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工作部门: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要体现。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提升村民自治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真正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提升村民自治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全面推行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务必加强对此
2、项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此项工作,并抽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人、组织干事、人大秘书等相关人员办公,以加强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重要性,他不仅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而且对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作用。 二、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推选村民代表,推选村民代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要求,5-15户推选一名村民代表。推选村民代表时,必须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同时结合地域及其它习惯,切实加以引导,并完善相关资料。 (二)各村结合本村实际,首先草拟村民自治章程
3、、村规民约等相关制度,并提前交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中充分酝酿讨论。 (三)议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相应议题。 (四)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监督小组、理财小组,表决通过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相关制度,决定相关议题的事项。 三、时间安排 工作从2009年12月到2010年2月底第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召开。2009年12月为宣传发动、成立机构、草拟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阶段。2010年1月为推选村民代表、酝酿讨论相关制度,建立相关组织阶段。2010年2月上旬为议定召开会议相关事宜,2月15日前召开会议,2月下旬检查总结。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一个结合。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切实与
4、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相结合。 (二)把握两个关键。推选村民代表必须要能代表所代表农户的意愿,严禁“村霸”及“违法乱纪”人员推选为村民代表这是个关键。另一个关键是要找好切入点,要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议题事项,让群众感受到开展该项工作真正意义,扭转由被动接受为主动接受,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注意一个问题。村规民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必须要切合本村实际,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五、加强指导、强化督促 为有利推进此项工作,县民政局要加强对该工作的业务指导,经常到各乡镇各村指导该工作,使该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县政府将强化该工作的检查督促,
5、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力、工作滞后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有力推进此项工作。 在全县推行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提升农村村民自治水平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所提出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农村经济,构建和谐农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懈努力。 第二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
6、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
7、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
8、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七
9、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
10、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三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
11、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 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
12、自我批评。 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 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第三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13、。 2.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地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的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的专业协会组织的建立。 4.向村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组织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定民约。 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以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 1.向代表区域内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 2.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协助村组办理代表警匪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向代表区域内的村民解释涉及村民利益
14、相关的事项,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 5.调解民事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实现社会和谐。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的利益。 7.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 8.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及本组村民代表的权威性,保证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 第五条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撤换,并从原被代表农牧中补选。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就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等问题进行培训,发放村民代表证和印章,同时由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并
15、从村民代表中靠窗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为村民代表会议召集人的主持人。选举过程中,鼓励村党支部书记竞选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村委会成员不能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的竞选。第八条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研究决定村级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等筹集; 4.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的立项、承包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村级财物; 5.研究决定征用土地及收益分配方案; 6.研究决定社会救济对象、扶贫开发资金、评比表彰活动、慰问困难户、资助贫困生等事项; 7
16、.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地企纠纷、邻里矛盾等事项;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上述条款中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代表的条件,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并组织实施,实现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权,确保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代行村民会议对村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职能(除“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职能)的合法性。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根据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意见提出,也可以由
17、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撮同,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所提议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具有代表村民整体利益性。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3-5天向村民代表告知会议内容,以便代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并在决议上加盖印章。 5.建立会议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必须登记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村民代表会议要有
18、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决定、决议等,并要立卷存档。 6.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7.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负责向所代表的农户宣传、解释和说明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政策。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下,全村村民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议通过。第十二条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将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都按照党支部改造决策组织权、村民(代表)会议改造决
19、策表决权、村委会改造决策实施权、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决策权进行进行科学配置,按照决策机制进行民主管理。 第四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2011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制 度 2011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办法,指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至15户确定1名分配到村民小组,有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代表产生后,报村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布。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任。 2、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有村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村
20、民代表会议。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半数通过,切不得与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4、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能: 1)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对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9)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
21、名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五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乌兰木伦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与启动 (一)本村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会议时,经村委会成员协商同意,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执行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时宣布村民代表会议启动。 (二)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3天前确定会议议题。 (三)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根据会议议题应提前两天做好会议通知工作,必须通知到村民代表本人,使之有
22、足够的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的意见,准备会议发言。 (四)村民代表要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一位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如村民代表人数较多,可分组讨论审议。 (五)经村民代表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商议后,对需要做出决定的议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做好所召集会议的各项记录 (七)每次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的各项记录、资料整理、归 档并保管好。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一)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二)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三)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五)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本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第15页 共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