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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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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我市消费维权工作效能,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同共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格局,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建立XX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 (二)会商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三)加强各有关执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专项执法工作,查处典型消费侵权事件; (四)整合我市消费维权工作资源,协调解决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治理; (五)加强对有关行业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 (六)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 1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食药监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市消协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工商局为牵头单位。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主持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主任由市工商局主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承担各成员单位的召集工作,协调、督促、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消费维权宣传、专项执法、信息互通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主要任务是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会议组织筹备、宣传、联合执法、信息交换等方面工作;按职责分工,具体落实本部门承担的消费维权工作任务。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2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工商局。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方案;承担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市检察院。积极开展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督促或者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消费者协会不提起诉讼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市教育局。负责推动在各类学校开展有关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司法局。指导各地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及时化解消费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市财政局。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综合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的物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用局:监督我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守法经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指导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 3消费者有关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依法指导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依规承担车辆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机动车维修服务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有关标准。 市商务局。加强对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监督家电维修服务、家庭服务、美容美发、洗染业等领域的法规和有关标准的执行;发挥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组织督促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品市场等进行监管;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以及报纸、期刊广告刊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规范广播、电视运行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关乎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消毒产品的监管。 市旅游局。规范旅行社企业和导游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市质监局: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工作;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4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各地质监部门加强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建设,处理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的诉求。 市食药监局。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问题产品召回义务;加强食品药品监督抽验,发布食品药品消费警示,引导公众理性消费。 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协调本区域内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 市法制办。对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对网上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敏感信息进行监测,视舆情发展态势进行网上舆论引导。 市发改委。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指导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做好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处理等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对全市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侵害邮政服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申诉和举报。 市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 5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根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要求,通报、协调各部门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 (二)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各成员单位应在联席会议框架内,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照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形成合力、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相关维护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及时向联席会 6议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信息互通、强化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和运用好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7XX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召集人:林雨坤 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召集人:康 壮 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 员:刘守杰 刘 洵 钱大波 于培业 于 平 沈国庆 汪彦华 关 兵 高闻序 李宗民 王 磊 陈 琪 张英祥 王传江 常 会 王富有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发改委副主任 市教育局党委常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专职 市司法局副局长市财政局调研员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市公用局调研员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商务局副局长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常委市旅游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金融办副调研员市法制办副主任市文广新局副调研员 督学 张国忠 市互联网信息中心主任 郑 宏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 挺 市物价局副局长 桑利伟 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9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市教育局 XX市司法局 XX市财政局 XX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XX市交通运输局 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市人民政府金融 服务办公室 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XX市邮政管理局 XX市消费者协会 XX市市政公用局XX市商务局XX市旅游局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XX市互联网信息中心XX市物价局 第二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 摘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涉及监管定位和方式、市场运行理念和规则、法制建设的系统性重大课题,将极大地改变保险资源的配置方式,对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系统梳理和研究国际上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和最新进展,做好“顶层设计”,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多元化 一,英国“大一统”监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英国1986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启动了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其设定的监管目标之一。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金融服务业。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设定了增强市场信心、提高公众认识、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四大监管目标,并增加了大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内容。2010年,通过《金融服务法》,提出创设新的机构向消费者宣传金融知识等,但并未允许针对金融服务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提议,这使提案中原有的保护消费者的力度减弱。 在《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框架内,金融服务监管局与三个执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发挥作用,推动消费者保护救济制度协调有序运行,这三个机构包括:一是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详细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尽可能把纠纷化解在萌芽时期。二是金融巡视服务有限公司。带有行政仲裁性质的金融巡视服务公司,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以第三方的身份处理解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三是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是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在金融机构倒闭后,向消费者提供赔偿。 另外,依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001年投诉专员办公室成立,负责调查针对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消费者投诉,从而构成对金融服务监管局的制衡机制。依据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成立的公平交易办公室,成为英国最重要的反垄断监管机构,该机构代表消费者的集体利益。这些机构连同司法部门共同构成完整的保护救济制度的链条。 二,美国“双重多头”监管模式下的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 在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基础上,金融危机和政府主动干预推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发展。1811年,效仿英格兰银行建立的美国银行特许期到期后,未能得到议会准许延续,从而使得州特许银行迅速发展,奠定了州银行在各州监管权的基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也因之而由各州负责。此后,随着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各种法案陆续通过,联邦立法逐渐加强,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集中时期。 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联邦立法的重要内容。2010年的《华尔街改革法》调整监管架构,完善监管规则,创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由美联储支付预算,但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保护局的成立结束了消费者保护责任由多个机构共同承担,但是出现问题又无人承担的状况,明确了消费者保护的责任。保护局接受政府问责,向参议院的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分别汇报工作。然而,也有反对者质疑保护局是否必要,认为原有的监管机构都有消费者保护职能,保护局监管范围过宽、权力过大,限制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还会间接增加消费者的成本。 保险方面,除特殊情况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不适用于州保险监管体系。为了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联邦政府在财政部内新设了联邦保险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是跟踪保险行业,包括发现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漏洞、提名保险公司成为由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权力有限,但该办公室无疑会有助于联邦政府进行国际保险监管协调。然而,尽管财政部和国会几经努力,《华尔街改革法》还是确认了原有的州监管体系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基本有效,并进一步加强州保险监管制度。 三,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迈克,泰勒在1995年发表了《双峰式监管。新世纪的监管架构》,他认为,审慎监管所要实现的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和市场监管所要实现的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两个监管目标存在潜在冲突,而且使用的监管技巧也差异很大,认为这两个目标应该分开,并且由不同的监管者来执行。澳大利亚是“双峰”模式的少数积极实践者,成立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审慎监管署。然而,2001年澳大利亚第二大保险公司,即hih保险公司的破产使澳大利亚的监管体系受到了质疑。负责调查的皇家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指出,“双峰”体制下两家监管机构之间存在沟通和协调的问题,但也没有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相继成立了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组织,专门处理金融产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澳大利亚受此影响,也先后成立了多个相关机构。随着英国统一监管体制的发展,澳大利亚将这些机构合并成为一个独立的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简称fos)。作为金融企业在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成立的民间组织,fos致力于公正、独立、免费地解决包括小企业在内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未能自行解决的金融消费纠纷,是一种法院程序的替代性解决方案。在澳大利亚,只有当金融机构选择加入“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时,金融机构才能成为fos的会员,金融消费者才能将双方之间的纠纷提交至fos,而是否加入“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是评价金融机构诚信水平的重要标准。 当金融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纠纷时,第一步可以先向该金融机构提起投诉。如果金融服务提供者没有解决该纠纷,消费者第二步可以通过在线或书面申请的形式向fos投诉,fos将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就争议问题作出书面报告。金融服务捉供者在限定时间内与金融消费者取得联系,以便直接解决纠纷。如果消费者收到的书面回复并未解决纠纷,或者未在限定时间内收到任何回复,消费者第三步可以再次联系fos解决该纠纷。此时,fos的案件主管将调查该纠纷,并尽力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该纠纷还有可能被提交给fos的调解员,调解员安排由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共同参加电话会或面谈会来进行调解。如果消费者对案件主管和调解员的解决结果仍不满意,则第四步可提交给fos陪审团(一般针对较复杂纠纷)或裁判员(一般针对较简单纠纷),陪审团或裁判员将会对金融服务提供者(而不针对消费者)作出一个裁决。若金融服务提供者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陪审团或裁判员的裁决程序是一个正式程序,陪审团将举行非公开会议来审议争议材料,并将讨论决定是否支持消费者的投诉。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规有:1963年的《保险法》及后续相关法规、1994年的《消费者保护法》、2010年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以及 2011年底通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总体来讲,台湾地区保险消费者保护体系比较健全,由六个层面组成:一是研究制订重要保险产品的“定型化契约范本”,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台湾地区保险产品早期实施费率管制,经核准方可销售,随着消费者保险知识的提升与市场自由化,费率管制得以分阶段解除,产品审查也逐渐放宽。二是规定销售人员有风险告知、诚信说明等义务。三是成立保户服务中心,设置服务专线,并采用网站、电子信箱等多重形式提供咨询。重大事故发生时,监管机构督导行业公会成立紧急任务组,迅速办理理赔,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自查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处置机制。四是充分宣传披露,在各机构相关网站建立专区,提供相关资讯、数据供大众查阅,开展多种形式保险教育。五是保险公司成立保户申诉部门,落实标准作业流程。金管会保险局设申诉科,负责销售误导、保费争议等非理赔申诉案件,并将各公司对于保户申诉的处理效率与产品审查、业务开展相挂钩,引导公司重视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委托保发中心负责处理保险理赔申诉,保发中心聘任各领域专家成立保险申诉调处委员会,受理理赔争议案件。在此基础上,2012年成立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对一定额度以下的保险纠纷给予评议决定,此评议决定与民事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成立保险犯罪防治中心,建立预防、救济、教育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案件移送。六是监管机构委托保发中心建立保险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并执行退出清理业务。 五,总结与建议 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大致包含三层内容。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下的纠纷处理,问题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三层内容紧密联系,几乎贯穿了各国或地区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全过程。我们日常关注的多是消费纠纷处理,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直白的方面,也是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的直接推动力,台湾近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主要体现在这一方面。然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集中于处理纠纷的责难也不绝于耳,质疑者认为,对日常纠纷的偏重,易导致对偶然但却重大事件的忽视,所以,应该在监管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强化消费者保护,这一点与“双峰理论”的初衷一致。然而,“双峰”制度似乎也并未体现出充足的优越性。有观点认为,“双峰”制度过于强调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保护两个目标之间的区别,实际上,通过监管确保被监管机构的财务稳健与合规经营将有助于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值得信赖的金融服务和投资机会。消费者保护一旦被削弱,将导致某一金融机构或产品遭遇更大范围的消费者信心的丧失。而且,在消费者保护制度不成熟的国家中,“双峰”制度在加大监管协调成本之外,似乎并无助于建立高效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所以,笔者也认为,在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和消费者保护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双峰”安排应该缓行慎行。 关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点似乎在各国或地区的监管改革中都得到了加强,以期给予消费者足够的补偿,从而稳定市场预期,倒逼机构稳健开展经营。 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应注意平衡好“更好的监管”和“更严的监管”。对于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改革会影响金融效率、增加消费者成本的担心广泛存在,消费者保护如果矫枉过正,甚至会影响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从这一点来看,英国简洁明了的保护制度无疑是改革典范,美国的“双重多头”模式则使金融监管有着明显高于英国等国的监管成本,然而,这并没有妨碍美国改革在提供一套更为完善的 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致力于最大限度地保留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重于提供“更好的监管”而非“更强的监管”。 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是一个由点及链、由链织网的全系统工作,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以低成本高效推进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消费者保护问题产生来看,金融机构要设计清晰明了和适销对路的产品,较好地管理自己的销售体系,通过市场反馈不断改进服务;从涉及主体方面讲,金融消费者自身要提升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金融机构应保持合规高质量经营,行业协会应自律协调,第三方机构应中立开展调解或裁决,监管机构应做好监管,司法系统应进行裁判等;从工作机制来看,要建立充分的宣传咨询机制、披露激励机制、救助保障机制、系统纠错机制、行政处罚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谋划,统一协作,在统一架构和标准前提下保留弹性,不能因为部门分割和行政层级,政出多门,影响保护效力。然而,从立法方面看,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更是一个逐渐培育和完善的过程,一劳永逸地通过立法解决在各国都尚未实现。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建立高级别的应诉部门,作为第一道防线应对和化解大部分消费者投诉,在纠纷解决中实现自我成长。建立健全第三方纠纷调解和裁决机构,监管机构保持适当超脱,进而保持监管资源的较好配置非常重要。在消费者保护网中,金融机构无疑是消费者保护问题的最直接的责任者,也是消费者保护问题解决的必经一环,应该更为关心和注重平衡好自身效率和消费者保护问题。通过监管政策和外在压力促使金融机构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无疑是明智之举。这一点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处理中最为突出,英国、澳大利亚和台湾地区应对消费者纠纷时,无一不非常注意强化纠纷处理中金融机构的首要责任,监管的及早介入也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的这一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高级别的应诉部门,应对千差万别的消费者投诉,使大部分纠纷在这一环节得到化解,或者应诉部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反馈到公司内部产品设立、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督促管理改进。监管机构如果忽视这一环节,直面应对消费者投诉,监管力量也许会难以为继,并有可能陷入被动之中。 第三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主要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 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5、《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6、《商标法》 7、《产品质量法》 8、《食品卫生法》等 (二)消费者申诉的受理、解决 1、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书面材料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 3、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受理申诉,可以立案,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 5、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6、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三)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 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受理部门 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 第四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xxxx有限公司 201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2011年,我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年初的安排部署,结合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尽力整顿规范生产流程和监管流程,竭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切实努力地为消费者生产合格商品。 一、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 今年我公司按照公司生产和管理流程,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与制度来加强与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如《关于正兴酒业成品酒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制度》、《包装物的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生产现场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等,从源头上把握公司的质量监管,用流程来指导并处理生产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强化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奖惩。 制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明确奖惩原则,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定期考核。特别是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生产部门(生技部)、监管部门(质管部)更是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与管理,做到了“制度上墙,质量上心”。 同时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期组织公司全体员工食品基本知识及相关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对公司新进员工进行岗位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管。 为保证我公司经营产品的质量,根据iso9001。2008国际质量体系及其他监管文件的要求,对企业品种进行严格的审核,建立企业产品品种的档案。同时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完成对有业务往来客户证照的统计和催收工作,保证了公司购进产品的合法性。 同时我公司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抽查工作,对公司产品进行自查自纠,使其符合管理要求。定期对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检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品流出生产线。 xxxx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5日 第五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单选题 1.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abcd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b2.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abcd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c3.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a信息安全权bcd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c4.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万元的罚款。√abcd30405060正确答案:c5.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abcd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d6.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a受教育权b知情权c受尊重权d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c多选题 7.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a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b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c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d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abcd8.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a服务等候时间长b不按时服务 c特殊时点取款转账困难d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abc9.美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具备以下哪三个特征√a金融消费者是自然人及其代理人b实际上接受了规定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 cd消费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的需要金融消费者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正确答案:abc判断题 10.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使可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途径进行。√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 c财经纪律 d工作纪律正确答案。abcd7.中国共产党建立完整的集成组织制度〃政治纪律通过来加以保证。× a组织关系 b组织原则 c组织纪律d组织人员正确答案。abc8.以下属于“四风”问题的是。√ a形式主义 b官僚主义 c享乐主义 d奢靡之风正确答案。abcd9.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党的等。√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财经纪律 d工作纪律正确答案。abcd10.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 a执政考验 b改革开放考验 c市场经济考验 d外部环境考验正确答案:abcd判断题 11.新形势下〃我们党一切顺利〃没有面临严峻挑战。√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2.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3.不少领导干部不仅在台前大搞钱权交易〃还纵容家属在幕后修收钱敛财〃子女也利用父母的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14.1928年党的五大关于《组织问题议决案》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政治纪律”概念。×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5.党纪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第26页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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