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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县区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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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XX县区XX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大庆高XX县区xxx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本店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如qs); (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每次进货时,接验员要详细检验食品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对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或包装不规范、破包、透气等的食品拒绝进货。 三、接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四、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店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经营者: 年月日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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