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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行政复议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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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浙江)”开幕式上的讲话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郜风涛 (2010年6月10日) 同志们: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这次“行政复议论坛(浙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经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探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路,为修订《行政复议法》提供理论支撑,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对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对应邀前来参加会议的各位专家和政府法制战线的同仁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这次论坛的举办,得到了XX省的大力支持。XX省政府葛慧君副省长亲自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XX省政府法制办为办好论坛做了大量周密细致的工作。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和全体与会代表,向葛副省长和XX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问题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是当务之急 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20年来,成果斐然。1990年12月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开始形成。1999年4月《行政复议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二元行政救济体系正式确立。2007年5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公布,使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可以说,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思路都是很好的,实施效果也是非常明显的,对规范和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特别是行政争议急剧增加,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 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期待也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制度日益呈现出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一面,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是当务之急。具体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认识。 一是党和国家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2006年12月,国务院在重庆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七大把“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是社会转型时期行政争议复杂多样,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挑战。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盾纠纷已经并将继续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现阶段的行政争议数量庞大,矛盾频发,时常伴有群体性因素;土地征收、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劳动社保等“热点”领域问题集中,矛盾突出;成因错综复杂,群众不满情绪加大,对抗性增强;各种利益矛盾交织,处理难度很大,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连锁反应;政治敏感度高,需要依法妥善处理。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短期与长期积累的问题迭加,国际国内矛盾交织,在社会开放、多元、动态和信息化条件下,行政争议更加复杂尖锐。妥善处理好日趋复杂尖锐的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三是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客观地讲,近年来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但行政复议制度应有的功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这其中有认识层面和工作层面的原因,但核心主要是制度层面的原因导致的。随着行政复议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些缺陷和问题逐渐开始显现。主要是:行政复议制度整体设计和功能定位还偏重于内部层级监督,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构建更加“有效、便捷、公正”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社会需求;行政复议受案数量偏低,大量行政争议还游离于行政复议渠道之外,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和优势还远未得到有效发挥;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有待创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有待增强;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有待规范,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有待丰富;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诉讼在制度上还有待加强衔接、配合,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的调整,仅仅靠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难以做到的。 今年,国务院将《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做好这部法律的修订工作,对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需要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同志们紧紧围绕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有益思路。 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根据这些年来实务部门的反映,结合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我认为,本次论坛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以下四个问题: (一)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问题。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构架和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世界各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行政诉讼强大而独立的行政复议不够发达的欧陆模式,主要以德国为代表;二是行政复议高度司法化的英美模式,主要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三是救济优先、兼顾监督的东亚准司法模式,主要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从域外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总体情况看,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趋势都是把行政复议定位于行政纠纷的化解机制,突出其行政救济的功能。日本著名学者盐野宏提出,日本二战后废止原有的诉愿制度,制定《行政不服审查法》,首要目的就是“给予私人权利、利益以简易、迅速的救济”,其次才是实现“行政的自我统制”。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也持同样的观点。台湾地区学者蔡志方强调,即使欧陆模式中的德国,近年来在对待行政复议功能定位的问题上,理论界也多主张引进“诉愿审议制度”,这种主张也正在逐步付诸实践。目前,我国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对行政复议功能定位的研究都还有不同认识。只有解决了这个首要问题,使行政复议实现从内部监督、自我纠错为主向救济权利、化解争议为主的根本转变,才能明确和把握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方向。 (二)行政复议体制机制问题。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要具有公信力、执行力和亲和力,在体制机制等方面要体现便民、灵活、高效的特点,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权力配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机构地位相对超脱,行政复议人员具备职业保障。但是在实践中,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承担着行政复议职责,这样行政复议机关过多,行政复 议管辖比较复杂,既不利于集中行政复议资源,又不利于体现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同时,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务的政府法制机构属于政府内设的办事机构,如何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保障中立超脱的地位,赋予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必要权威,还缺少制度上的支撑。此外,政府法制机构任务繁重,力量薄弱,一些基层行政复议机关没有专设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往往属于兼职人员,不仅流动性强,而且素质普遍不高,难以适应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需要。 (三)行政复议程序问题。行政复议作为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在程序上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要求行政复议程序有利于公众参与,克服行政机关内部暗箱操作的弊端,确保行政复议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基本套用一般的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有限,不利于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相对人的意见。同时,行政复议机构拟定的行政复议决定需要逐级报请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审批,这种裁决模式不仅牵扯了行政领导的大量精力,使没有参与具体办案的行政领导置身于矛盾纠纷的焦点,而且容易引发公众对行政复议是否“官官相护”的猜测。此外,行政复议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行政裁决方式有限,都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办理产生了影响。 (四)行政复议与有关制度的衔接问题。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纠纷的化解机制,需要与相关制度协调运作,避免相互掣肘。实践当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还不够顺畅,有时还存在无谓的“程序循环”现象,容易挫伤公众对行政救济制度的信心。此外,行政复议与信访的界限还没有完全划清;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的关系也还需要研究。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需要着重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涉及诸多问题。要创新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需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也检验和发展理论。举办这次论坛,本身就是理论联系实践的一次重要尝试,参加这个研讨会的,既有理论界的知名专家,也有实务部门的有关领导。希望大家从不同的维度与视角,相互切磋,深入交流,全面审视行政复议的制度设计和运行状况,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完善,首先需要依托于行政复议理论的突破和创新。没有创新的理论,就没有崭新的实践。希望大家善于把握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构建适应行政复议特点的理论体系,并以此推动我国行政复议事业的不断进步,推动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 三是借鉴域外经验与立足本国国情之间的关系。事实证明,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发展有其内在的共同规律,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都有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一面,这在东亚地区表现得尤其明显。同时,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又要受到特定国家经济社会状况、法律传统、文化背景等多元因素的制约。因此,我们研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既要充分借鉴、大胆吸收域外的先进理论和经验,又要始终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二者不可偏废。 四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与健全其他行政救济制度的关系。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主要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个方面构成,有关行政复议的内容统一由行政复议法加以规定,可能比较妥当。目前,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也作了一些规定。因此,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不能就行政复议论行政复议,要放宽视野,统筹考虑。 同志们,这次论坛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共同研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一次重要尝试。我相信,通过大家的通力合作,集思广益,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路一定会更加明晰、更加具体。我希望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同志们要以这次论坛为起点,更多地关注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更多地研究行政复议实践中的问题,为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奠定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最后,预祝“行政复议论坛(浙江)”取得圆满成功。 第二篇。工商局创新行政复议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水平近年来,××市工商系统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坚持“复议为民,定纷止争”的工作原则,不断创新复议工作理念,健全和完善复议工作制度和机制,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和原则 牢固树立起与法治社会要求和时代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执法理念和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时代需要,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此,××市工商系统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复议法》和《复议条例》,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到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对公平和正义的呼唤,以及对安定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的向往会越来越迫切,要发挥好工商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改革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行政复议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十分密切,行政复议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工商部门形象和行政执法水平,而且事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需要全面改进和提高。要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复议工作就必须首先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为此,××市工商局从转变观念入手,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月,召开了全系统“改革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和谐工商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了在执法工作中要积极树立“公正、法治、和谐、大局”四个执法理念和坚持“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相统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统一;行政执法、普法宣传和指导帮扶相统一”四项执法原则,这“四个理念”和“四项原则”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项原则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精神是一致的,符合当前国家经济社会特别是应对金融危机形势的要求,也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是当前××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为指导××市推进行政执法改革,促进行政复工作的创新,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积极探索,完善制度,不断创新复议工作机制 近年来,××市工商局紧紧围绕“法治工商”建设目标,积极创新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努力改进行政复议的方法、方式,把“四个理念”和“四项原则”以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融入执法实践。 (一)积极推行“庭审式”复议方式。为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辩论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复议机关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工商局参照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对重大、疑难复议案件由以往的“书审”改为“庭审”。复议机关主持,双方同时参与复议,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陈述,并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庭后由复议机关根据庭审情况做出复议决定。青岛、××等市工商局2005年就开展了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庭审”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之后,××市工商局将这一做法在全系统进行了推广,受到了一致好评。今年*月,××市工商局受理了一起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审查时××市工商局发现,一方面申请人对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不了解,另一方面当事人与作为被申请人的执法机关缺乏沟通。于是,××市工商局决定采取庭审方式,把双方召集到一起,通过被申请人就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说明,申请人对法律的规定有了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同时,××市工商局又建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积极指导帮助申请人依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最后,当事人不仅自愿撤回了复议申请,而且对××市工商局的这一做法给与高度赞扬。行政复议采取庭审方式,不仅有利于复议机构全面把握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加大行政复议的透明度,而且增强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任,也有利于缓解当事人情绪,减少不服复议而提起诉讼情况的发生,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同时,有助于被申请人机关发现问题,引以为鉴,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二)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调解机制。按照《复议条例》的精神,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复议案件,××市工商局积极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近年来,××市各级工商复议机机构尝试把协调方式引入行政复议,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为了使复议调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市工商局始终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断建立和完善调解、和解制度。实践证明,通过调解,不仅能尽快解决纷争,促成当事人化解矛盾,同时,也节约了行政成本,减少资源耗费,促进了社会和谐。*年以来,××市工商系统通过和解、调解结案的行政复议 案件已达*件,占申请人撤回申请终止行政复议数量的*%。 (三)全面实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审查与自我完善。复议机构可以通过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市工商局认真贯彻《复议条例》的精神,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在 将复议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后,复议机构针对复议案件存在的实体以及程序方面的问题,制发行政建议书,送达被申请人机关,限期改正,并将改正情况报复议机构备案保存。对一年内同一办案机构同种情况发生两次以上的,追究办案机构负责人相关责任。××市工商系统对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定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普遍制作了复议建议书。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的促进了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同时也树立了复议机构的权威。 (四)努力增强复议决定书说理性。“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复议科学公正的具体体现。××、××、××等县局在2007年就开始采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市工商局及时总结该做法并借鉴兄弟市市的经验,在去年的××市工商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市推广“说理式处罚和行政复议文书”,要求××市系统制作的复议决定书,要充分叙述双方的意见、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对焦点问题的认定分析、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等。推广以上做法,强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叙事说理,体现了复议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取得了以理服人、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围绕全面推进复议工作改革和提高,××市工商局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法制机构,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等几个方面,狠抓落实。 (一)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工商机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工商局坚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在××市工商系统形成了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组织责任实施体系,主要领导经常调度行政复议情况,分管领导全面掌握本机关每起复议案件,并对案件复议工作进行具体指导。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正确实施,各级工商机关都实行了重大案件集体审核制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等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的重视,认识的到位,制度的完善,措施的落实,为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理顺工作体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着力解决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经费以及办公条件等问题,努力适应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一是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市*个县(市)、区工商局全部建立了法制机构;××市县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的*%。在配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优先选配政治过硬、责任心强、法律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一些地方更是把法学专业或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等作为必要条件。目前全系统行政复议人员中有33人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二是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办公条件。各级工商机关都配备了专用车辆、照相机、摄像机、微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复议办案设备和复议听证室等专门办公场所,复议经费也都全部落实到位,行政复议工作做到了措施周密,保障有力。三是为适应工商系统法制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的作用,××市工商局成立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承担研究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代理复议和应诉案件等工作,也有力地促进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工作措施,抓好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12.4”宪法宣传日等活动,协调和组织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宣传,向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和运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并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市工商系统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法律五进”活动为载体,深入社会普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济南、××两个市局分别被作为全国“法律六进”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市深化“法律五进”现场经验交流会的典型单位,进行了现场参观和大会发言,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三是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市行政复议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打好组织基础。××市工商局每年都采取送出去、请进来,以案说法、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市工商局法制处还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级复议工作人员进行案例剖析研讨,就案件与审理进行点评,近两年已召开了*次案例评析会。通过这种培训方式,有效提高了行政复议人员的案情分析、案件处理的能力。四是创新普法形式,拓宽普法领域。××市工商局充分利用协会资源和网络资源,多渠道开辟法制学习园地。在局内部工作网上开辟了“网上法苑”栏目,梳理发布执法依据,推广执法经验,交流执法信息,组织理论研讨和案例评析,加强了对系统执法工作和行政复议的指导。 (四)强化执法监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一是强化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复议条例》实施后,××市工商局充分发挥××工商局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既加强对整体工作的宏观指导,又加强对个案办理的具体指导。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交流会、案例或疑难问题研讨会、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总结推广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对策和整改方案。通过每复议处理一案或应诉一案,即统一一方面法律认识,解决一类法律问题,规范一项执法行为,从而实现“审理一案、理顺一片”的目的。各市级局还从当地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复议决定履行督察制度,督促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二是积极落实行政复议考核、备案制度。××市工商局把复议职能的履行情况列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体系,并实行复议过错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凡是复议工作存在不合格或出现严重问题时,一律取消评选先进和获得奖励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为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各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工商局建立了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和通报制度,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程序,要求××市各级工商机关将其直接办理和到同级人民政府复议的案件向上一级工商机关备案,强化对基层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考核、备案等制度,有效地强化了各级责任,完善了监督机制,促进了执法监督的到位。三是改革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市工商局在全系统全面推行了“四项制度”,即行政指导制、合理裁量制、统一掌控制、案后回访制,实行“三项改革”,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行政复议工作、推行网上办案;实现“一个优化”,即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执法有力、服务到位、勤廉高效的工商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市工商局先后制定了《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后回访制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指导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员管理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卷评审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力地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有效的提高了××市工商执法水平。 五年来,××市工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受理审查和处结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2006年至2009年,××市工商系统共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件,受理*件,占申请案件总数的*%;不予受理*件,占申请案件总数的*%。在已审结的*件中:维持*件,占审结总数的*%;撤销*件,占审结总数的*%;变更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件,占审结总数的*%;在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作其他处理*件,占审结总数的××%。从申请复议事项看,涉及行政处罚*件,占案件总数的*%;行政强制措施××件,占案件总数的××%;行政许可*件,占案件总数的*%,此三类复议事项共××件,占案件总数的××%。 第三篇: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摘要: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成就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本文回顾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历史,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弊端,并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进行了完善。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史;现实弊端;未来完善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行政复议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阶段 20世纪50年代,我国已有了行政复议制度。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首次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任务,行政复议制度由此进处复兴时期。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并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树立政府的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时期的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缺陷: 第一,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差,而且每一部规范性文件只针对某一类型的行政行为规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缺乏一综合性、通用性、概括性。 第二,行政复议的名称不统一,有的称申诉,有的称复-1- 议,还有一些其他的称谓。 第三,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高低不同,有的是法律,有的是行政法规,还有的是部门规章。 第四,各个规范性文件对各种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规定也不尽一致。 第五,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大部分采用复议前置的模式,极少数采用的是复议与诉讼选择模式,而且对复议后可否行政诉讼,很少提及。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规范发展阶段 1989年《行政复诉讼法》的颁布,对依法行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配合《行政复诉讼法》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这个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行政复议制度日趋成熟。 《行政复议条例》建立了独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对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行政复议条例》缺少独创性和独立性,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如受案范围窄;申请复议的限制较多,法律责任不明确,机构的不健全,人员的不到位,经费的不落实,难以保障复议制度的落实。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阶段 1999年10月1日,新的《行政复议法》开始施行。这部法律在立法宗旨上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它的公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 成为与行政诉讼并列的行政救济制度。是我国民主与法律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我国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迈出的有力步伐。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拓宽了权利救济的范围;提高了行政复议主体的级别,增强了申请复议的选择性;完善了行政复议的操作程序,充分地体现了便民、高效原则;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监督力度。 然而,从具体的制度运作来看,行政复议的实施情况并不是很好。首先总体上看,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数量并未象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增长,甚至出现过申请数量有所下降的情况。其次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率极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同时行政复议效率低下、救济效果相对滞后。复议案件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修补复议制度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不足,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6条,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取向,其体系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体现了落实国家基本行政救济制度和保护人民利益并重的精神。《条例》的创新集中表现在强化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从组织上保证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运作;通过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创新,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入听证制度,健全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确立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规定了复议中的调解除和和解制度,行政机关的“有错快改”制度等 方面。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弊端 尽管《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但囿于下位法无法弥补上位法的不足,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存在以下弊端: 第一,在机构的设置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充任,缺乏一套统一和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存在着下列缺陷:首先,不能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其次,在行政复议这一体系中,由于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不利于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二,在人员的任职资格上,缺乏应有的专业性。行政复议人员任用资格无明文规定,许多复议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没有接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具有的专业知识与现实需求尚有一定的差距。 第三,行政复议范围不够细化、宽泛,《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审请复议,但在实践中对普通百姓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是个理论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如何,百姓很难区分和认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当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第四,审查方式过于强调书面审查,省略了各方当事人对对方陈述事实与依据进行据实据理反驳的程序;忽视了纠纷各个程序上的权利,使复议结果的可信赖度降低。 第五,近年来,老百姓明确感到,政府部门‘不作为’的比例在增加,‘行政不作为’已成为政府工作的“大敌”,行政问责 制度建立后,一些行政机关为了避免担责任,总会有绕开职责,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很坏。 三、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作用,充分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宗旨,鉴于上述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未来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应当逐步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机构的独立设置,也是各国行政行为审查机制的共同发展趋势。 第二,应当建立行政复议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确保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应当扩展行政复议的范围。明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使诸如征地批复、拆迁决定等在实践中可能被“模糊处理”的行政行为,能够明确纳入《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使相对人和百姓一目了然,便于监督和接受。此外,也应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归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改革审查方式,确立局面审查和听证审理结合的方式,采用概括规定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听证审理的范围。 第五,对老百姓而言,打嬴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可能时间很久,甚至需要一年半载,但老百姓因为‘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往往比较紧急,错过这一有效的时间就没有意义了。为此,要解决这一实际矛盾,应加大对‘不作为’行政复议的救济力度,不妨引入“临时救剂”措施。 尽管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还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但应当肯定的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 行政复议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在改革中完善,在完善中成熟。 参考文献: [1]华建敏.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j].求是,2007(2):10-15.[2]杨俊.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06 (6):126-127. [3]青锋.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展望[j].法治论丛,2006(1):16-30. 第四篇:国外行政复议制度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 (一)概念 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 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二)复议的范围 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体制 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目前,多是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四)复议的管辖 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议的权限分工。各国关于管辖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管辖;有的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还有的是由专门的机关管辖。在日本不服申诉的管辖根据不服申诉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在韩国,诉愿管辖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但对国务总理、各部部长或者总统直属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在法国,善意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原机关管辖,而层级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英国根据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由不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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