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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教育局校车使用许可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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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市XX县区教育局校车使用许可制度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幼儿、学生(以下统称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车使用范围 (一)公民办中小学、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确需要使用校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二)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原则上不新批准民办幼儿园使用校车,逐步取消已审批校车;如果办园班级在8个班以上,不含园舍投资在100万以上的高端幼儿园,确需要使用校车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第二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宜宾籍车辆,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者所有;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设备;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车窗玻璃不得使用不透明的太阳膜;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六)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随车携带。 第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申请人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审查、研究校车使用申请相关材料并回复意见给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回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校车使用许可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应当告知相关部门和校车申请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同时将相关信息函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人民政府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许可校车进行登记造册。第四条 除学童、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承载其他人。 第五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第六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车使用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校车使用单位所有。 第七条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第八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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