检查表》进行装卸前、装卸中及装卸后各环节的检查、监控及操作,并将确认项目和发现问题填入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装卸登记及安全检查表》(ac/bt100-633),签字确认。检查项目包括:
1、对运输车辆确认装载物取样分析是否符合要求;确认车辆上一次装载物料与欲装载物料是否符合。
2、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车辆需爬坡卸料时,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确认车辆停靠正确位置;安放阻行眼木,固定车位;司机及押运员已关闭发动机、关闭汽车总电源、槽车钥匙已交给现场指定人员、手动刹车已固定;静电导除器已接好;检查流量计并记录初始数据;对装卸产品取样并取得分析报告;检查安全吊绳是否完好,安排运输方司机及押运员到指定区域隔离和待命;
3、现场管理操作人员进行装卸前管路的首次连接以及装卸完毕后连接管的拆卸。在装卸操作中,现场管理操作人员应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对车辆、连接软管、相关管道、阀门等有无泄漏随时监测;装卸过程中,注意观察流量计数量变化和槽罐液位;确保非相关人员在装车区域以外;注意观察司机所处的位置和个人防护的穿戴符合公司要求;注意观察周围没有影响装车操作正常进行的因素;静电导除器的连接指示灯要保持常“亮”;装车量或卸车量达到设定值时,及时停泵。
4、装卸后确认装卸车上阀门已关闭;装卸管线阀门已关闭;装卸液体时连接软管内液体已排出;静电导除器已收起;装卸数量双方已确认;装卸车辆的液位及压力正常;储罐的液位、压力正常;装卸车辆是否按要求铅封;阻行眼木是否已撤离。
5、现场操作人员应对装卸过程中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充装完毕后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4.4车辆荷载的监督管理
4.4.1危化品产品装车单位应按照装车单的要求装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的荷载。
4.4.2计控部负责对先装车后称重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是否超载进行监督检查,不能给超重车辆出具磅单。
4.4.3危化品装卸单位要加强对装卸数量的计量监控,加强对人员、车辆的严格检查,杜绝称重过程的作弊行为。5其它规定
5.1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定期检查和整改建(构)筑物、接卸装置、附属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2各单位应定期进行装卸作业应急处置预案演练,特别是及时修订完善应急处置方案,确保适应各种突发事故现场处置应急需要。6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起草,由安环部解释。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最终版]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2、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3、市场部是公司危险化学品销售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向承运单位相关人员说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并宣传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审
查承运单位、运输人员及车辆的相关资质证明及车辆的安全设施的检查;督促承运单位做好车辆维护、人员培训、安全防护器材及消防设施的完好运行与管理情况。
4、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需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
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的安全知识,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6、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的相关规定。
7、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8、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危险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防止包装物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清洗面部,手部。
10、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11、拉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厂区行驶时,必需按规定路线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15、公里/小时,进出厂门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12、
13、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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