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工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建筑工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专项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检查,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安管人员”培训教育专项检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解决人的不安全因素,遏制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检查时间、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时间。即日起至6月30日。 (二)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查2016年以来发生
2、过安全事故企业所承建工程,以及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三)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项目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否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检查;分包单位是否根据每天工作任务的不同特点,对作业人员开展班前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教育学时是否符合要求;教育情况是否建立相关
3、档案。根据规定,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是否针对施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等进行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是否经交底人、被交底人等签字确认。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建筑电工、焊工、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是否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上岗作业。 (2)建筑桩机工、门式起重司机和安装拆卸工是否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上岗作业。(注:目前,
4、桩机工考核发证的有:柴油打桩机桩机工、冲击钻机桩机工、粉喷桩机桩机工、回转钻机桩机工、静力压桩机桩机工、深层搅拌桩机桩机工)。 4.“安管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是否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安管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实施步骤 此次检查分自查自纠、监督检查、总结提高三个阶段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月31日前)。各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提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能力。作业
5、人员未经培训教育一律不得进入现场作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一律不得上岗从业。作业人员“应知应会”基本安全生产知识详见附件1。 (二)督查检查(6月20日前)。各区(XX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在监工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自查自纠情况、现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责令整改、不良行为记录、省动态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查处。安全培训教育法律法规要求详见附件2。 (三)总结提高(6月20日后)。通过检查,进一步明确各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一线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培训教育工作,做好“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
6、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长效机制,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能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参建单位是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做好培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并于5月31日前以项目为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上报所属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对培训教育档案情况予以核查。 (二)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通过档案、资料核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问答等方式,督促企业依法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知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离岗
7、培训。对使用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经抽查安全生产知识不合格人员的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按规定作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罚。 (三)做好检查总结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此次检查总结工作,查缺补漏,不断促进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各区(XX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总站应于6月30日前将此次检查总结情况上报我局质安处,检查总结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等。 (四)强化培训教育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以6月全国安全生产月为契机,采取出墙报、板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促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杜绝各类违规行为,防范事故。
8、 附件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基本常识 一、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求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7.坚决拒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
9、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防护用品。 三、“安全三宝” (一)安全帽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2.安全帽必须有合格的帽衬、帽带。 3.戴帽必须系好帽带。 (二)安全带 1.建议使用背套式安全带。 2.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先挂牢后作业。 (三)安全网 1.不得随意拆毁安全网。 2.不得随意向网上乱抛杂物或随意撕毁网片。 四、“四口防护” “四口”是指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重点,必须有可靠的防护设施。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四口”的防护设施。 五、“五大伤害”建筑业是伤亡事故多发行业,其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伤害等五类事故
10、占事故总数85%以上。 六、高处作业及临边防护 (一)高处作业1.系好安全带。 2.禁穿拖鞋、高跟鞋。 3.攀登用具结构牢固可靠。 4.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攀爬架子、翻越阳台。 5.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立足处。 6.严禁嬉戏打闹。 (二)“五临边” “五临边”是临边作业的五种类型,一般指。沟、坑、槽、深基坑周边,楼层周边,梯段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五临边”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重点,必须有可靠的防护设施。 七、新工人上岗前须知 1.签订劳动合同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进行三级教育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教育。 八、“三不伤害”1.不伤害自己。
11、 2.不伤害别人。 3.不被别人伤害。 附件2安全培训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一、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一)法律法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规定: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培训合格
12、证书。 (二)相关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四条第 (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一)法律法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13、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相关处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七)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可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 (二)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可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前要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相关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
15、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可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一)法律法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1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相关处罚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 (二)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可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17、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一)法律法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二)相关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可以: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3页 共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